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是连接相关部门与村民的桥梁,所以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村民要经常与村委会打交道,比如有土地纠纷要找村委会,缴纳养老保险、医保要找村委会、领取补贴、补助要找村委会,办事需要证明也得找村委会,土地被征收,补偿不合理仍然需要通过村委会来与拆迁方协商等等,在村民眼中,村委会的权力可以说是大得很,他们说什么就什么,而且许多事情都是村委会一票就给决定了。
那么,村委会真的有这么大的权力吗?
事实上,村委会只是一个村民自治组织,其掌管的事情也很有限,不是什么事情都能决定,或是说了算的,在这之前的文章中我们就有提到过,村委会只负责办理村里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村民之间的纠纷等事项,其既无权代替村民签订补偿协议,也无权组织征地,批准征地,更无权擅自将土地流转给别人等等。
对此,可能就会有村民问了,既然无权征地、批地、流转土地等,那其是否有权收回集体土地呢?
其实,集体土地的收回也不是村委会说了算的,也不是想收回就能收回的。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第六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村委会是可以依法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只不过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要经过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
二、基于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
三、所收回土地为建设用地;
四、在收回时需要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如果相关部门不同意,那就不能收回村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因村庄建设和公益事业因素,收回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需要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不能无偿使用,这样对农民来说就太不公平了。
收回国有划拨土地有没有补偿?
另外,在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也需要给予当事人合理、公平的补偿。《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但是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需要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相应的补偿,不予补偿那明显是不合法的。
不过,虽然《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在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时要给予补偿,但是在《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却规定,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实践中,对于国有划拨土地在收回时有没有补偿争议则比较大,也是老百姓常常咨询的问题。那么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究竟应不应该给予补偿呢?
我们来看看相关的裁判案例中是怎么说的
根据相关的裁判案例,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及时给予被征收人公平合理的补偿。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应当根据土地面积、剩余土地使用年限、原批准用途、土地开发利用程度、城市规划限制等,参照市场地价水平经专业评估后予以补偿;
收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供应的,参照评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核定土地使用者应有权益后予以补偿。
上面这个裁判案例中已经说得很明确了,即使是不论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还是通过划拨的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都应当要给予补偿,划拨土地使用权也是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能仅以土地使用权系划拨方式取得为由认定土地使用者无权获得土地使用权补偿。
而对于补偿标准的基准日,原则上应当以行政主体作出收回决定的日期或者以收回土地事宜向社会公告的日期为准。
除此以外,还要给予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补偿。《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也就是说,只要当事人在土地上依法建有建筑物,或是其他附着物等,那么相关部门在收回时都需要给予当事人合理、公平的补偿,不能以任何借口不予补偿。
总之,凯诺律师要说的是,实践中,如果相关部门以土地使用权是通过划拨或是出让等方式取得而不予补偿时,那么当事人可要不要信以为真,应当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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