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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委收集的证据材料在刑诉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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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委收集的证据材料在刑诉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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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方面先谈谈:《监察法》的施行,从职务犯罪案件的证据角度,会给我们刑事诉讼带来什么变化。我简单总结了有以下几个变化:

第一个变化,从职务犯罪案件的证据角度看,最大的变化是监察委收集的证据可以在刑事诉讼中直接作为证据使用。

在《监察法》施行之前,虽然《刑诉法》第52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但是我们可以看到,《刑事诉讼法》这个规定里面没有提到言词证据,另外当时没有监察委,只有纪委,由于纪委不是行政机关,纪委收集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一般不能作为证据直接使用,而是要经过证据转换才能使用。

比如纪委办案的笔录必须经过证据转化,变为侦查机关(即检察院反贪局)的审讯笔录之后,才能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

《监察法》施行后,根据《监察法》第33条的明确规定:监察机关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这是证据方面的最大变化。

第二个变化,对于涉嫌职务犯罪案件来说,监察委收集的证据,将是我们刑事诉讼中最主要的最基本的证据。特别是在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之前,监察委是唯一的法定的证据收集机关。

原来《刑诉法》第52条第2款规定的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虽然也能作为刑事证据使用,但这仅仅是例外,是一种补充。而《监察法》实施以后情况就不是这样,在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之前,监察委的调查活动将是最主要的,而且是唯一的证据来源。

也就是说,监察委收集证据与行政机关收集证据的地位和作用,特别是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是完全不一样的。

第三个变化,对于涉嫌职务犯罪案件来说,监察委收集证据的活动,不是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活动,也不是刑事诉讼活动,而是法律规定的独立的监察活动。

监察委的调查程序,与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程序对接,直接启动对职务犯罪案件的刑事诉讼。

这是很重大的变化。监察委体制的设立,改变了对职务犯罪的调查主体及刑事诉讼程序。

原来刑诉法规定的刑事诉讼程序中有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环节,公诉案件都要经历这三个环节,公诉案件的证据主要来自于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

《监察法》施行后,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调查,是由监察委进行的。对于职务犯罪案件来说,实际上是取消了刑事诉讼中的侦查程序,而是新设了监察程序,监察委调查程序。

而且,《监察法》第45条第1款第(4)项规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被调查人采取强制措施。”这就表明,监察委的起诉意见书就直接启动了检察院的审查起诉程序。

我们作为律师都应认识到,虽然监察委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调查措施,与原来的侦查机关(反贪局)的侦查措施有很多相似之处,最后所起的证据作用也是一样的,但是,监察委收集证据依据的是监察法,而不是刑诉法。

监察委的调查已经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侦查活动,也不是我们刑事诉讼中的活动,它是一种监察活动。在监察活动这个程序中间,没有设定律师的介入和辩护,也没有设定检察院对这种活动的监督。

我们的刑事诉讼程序在职务犯罪案件上发生了重大变化,对涉嫌职务犯罪活动进行调查,不仅收集证据的主体发生了变化,而且行为性质也发生了变化,监察活动结束以后就直接进入审查起诉和审判。

从证据角度来看,刑事诉讼发生了上述三个根本性的变化。

第一个思考问题,我们辩护律师,将来在审查职务犯罪案件证据的时候,所依据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正常来讲,刑事诉讼法作为法律依据这肯定没有问题,现在要思考的是《监察法》将来是不是也是我们刑事辩护的依据?我认为《监察法》应当是也必然会成为我们刑事辩护的法律依据。

因为《监察法》对于证据的收集、固定、审查程序作了完整独立的规定,而且监察机关也完全是依照《监察法》的规定收集证据的,所以我们在审查证据时,特别是在审查证据的合法性时,要把《监察法》的相关规定作为辩护的法律依据。

同时,我们要坚持刑事诉讼法依然是我们审查、运用证据的基本法律依据。尽管监察委收集证据的活动不是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活动,有它独立的调查程序,但对于证据的标准,证据的资格、证明能力,这些有关证据的基本要求还是要遵循刑诉法的规定,还是要按照刑诉法规定的标准来审查,刑诉法依然是基本的法律依据。

律师辩护时应当把刑诉法的基本要求作为法律依据。

还有,司法解释也当然是我们要依据的内在法律依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两高的司法解释,对于证据怎样审查、判断、使用做出了很多系统规定,《监察法》实施后,我们肯定要使用两高的司法解释来作为我们的依据进行辩护。

而且《监察法》也规定“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一致。”

这个原则性规定表明,我们同样要用两高的有关司法解释作为依据来衡量监察委收集的证据,是否达到了司法解释的要求和标准,由此也可看出,将来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两高的司法解释,对监察委的证据调查活动也会产生必然的影响。

总之,辩护律师对于职务犯罪案件的证据进行审查、运用时,既要把刑诉法有关证据的基本要求作为辩护的法律依据,也要把监察法的相关规定作为辩护的法律依据。

第二方面谈谈:《监察法》的施行对我们以后的刑事辩护,特别是对职务案件的辩护带来的影响还是很多的,有些问题值得我们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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