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人民政府确认违法及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诉**人民政府确认违法及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的委托,指派李鹏霞律师作为本案的诉讼代理人,现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提出如下代理意见,望合议庭予以采纳:
一、**人民政府是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的义务主体。《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职责及之所在、也即义务之所在,因此,方城县人民政府是征收补偿的义务主体,具有对被征收人履行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
二、**人民政府未履行补偿安置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被告申请补偿安置,被告于2020年2月19日即签收了原告的申请书,但是至今未对原告作出任何答复,严重超过法定的期限。对于该具体行政行为,被告自始至终都未作出过书面的答复,也为对原告作出过任何征收补偿决定、亦未签订补偿协议和支付补偿款,属于行政不作为。
三、被告拒不履行补偿安置职责不利于纠纷的解决,不能充分保障原告合法权益的落实,违反法律的精神。鉴于征收与补偿程序的多阶段性、组织实施形式的多样性以及地方人民政府与其组成部门分工合作的统一性,并考虑房屋征收行政效能等因素,实践中,市、县人民政府往往以规范性文件或者征地公告方案等方式,要求土地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但不能认为市、县人民政府即因此免除了法定的补偿安置义务;而是应遵循职权法定原则,将此类主体视为接受市、县人民政府等委托从事具体的补偿安置事宜。市、县人民政府作为补偿安置的义务机关,理应在合理期限内及时作出书面的补偿决定,在被征收人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补偿安置决定,履行补偿安置义务。否则,被征收人可以依法请求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补偿安置职责,要求依法作出包含补偿安置内容的补偿安置等决定,并依法告知救济途径,而不能怠于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甚至以拖待变造成安置问题长期无法通过法治化渠道解决,损害被征收人补偿安置权益。而被告方城县人民政府却怠于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原告的安置补偿申请视而不见,严重侵犯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拆迁权益,原告作为受损方,无奈诉诸法院,人民法院作为保障公民权利的最后一道屏障,应当使公民权利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避免累诉的发生。另外,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被告应当对其对被征收的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被征收人针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搬迁、临时安置补偿以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签订的正式协议进行举证,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并且结合庭审中原被告陈述,以及庭审的调查可知,事实上原告至今未得到过任何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认为被告未对原告履行过任何补偿安置职责。
四、关于时效的问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市、县人民政府是征收补偿的法定主体,实践中有很多因为征收补偿双方未达成一致,时隔多年未解决的问题,如果因为征收方不及时对被征收人履行补偿安置职责,就认为错过了起诉期限,这是与法治精神背道而驰的。对于该类纠纷亦梳不宜堵,否则只会激化社会矛盾。相反的,如果因为征收方的原因,迟迟不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应当对其给予一定的惩罚措施,比如支付延期支付的利息,补偿被征收因此遭受的损失等等,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五、关于原告对房屋是否享有权益的问题对于集体产权的房屋,其买卖之所以受限,是因为保护的是集体的利益,个人不能轻易处分,但是该案中是集体对房屋进行处分之后,原告合法取得了所有权,应当受到保护。严格来说,案涉房屋并不同于通常意义上的小产权房,因为结合被告提供的第四组证据可知,房屋建造于国有土地上,并非是集体土地上,并且也办理了相关手续,是可以自由流通的,只需要与产权人协商一致即可。参照(泸高法民一【2004】4号)《上海高院关于审理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原则意见》,即便是认为买卖合同无效,遇到拆迁时,对拆迁款买卖双方按照7:3的比例进行分配。因此,原告作为买受房,基于买卖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对原告进行拆迁补偿。综上,被告作为补偿安置的义务主体,未依法履行补偿安置职责,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法庭支持原告代理人的代理意见。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鹏霞
一、案情简介委托人在济宁市XX区XX镇XX村拥有两处住宅及一处空地。2017年11月X日,济宁市XX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XX村XX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称将对XX村规划红线范围内所有建筑物实施征收,委托人的住宅及空地处在上述征收范围内。2017年12月X日,山东XX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分别对委托人位于XX村XX号、XX号的两处住宅作出房屋面积认定,其中XX号住宅面积为XX㎡,XX号住宅面积为
在征地拆迁中,大多数被征收人往往是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征收方履行协议,将补偿款如数打到被征收人账户就算征收工作已完成,然而,实践中,就是有些征收方不履行补偿安置协议,致使被征收人的补偿款迟迟不能到位,遇到这种情况且看法院怎么判!【案情介绍】:李先生是新疆人,居住在当地的一个小村庄,2017年因其农村进行城中村改造项目,其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内,2017年11月30日,李先生与村委会签订了集体
【裁判要旨】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及其上房屋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子女继承,不能以当事人在继承时并非该村村民为由,否认当事人对案涉宅基地享有合法使用权。法院认定当事人合法取得案涉宅院,不属于外来人员购买宅基地的情形,并判决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对当事人进行补偿安置并无不当。 【裁判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96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以下无证房屋不属于违法建筑,征收时应当给予合理补偿经常有朋友咨询,自己的无证房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了,是否合法?今天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下无证房与违建的相关规定,帮助大家区分无证房与违建。首先需要声明,无证房不等于违建,违建的认定是有专门法律规定的,即违反《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建筑物、构筑物。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在集体土地或是国有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应当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根据《土地管理法》
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 》及 《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玄武、秦淮、建邺、鼓楼、栖霞、雨花台区范围
朱女士是柳州市柳北区XX村民,其承包地被纳入政府征收范围。朱女士为了了解此次征地补偿是否公平、公正,遂向征收部门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村委会、征收部门与除朱女士外的所有村民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收部门收到朱女士的信息公开申请后作出答复称,朱女士申请公开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中包含有除朱女士以外其他村成员的土地补偿信息,属于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建议朱女士
