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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劳动关系不适用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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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劳动关系不适用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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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因工伤赔偿或者社保补缴等原因,首先需要确定与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如果此时没有劳动合同等直接的证据能够证明,就需要劳动者首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此时很有可能已经远远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劳动者的权益是否无法得到保护了呢?

接下来,许晓燕律师13764151373就以一个案例向大家解释这个问题。

案例简介:黄XX于2015年1月1日进入意美公司工作,双方签订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2016年1月21日,黄志在本市青浦区门口发生交通事故受伤。

2016年1月至2016年4月期间,意美公司正常为黄志缴纳社保并为意美公司发放工资。黄XX于2017年5月12日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意美公司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仲裁以黄志的请求事项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决定不予受理。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确认劳动关系之诉,黄XX诉请并未超过仲裁申请时效。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院说理:向他人请求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即请求权受消灭时效的限制。确认劳动关系之诉系对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性质的判断,并不属于诉讼时效适用的范围。

律师分析:确认劳动关系是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确认,根据民法理论,确认之诉不受诉讼时效之限制。在确认劳动关系之诉中不存在权利义务被侵害的情形,故无法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关于仲裁时效“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的规定。

根据公平原则,劳动关系确认适用仲裁时效规定则会造成当事人部分合法权利无法得到救济。

如有需要请电话/微信联系许晓燕律师18915762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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