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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存在权属争议,应由人民政府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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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存在权属争议,应由人民政府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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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王某某与孙某某对本村某土地均主张享有退承包经营权,双方多次因该土地发生争执。孙某某实际占有该土地,并进行耕种。

2020年6月,王某某取得政府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2022年7月,王某某以孙某某强行占有并耕种该土地为由起诉孙某某,要求孙某某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并赔偿损失2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某持有政府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又有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土地来源的证明材料,遂判决被告孙某某停止对该土地的侵害,并将其耕种的农作物予以清除。

孙某某不服,委托本律师上诉。经律师调查,孙某某持有2010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与王某某持有的2022年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存在交叉,该土地存在权属争议,应当由政府处理,不是法院受案范围。

二审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观点,驳回了王某某的起诉。

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本案中,双方持有的不同时期的土地证就争议土地存在交叉,说明争议的土地权属存在争议,二审法院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王某某的起诉是正确的。

另外,《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可见,《民法典》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变动模式采用了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农户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途径是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而不是领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对已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而确认的前提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客观存在。因此,在承包合同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生冲突时,应以承包合同作为确定农户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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