第一条为加强征地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4〕93号)执行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雨花台区、栖霞区(以下简称“江南八区”)范围内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最高法:征收补偿应当及时补偿,不能拖延履行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征收方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问题达不成一致时,有征收方选择不继续进行征收,有些征收方采取违法强推强占土地的行为占用了土地,但迟迟不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此时,被征收人该如何进行维权呢?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最高法行申8850号《行政裁定书》进行了释明,其认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法院观点】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未充分考虑其明显迟延重新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导致上诉人受到的相关经济损失,明显不当,严重地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其次,被征收房屋所有者要回房屋产权的,建设单位应按原有建筑面积补回质量相当的房屋。本案中,涉案被征收房屋的征收部门单方面决定以货币补偿的方式给予上诉人补偿,剥夺了上诉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给予补偿的权利,亦属不当。综上,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中华人民共和
? 裁判要点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具有征地安置补偿的法定职责。当事人作为征地范围内的村民,合法拥有承包地,其诉请县政府向其履行征地补偿行政职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20)最高法行再10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方正秋,男,196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
一、基本案情原告钱某户在x省x县x镇X村X组有钱某、鄢某凤、钱某健、钱某彤四人,在该组拥有所使用的耕地,原告钱某系户主。2014年12月13日,x县人民政府作出x〔2014〕193号《关于x县x镇x村3、4组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批复》。《补偿方案》载明:“四、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必须经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讨论形成决议,以组为单位选择以下
征地批复下达前,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通常不宜认定为无效。这是因为,从安置补偿协议所具有的行政性角度看,不宜认定该协议无效;从安置补偿协议所具有的合同性角度看,也不宜轻易认定该协议无效。由于《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并没有明确禁止在未批准征收的情况下签订协议,而只是就包括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在内的征地程序作出了规定,加之确认征地行为或协议无效,通常情况下反而会导致国家和公共利益受到更大损
丁先生在湘潭市岳塘区经营一家砖厂,该砖厂成立于2008年,营业手续齐全,经济效益可观。2014年,丁先生所经营的砖厂所在地区被纳入区政府的生态绿心保护范围,区政府下发通知要求包括丁先生砖厂在内的砖厂在一定期限内主动关停,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并奖励,对未按期主动关停退出的,依法依程序予以强制关停。2015年,丁先生以关停遭受损失为由,向区政府申请行政补偿,后区政府作出答复意见书,对丁先生的申请未予
收回国有农场土地应当对下岗职工补偿安置冯某等诉某政府收回国有农用地行政补偿纠纷系列案——妥善化解征收补偿群体性纠纷 (一)基本案情 2001年,某农场关停转制,冯某等在册职工与某农场签订解除劳动协议,并领取了经济补偿金。后因部分下岗职工就业困难,某政府划出1000亩国有农用地,以优惠价格对下岗职工进行内部租赁,冯某等与作为管理方的某公司签订了《协助就业土地租赁合同》。2017年6月,某政府因建
法律分析:土地征收后的社保补偿包括两部分,一是单位缴纳的社会统筹部分,二是个人缴纳的个人账户部分。单位缴纳是指以村委会为单位为失地农民投保,村委会缴纳的这部分资金主要是从提高的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中统一支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
一、原告观点2017年4月9日,被告下属机构x区x街道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拆迁公告,对x街道x村新三江闸排涝配套河道拓浚工程涉及户进行动迁。原告的配偶(王某根已去世)系被动迁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和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因被告未履行对于原告房屋安置补偿职责,原告寄送了申请书。被告收到申请后,至今未给任何答复,拒不履行补偿安置职责。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依法履行对原告房屋安置补偿之职责。庭审中原告明确安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点评:本案判决没有引用再审申请书的“行政诉讼案件审理的焦点是被申请人涉案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正当性,而不是申请人一方签订的《拆迁协议书》及领取补偿款等内容”是不符合法理的,但是申请人领取了补偿款也是案件败诉的主要原因。
来硕征地拆迁成功案例系列之十(云南昆明·土地征收):因征收土地申请尚未依法批准,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被撤销事实概要:2020年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正式施行,土地征收程序较之前有了很大的变化。2020年8月,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对张明(化名)等四户的宅基地上房屋启动了征收程序,相继发布了土地征收启动公告、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公告、限期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补偿通知书、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告知书以及征地
房屋征收部门的职责 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其主要职责有:(1)委托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并对委托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进行监督;(2)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3)组织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结果;(4)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相关手续;(5)作为委托人,向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
农村房屋拆迁怎么安置,这在各地的标准有差异,以北京市为例,需要注意遵循以下安置标准: 1.拆迁补偿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经过合法批准,且不超过控制标准。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认定。 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但是,1982年以前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可以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每户宅基地面积的控制标准,按照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北京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