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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国有农场土地应当对下岗职工补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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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国有农场土地应当对下岗职工补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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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国有农场土地应当对下岗职工补偿安置

冯某等诉某政府收回国有农用地行政补偿纠纷系列案

——妥善化解征收补偿群体性纠纷

  (一)基本案情

  2001年,某农场关停转制,冯某等在册职工与某农场签订解除劳动协议,并领取了经济补偿金。后因部分下岗职工就业困难,某政府划出1000亩国有农用地,以优惠价格对下岗职工进行内部租赁,冯某等与作为管理方的某公司签订了《协助就业土地租赁合同》。

2017年6月,某政府因建设安置区,决定收回冯某等承租的上述国有农用地。某政府征补办与冯某等初步确认土地面积及青苗数量后,即按相关补偿安置标准给予冯某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冯某等对征收补偿行为不服,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某政府收回其使用国有农用地的行政补偿违法,责令其依照穗南开管办(2018)2号文规定的标准履行补偿安置法定职责。

  (二)裁判结果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认为,某政府收回涉案国有农用地时未依法发布用地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实施单位未能与实际使用人达成补偿协议,亦未就补偿问题作出决定,程序违反法律规定。

冯某等为农场改制下岗职工,其所签订的《协助就业土地租赁合同》具有安置保障属性,还应酌情给付适当安置补助费。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法院加强调解工作,最终于2020年6月8日促成该系列案件达成和解协议,冯某等申请撤诉。

  (三)典型意义

  本系列案涉及众多国有农场下岗职工补偿安置问题,且征收项目涉及民生工程建设,关系到当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大局。

人民法院依法准确查明案件事实,在保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前提下,加大调解力度,最终促成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与社会和谐稳定,保障民生工程建设项目顺利复工复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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