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点评:本案判决没有引用再审申请书的“行政诉讼案件审理的焦点是被申请人涉案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正当性,而不是申请人一方签订的《拆迁协议书》及领取补偿款等内容”是不符合法理的,但是申请人领取了补偿款也是案件败诉的主要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最高法行申*****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邢**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自勇,河南富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孟*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赵*,该县人民政府县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孟*县**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杨**,该镇人民政府镇长。
一审第三人:河南省孟*县**镇**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朱**,该居民委员会主任。
再审申请人邢**因诉河南省孟*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孟*县政府)、河南省孟*县**镇人民政府履行征收补偿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邢**申请再审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六项规定,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原告认为行政协议存在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而请求撤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可撤销情形的,可以依法判决撤销该协议。
邢**在情势紧迫下所签补偿安置协议书和领取补偿款,并非真实意思表示,所签协议应予撤销。孟*县政府拆迁补偿安置行为违法,不符合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邢**与赵**协议离婚时,约定老宅归邢**所有,孟*县政府根据赵**与上*村村民委员会所签《**镇上*村老宅基拆除协议书》,对老宅上房屋及附属物予以货币补偿。
该协议书乙方为邢**,且邢**、赵**均在补偿收据上签字领取补偿款,应当视为邢**认可赵**代其签订协议。故孟*县政府已经履行补偿安置职责。
邢**主张在补偿安置程序中的签字系情势所迫,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但未提供证据证明,理由不能成立。一、二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邢**的再审申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邢**的再审申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联系方式:010-85120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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