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案件中的认罪认罚在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前,检察院会问犯罪嫌疑人要不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大部分人都不知道做何选择,甚至部分专业律师也不能给出明确解释。
本文拟针对认罪认罚制度中大家普遍关注的几个问题进行解答,希望能对读者有所助益。
1、什么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注:仅针对事实,不是对涉嫌的罪名】,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对刑期有异议的不能签】,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2、认罪认罚有什么好处?
好处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可以不拘留不逮捕不判刑。具体分为:
1)认罪认罚相当于开启了绿色通道,可以得到量刑“优惠”。检察机关对认罪认罚的案件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法院在做出判决时一般应采纳检察院量刑建议。
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就可以知道相对确定的量刑幅度,如果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可以基本确定法院会在该幅度范围内判刑。
2)对认罪认罚案件不具备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幅度以内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和量刑,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3)主动认罪优于被动认罪,早认罪优于晚认罪,彻底认罪优于不彻底认罪,稳定认罪优于不稳定认罪。
4)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情节,同时认罪认罚的,应当在法定刑幅度内给予相对更大的从宽幅度。
5)认罪认罚可以作为变更强制措施和适用缓刑的有利条件。在逮捕的适用上,认罪认罚的,公安机关认为罪行较轻没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不再提请检察院审查逮捕。
对提请逮捕的,检察院认为没有社会危险性不需要逮捕的,应当不批准逮捕。在逮捕的变更上,已经逮捕的人认罪认罚的,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审查羁押必要性,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应当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3、从宽多少?从宽幅度如何确定?
对“从宽”的理解。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区别认罪认罚的不同诉讼阶段、对查明案件事实的价值和意义、是否确有悔罪表现,以及罪行严重程度等,综合考量确定从宽的限度和幅度。
对“从宽”的幅度。主动认罪优于被动认罪,早认罪优于晚认罪,彻底认罪优于不彻底认罪,稳定认罪优于不稳定认罪。从宽幅度,大体把握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从宽30%、审查起诉阶段从宽20%、审判阶段从宽10%的幅度。
此外,对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的,特别是初犯、偶犯,从宽幅度可以大一些;罪行较重、人身危险性较大的,以及累犯、再犯,从宽幅度从严把握。
4、被起诉了多个罪名,我能不能只认部分罪名?
理论上可以,但是实践中,只认部分罪名会影响案件的从宽幅度。
首先,认罪的部分从宽幅度可能会较小。只认部分罪名会导致全案不能适用认罪认罚的简易程序。从宽幅度一般难以体现。
其次,因为部分不认罪,司法机关可能会认为认罪悔罪态度不好,可能会影响自首、坦白等情节的认定,容易导致对全案不予从宽。
5、认罪认罚了,还需要请律师吗?
刑事案件请律师要趁早。如果已经错过最佳时机,需不需要请律师,就要充分考虑案件所处阶段和个案具体情况。
一般认罪认罚案件,律师辩护主战场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案件已经到了法院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再请律师一般情况下意义不大。
如果案件还没到法院,这时候要分析个案情况。请律师好处是,对于一些是否构罪有争议的案件、案件证据有缺陷的案件、办案程序有重大瑕疵的案件,律师可以综合判断有没有无罪的可能。
如果案件确实有问题,可以放手一搏争取无罪或者不起诉;如果无罪概率较小,也可以指出案件的问题,与检察机关做量刑协商,争取更为宽缓的量刑建议。
6、适用阶段和适用案件范围?
适用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
适用范围: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不能因罪轻、罪重或者罪名特殊等原因而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
但“可以”适用不是一律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后是否从宽,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7、认罪认罚后可以反悔吗?
可以反悔,但要考虑反悔的后果。
检察院起诉前反悔的,具结书失效,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全面审查事实证据的基础上,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审判阶段反悔的,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反悔不再认罪认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不再享有量刑“优惠”。
8、认罪认罚案件如何保障被害人的权益?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要求在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保护好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办案机关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见,并将被告人与被害人是否达成谅解协议作为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
作为刑事案件被害人,如果办案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走认罪认罚程序,处罚过轻,则可以积极提出要求。办案机关一般会敦促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被害人赔礼道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
9、我到底要不要认罪认罚?
要不要选择“认罪认罚”,是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纠结的问题。这个问题不能简单的回答“要”或者“不要”。需要律师充分阅卷并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充分沟通后作出权衡。
如果现有证据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不接受“认罪认罚”可能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更不利,导致丧失量刑“优惠”,那么建议接受认罪认罚,争取从宽处理。
反之,如果存在无罪辩护空间,或者只要认罪就是重罪,或者“认罪认罚”的量刑建议过重,那么建议被告人开庭时充分辩解,凸显案件存在的问题,辅以律师的无罪辩护,争取无罪判决或者以无罪辩护争取罪轻判决。
10、认罪认罚后还能上诉吗?
