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本文所说的贪污受贿罪是指贪污罪和受贿罪两个罪。引言:二零一零年四月因王-益贪污案牵连出两个重要人物,一个是演员赵-薇和一个是央-视主持人刘*菲,这两个人的出场本身就有一定的影响,甚至可以说是特别的,而我觉得更特别的是刘*菲的律师所说的:“刘*菲已经把钱退了,不会承担刑事责任”。
这句话让我想到了许多问题……一、立案起点:五百到两千我已经发现,混乱和一切祸害的起源、原因和发展都与各种社会的腐败的法制有关。
——摩莱里1999年9月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贪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1999年8月在《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附则部分指出,“本规定中的有关犯罪数额‘不满’,是指接近该数额且已经达到该数额80%以上”的规定。
根据该规定,即4000元。可见,我国普通贪污罪的定罪标准有两个,即贪污数额5000元以上是具有一般情节的贪污行为构成贪污罪的标准;
具有较重情节的,数额在4000元以上的也构成贪污罪。但是,无论是刑法的规定还是高检的司法解释,对贪污罪的起点数额存在缺陷,应该加以修改。
首先,贪污受贿罪的起点数额,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与盗窃罪作比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窃罪的解释,盗窃罪的构成起点数额为500元-2000元。
此罪(只是主体具有特殊身份)在客观方面、主观方面与盗窃罪极为相似,社会危害性更大的贪污罪的起刑点定为5000元(特殊情节4000元),就会造成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窃取公共财物行为的处罚,远远轻于普通盗窃罪的现象,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
其次,贪污受贿罪的构成起点数额适当降低,有利于有效的遏制贪污腐败。因为实践证明,许多重大的贪污犯罪都是从小贪开始,由于屡屡得手,才越陷越深,如果将贪污起点数额适当降低,贪污行为被惩治概率就增大,在萌芽状态下就可能被消除。
2010年03月08日据《》载,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蔡*建“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以修正案的方式取消刑法中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只规定‘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3个档次,”并建议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对贪污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作出司法解释:个人贪污数额在2万元至5万元的,为“数额较大”的起点;
个人贪污数额虽然尚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至20万元的,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个人贪污数额在50万元至100万元的,为“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我同意蔡-宁代表关于修改起点的意见,他觉得起点要提高,我认为他有为自己找借口的嫌疑。
而我觉得起点要降低,建议以五百到两千为起点,原因:第一、贪污受贿罪是因为利用了职务之便,其职务为核心,说简单一点,这些财产是公家的,你一分钱也没有资格拿走,现在才起点是五百到两千,说明你已经让你贪污了一部分,你应该知足了,这个标准与五千相比,计算一下就可知道,全国的将会有多少钱不会放入口袋。
所以,有人认为“在贪污这种犯罪上,贪污数额的多少,只有罪重罪轻的界限,没有罪与非罪界限,贪污一元钱也是犯罪,这样才有利于反腐败,有利于减少贪污案件的发生。”
《司法部关于加强监狱监区、分监区和劳教所大队、中队建设的若干规定》:1、监狱的监区可按照500名左右罪犯的标准设置,监狱的分监区可按照150名左右罪犯的标准设置。2、监狱的监区的警力配备比例为罪犯的3%;监狱的分监区和的警力配备比例不得低于罪犯总数的8%。3、监狱的监区设正、副监区长和正、副教导员,分监区设正、副分监区长和正、副指导员。
一、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设立前,职工参加工作是否能视同社保缴费年?可以。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在实践中,县以上集体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前的连续工龄也视同缴费年限。二、历史上的临时工、合同工及民办、代课教师的连续工龄计算问题临时工、合同工及民办、代课教师退休时,其从事临时工、合同工及民办、代课
关于刑事案件中的认罪认罚在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前,检察院会问犯罪嫌疑人要不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大部分人都不知道做何选择,甚至部分专业律师也不能给出明确解释。本文拟针对认罪认罚制度中大家普遍关注的几个问题进行解答,希望能对读者有所助益。1、什么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注:仅针对事实,不是对涉嫌的罪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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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关键证据都需要进行笔迹鉴定,例如《借条》、《欠条》、《收款单》等等。很多案件中,决定诉讼成败的关键,就是笔迹鉴定结果。笔迹鉴定本身是一个具有很大不确定性的东西,律师和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不服也没有救济途径。因此,在决定是否进行笔迹鉴定时,有一些注意事项,律师和当事人都要特别注意。一、笔迹鉴定究竟是怎么鉴定的呢?笔迹鉴定一般是怎么做的呢?《SF/ZJD02010002-2010》就是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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