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中许多实际施工人员因缺少资质,而挂靠建筑公司正好给了发包方拒绝支付工程款的理由。但只要实际施工人保质保量完成工程,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有追讨工程款的权利。
那么实际施工人如何追讨工程款?首先,实际施工人应首先向合同相对方,即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实际施工人起诉索要工程款的,首先应当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主张权,这是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的主渠道和主导方向。
其次,实际施工人可以发包人为被告直接起诉。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此外,为方便案件审理,人民法院可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一、法律法规有关实际控制人的规定1、《公司法》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解释: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2、《公司法》关于“控股股东”的解释: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
律师观点分析一、案情:某公司将一生活污水治理工程转包给邬某某和戴某某,邬某某和戴某某又将该工程转包给徐某某,工程由徐某某实际施工完成,竣工2年后邬某某与戴某某仍欠徐某某51万余元的工程款未支付,徐某某将邬某某、戴某某和某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本案经过一审、二审,最终徐某某要求邬某某、戴某某承担连带支付责任被支持,要求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被驳回。二、点评:合同相对性仍是处
问:我单位转包给某一实际施工人部分工程,尚有部分工程款未结算,现该实际施工人起诉我单位要求工程款,其起诉的工程款部分中还有税金,请问,实际施工人主张支付工程款的工程款中是否包含税金?因为实际施工人只是给民工发工资,再加一些材料费等,一般也不交纳税金。 答:首先,工程转包的前提下,实际施工人只能主张直接费中的工资和事实上已发生的材料款,不能主张工程款组成内容中的间接费和税金及利润,即便主张了也
建设工程中许多实际施工人员因缺少资质,而挂靠建筑公司正好给了发包方拒绝支付工程款的理由。但只要实际施工人保质保量完成工程,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有追讨工程款的权利。那么实际施工人如何追讨工程款?首先,实际施工人应首先向合同相对方,即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实际施工人起诉索要工程款的,首先应当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主张权,这是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的主渠道和主导方向。其次,
通常情况下,如果遇到拖欠工程款的纠纷,有以下维权方式,首先双方就工程款支付问题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协商不成,则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不经过协商直接提起民事诉讼。更多复杂的工程款项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济南工程律师,承包人和实际施工人如何结算工程款 一、济南工程律师咨询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中,承包人和实际施工人如何结算工程款 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情况下,签订的相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应无效但这不等于承包人和实际施工人的利益不受任何保护。《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据此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
实际施工人如何认定 司法实践中,实际施工人包括五类: (1)转包的承包人; (2)违法分包的承包人; (3)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承包人; (4)超越资质等级及没有资质而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承包人; (5)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 实际施工人如何追讨工程款 1、实际施工人应首先向合同相对方(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 实
重庆高院民一庭)实际施工人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应由实际施工人就发包人与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已经办理结算、实际施工人未得到清偿的工程价款数额等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实际施工人能够举证证明发包人与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已经办理结算的,应由发包人对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工程价款金额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发包人与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尚未办理结算,导致人民法院不能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
【关键词】挂靠 转包 违法分包 实际施工人 工程欠款【文章作者】潘佳予 李旭博读前提示:《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在表述承包人概念时没有出现过“实际施工人”这一表述,“实际施工人”这一表述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建工司法解释一”)中创设的概念,意在表达无效合同中实际投入人工、材料、设备等进行实际施工的单位
转包和违法分包涉及三方当事人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二是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的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关系。承包人有权依据与发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实际施工人有权依据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事实请求承包人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
【裁判要点】实际施工人为追索工程款,一并起诉违法分包人和总承包人,总承包人既不是合同相对人,也不是发包人,要求其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工程款的责任,于法无据,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案情摘要】总承包人保定某公司于2012年8月与分包人北京某装饰公司签订《居住楼及车库装修工程承包协议书》,将某居住区一栋楼及车库装修工程分包给北京某装饰公司。2012年9月,北京某装饰公司将分包的工程中约900
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43条规定,适用该规定的前提是要解决实际施工人本身身份的证明问题,即主张自己是实际施工人的,应当提供出有效的证据且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司法实践中,对于证据证明力的审查,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直接证据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件、施工图纸、与各施工班组签订的分包协议、供货协议、材料支付款凭证等,这些证据可以证明涉案诉争工程是谁对外
裁判要点 实际施工人借用被挂靠方的资质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被挂靠方与发包人之间无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之间不存在实质性的法律关系,故实际施工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施工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要求被挂靠方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人民法院不应支持。但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在订立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过程中,形成事实上的法律关系,实际施工人有权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实际施工人不包括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21年第20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法律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实际施工人是否包含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法官会议意见《建工解释一》
“实际施工人”的法律概念存在于立法之外,由最高院司法解释创设,诞生至今十六年,对其相关适用问题争论不断。2021年最新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将与之相关的司法解释共两条,分别为第43条、第44条。注:其中第43条为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现已废止)第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起诉发包人要求发包人向其支付工程款,但要满足一定的条件。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欠付实际施工人工程价款,实际施工人可以行使代位权,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欠款,要求发包人在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风险提示: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理解与适用》一书在对第十七条“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解读中,明确表态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仅限于承包人,违法分包、转包的实际施工人不享有该权利。《民法典》基本延续了《合同法》的规定,并未赋予实际施工人工程款优先权。
金钱债权执行过程中,对涉实际施工人工程款债权的执行是实务中的难点之一。本文以一件经过了一审、二审、再审程序审理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为样本进行解读,结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就涉及实际施工人工程款债权执行过程中的五个代表性问题略作分析探讨。鉴于文章篇幅,对案例中涉及的其他问题未予论述,仅就所述问题抛砖引玉。这里,先介绍一下这个案例的基本案情以及裁判情况。一审法院查明:2010年3月24日,开发区国资
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工司法解释一”)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建工司法解释二”)都未规定挂靠情形之下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主张途径,导致司法实务中包括最高院对于借用资质(也称挂靠)的实际施工人可以向谁主张工程款存在争议,出现不同的裁判结果。目前国家住建行政部门虽然对借用资质仍然严厉打击,但是借
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起诉发包人要求发包人向其支付工程款,但要满足一定的条件。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欠付实际施工人工程价款,实际施工人可以行使代位权,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欠款,要求发包人在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风险提示: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