上诉权是被告人的基本诉讼权利,认罪认罚的被告人仍然享有上诉权。但认罪认罚案件在提出上诉时,要考虑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风险。
根据规定,对检察机关提出精准量刑建议,法院采纳后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上诉的,原则上检察院应当抗诉。在检察院抗诉的情况下,如果上诉理由不够充分,则二审法院可能会做出比一审判决更重的刑罚,显然会将上诉人至于不利境地。
侦查阶段的社会调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可能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公安机关可以委托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评估。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委托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评估,社区矫正机构在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后完成调查评估的,应当及时将评估意见提交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并抄送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的社会调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人民检察院拟提出缓刑或者管制量刑建议的,可以及时委托犯罪嫌
陈卫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中的几个问题摘 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处于试点运行阶段,需要从程序从简和实体从宽两个维度推进,正确认识认罪认罚从宽程序运行对控辩审职能的影响,同时着力解决好特殊情况下的撤案、被害人权利保障以及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法律效力等问题,以进一步促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 程序从简 实体从宽 诉讼构造 诉讼效率陈卫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认罪认
《司法部关于加强监狱监区、分监区和劳教所大队、中队建设的若干规定》:1、监狱的监区可按照500名左右罪犯的标准设置,监狱的分监区可按照150名左右罪犯的标准设置。2、监狱的监区的警力配备比例为罪犯的3%;监狱的分监区和的警力配备比例不得低于罪犯总数的8%。3、监狱的监区设正、副监区长和正、副教导员,分监区设正、副分监区长和正、副指导员。
一、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设立前,职工参加工作是否能视同社保缴费年?可以。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在实践中,县以上集体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前的连续工龄也视同缴费年限。二、历史上的临时工、合同工及民办、代课教师的连续工龄计算问题临时工、合同工及民办、代课教师退休时,其从事临时工、合同工及民办、代课
1、生母与继父离婚后,生母的子女与继父是何法律关系? 《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
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关键证据都需要进行笔迹鉴定,例如《借条》、《欠条》、《收款单》等等。很多案件中,决定诉讼成败的关键,就是笔迹鉴定结果。笔迹鉴定本身是一个具有很大不确定性的东西,律师和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不服也没有救济途径。因此,在决定是否进行笔迹鉴定时,有一些注意事项,律师和当事人都要特别注意。一、笔迹鉴定究竟是怎么鉴定的呢?笔迹鉴定一般是怎么做的呢?《SF/ZJD02010002-2010》就是我
说明:本文所说的贪污受贿罪是指贪污罪和受贿罪两个罪。引言:二零一零年四月因王-益贪污案牵连出两个重要人物,一个是演员赵-薇和一个是央-视主持人刘*菲,这两个人的出场本身就有一定的影响,甚至可以说是特别的,而我觉得更特别的是刘*菲的律师所说的:“刘*菲已经把钱退了,不会承担刑事责任”。这句话让我想到了许多问题……一、立案起点:五百到两千我已经发现,混乱和一切祸害的起源、原因和发展都与各种社会的腐败的
1.当事人在诉前、诉中自行委托鉴定的效力如何认定? 当事人诉前或诉中自行共同选定具有相应工程造价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造价鉴定并出具了鉴定意见,一方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该鉴定意见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诉前或诉中单方选定具有相应工程造价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造价鉴定并出具了鉴定意见,一
发布部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文号:鲁地税征字[1996]第5号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结合税收会计改革,省地方税务局下发了《关于印发全省统一纳税申报表和税务文书式样的通知》(鲁地税征字第32号)。各地在执行该通知时,对印花税的申报范围及申报数额,出现了理解及操作上的不一问题。为了规范、统一印花税的申报征收行为,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统一规定之前,暂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关于纳税申报问题1.申报范围凡缴纳印
你好,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来维权关于您提问的回答如下: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
近日,李律师接待了一起涉嫌走私普通货物案件嫌疑人家属的咨询,家属疑问为何嫌疑人被海关采取强制措施,今天谈一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几个问题,为大家答疑解惑。 一、什么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走私除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
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并签署具结书。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检察机关建议判处的刑罚种类、幅度及刑罚执行方式均没有异议。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都知道对于刑事案件的发生,都是需要对此审判和处罚的,因此,我们可以去了解刑事案件认罪认罚的规定减刑多少?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刑事案件认罪认罚的规定减刑多少 对于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应当减轻处罚;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不具有
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为可能会获得从宽处理。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不是应当从宽处理;具体的从宽幅度要根据犯罪性质、认罪态度、犯罪情节等来综合认定。
不认罪认罚的后果是会影响对犯罪嫌疑人的刑罚,如果能够签下认罪认罚书,法院是会考虑相关情节对此进行从宽处罚。认事不认罪缓刑一般是不可以的,判缓刑是需要有悔罪的表现。 一、不认罪认罚的后果 不认罪认罚的后果是可能会影响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罚的裁量,一般情况下签认罪认罚书可以从宽处罚,但不签也不会加重量刑,符合法定情形的也可以不签认罪认罚书。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愿认
法律分析签了认罪认罚书后移交到法院一般需要一个多月的时间,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
浅谈交警规范执法的几个问题 从现在开展的“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来看,公安交警部门的执法活动还存在不少问题和薄弱环节。就当前交警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如何严格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谈点个人看法,期望引起关注。一、 当前交警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交警部门是以行政执法为主,兼有部分刑事司法权的执法单位。交警最广泛的执法活动,属 行政执法范畴。据调查,当前交警执法从总体上讲存
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 第三百四十七条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在程序上从简、实体上从宽处理。 第三百四十八条 对认罪认罚案件,应当根据案件情况,依法适用速裁程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男,1992年6月27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春县,公民身份号码3505********,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地福建省永春县湖洋镇。因涉嫌犯开设賭场罪,于 2021年11月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取保候审,2022年6月24 日、7月8日被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耕护人叶茗发、刘雨瑜,福建凯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以
关于你好关于认罪认罚开庭后多久下判决书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一般的案件,自检察院诉到法院起三个月内宣判。如果嫌疑人都认罪了,应该是比较简单的案子,正常情况下开庭后不久就能宣判,多数案子几天内就会出判决,法院用程序审理刑事案件的,什么时候开庭没有具体规定,而法院要在受理案件20日内作出宣判。【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