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务侵占与民事自助的正确界定
实践中,很多职务侵占案件是因为劳动争议引发的,比如企业的业务人员持有收回的业务款不交回公司,以此为条件要求企业支付拖欠的工资或者业务提成等,企业反过来控告该业务人员职务侵占。
这样的情况下,作为辩护律师一定要吃透法律关系,善于固定有利证据。如果企业确实拖欠员工工资或者业务提成,员工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暂缓将收回并持有的业务款交回公司,并对公司声明,在处理劳动争议的过程中一并解决,这样的情形应当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因为从主观上来看,员工并不是要非法占有公司的业务款,只是以此为条件来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或业务提成。这种行为,类似于民法上的自助行为,不能贸然认定为犯罪。
尤其是在员工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且正在通过仲裁、诉讼程序解决的过程中,此时,若企业以员工手中持有业务款或电脑等贵重办公用品没有交回公司而控告员工涉嫌职务侵占罪,是根本不能成立的。
因为,在劳动争议没有解决之前,双方的劳动合同是否已经解除、何时办理工作交接等事情都还没有确定,此时员工持有公司业务款或者贵重办公用品,并不能推定其具有非法侵占的故意。
但是,若员工没有经过上述公开表示或者交涉的行为,而是利用职务便利,偷偷将收回的业务款自行抵扣了自己的工资或业务提成,这应是一种职务侵占行为,因为业务款归根结底是应当属于公司的,它与工资和业务提成是完全不同性质的款项。
司法实践中,很多业务人员在企业拖欠工资或业务提成的情况下,尤其是在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后,因为缺乏该类法律常识,仅凭自己的理解,直接将收回的业务款私下里折抵了自己的工资或业务提成,最终被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着实令人惋惜!
因此,律师在办理该类案件时,一定要正确界定当事人的行为到底是职务侵占,还是民事自助。
二、职务侵占与股东纠纷的正确界定
实践中,还有一类职务侵占是因公司股东纠纷引发的。当公司经营出现僵局之后,股东之间为了保护自己利益,将公司财产纷纷控制在自己手中:担任总经理的股东把公司账上的100万元转到了个人账户,担任董事长的股东把公司价值100万元的设备搬到了自己家里,担任副总经理的股东让客户将100万元业务款直接汇入自己的账户内,……。
后来,有没有抢到财产的股东就到公安控告其他股东职务侵占。
辩护律师在处理该类案件时,也要对各股东的行为进行准确定性:因为公司已经陷入僵局,若不及时行动,很可能导致自己的投资血本无归,此时,股东主观上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股东利益不受损失,有点自行财产保全的意思,这与通常所说的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还是有着根本区别的。
从该类股东纠纷案件的走向来看,最终各股东之间还是会通过自行和解或者民事诉讼的方式来公平解决公司财产分配问题,也就是说,先占的股东并未取得所占财产的所有权,只是为之后的股东纠纷处理占据了一定优势罢了。
还有一种经常发生的情形,就是股东将自己的钱借给公司使用,后来又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的钱转入自己的账户,作为还款。这种情况的麻烦在于,股东借给公司的钱,往往不是汇入公司账户,而是为公司业务需要直接代付给了第三方,但当取回借款时,却是直接从公司账户转入到自己的个人账户。
一旦发生股东纠纷,利益相对方的股东经常会对公司借款向股东的事实予以否认,这样仅仅从证据表面上来看,应是典型的职务侵占。
如此,就需要辩护律师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去调取其用个人资金代公司支付业务款的相关证据,以证明其所主张的代付和还款事实。
因此,律师只有对案件进行正确定性,认清当事人的行为到底是职务侵占还是在处理股东纠纷,才有可能做到有效辩护。
三、职务侵占与虚开发票的正确界定
企业管理或者业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经常遇到为工作开销却开不到正规发票的情形,比如到一些没有发票的个体商户那儿购买办公用品,比如带客户去娱乐场所消费,等等,此时,该类员工通常的做法都是花钱找可以开发票的单位虚开相应金额的发票,然后拿到企业财务部门去报销,这几乎是包括企业老板在内的所有人都心知肚明的通行处理方式。
然而,一旦员工与企业发生纠纷,企业就会通过内部查帐和外围调查的方式搜集证据,进而控告员工涉嫌职务侵占。
由于员工确实为工作所需支出了金钱,虽然该类支出与发票所载内容不符,但其并没有利用职务便利将企业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事实存在,因而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律师办理此类案件时,首先应落实清楚当事人虚开发票的目的到底是为了职务侵占,还是仅仅为了报销方便,若是为了报销方便,还应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展开相应的调查取证工作,以帮助当事人证明其为工作所需实际开销的事实。
当然,虚开发票也是一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也会构成虚开发票类犯罪,因此,作为辩护律师,我们还应当提醒当事人注意这个层面的法律风险。
四、职务侵占与挪用资金的正确界定
管理不够规范的企业,其业务人员在收回业务款之后,往往不会马上交回单位,而是放在自己手里一段时间。这段时间里,一旦遇到急需,比如家里人住院,或者遇到诱人的投资机会,业务人员一般会将手中的业务款予以挪用。
而在挪用之后,员工大多数情况不会及时归还,甚至到最后无力归还,有的是因为家庭经济陷入困难,有的是因为投资失败血本无归,此时,企业就会以职务侵占罪对该员工提出控告。
作为辩护律师,我们在掌握了充分的证据和事实以后,要对该类行为的性质进行正确界定,只要是事出有因且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故意的,都应往挪用资金方面争取。
尤其是有的业务人员,挪用货款被公司发现后,立即与公司签订了书面还款协议,这样的情形,即便最终未能按时还款,或者干脆还不上款,也不可以认定为是职务侵占,因为当事人在主观上并不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
综之,律师在办理职务侵占案件时,应当分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对涉案行为进行正确定性,唯如此方能取得辩护上的重大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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