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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收到请求履行补偿职责的申请,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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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收到请求履行补偿职责的申请,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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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观点

2017年4月9日,被告下属机构x区x街道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拆迁公告,对x街道x村新三江闸排涝配套河道拓浚工程涉及户进行动迁。

原告的配偶(王某根已去世)系被动迁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和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因被告未履行对于原告房屋安置补偿职责,原告寄送了申请书。

被告收到申请后,至今未给任何答复,拒不履行补偿安置职责。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依法履行对原告房屋安置补偿之职责。庭审中原告明确安置补偿的房屋为绍集建(x)字第4374号(证载土地面积96.58平方米)、第4378号(证载土地面积11.56平方米)集体土地使用权项下的房屋。

二、原告证据

1、原告身份证、x街道x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户口薄,证明原告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资格;

2、绍集建(x)字第4374号、第4378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明原告对于案涉房屋、土地有合法使用权的事实;

3、拆迁公告,证明被告公布拆迁公告是实施主体,公告内容确定了拆迁范围、拆迁政策、拆迁方式,被告具有补偿职责的事实;

4、《x街道x村涉及新三江闸排涝配套河道拓浚工程房屋补偿实施方案》,证明被告具有房屋安置补偿的职责;

5、《请求履行补偿职责申请书》、邮寄凭证和邮单查询记录,证明原告于2019年11月26日就案涉房屋补偿问题向被告提出申请,被告于2019年11月27日收到的事实。

三、被告观点

原告所提事项没有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基础。1994年6月3日,原告提出农村私人建房用地申请,同年12月31日,x县人民政府予以批准。

在该份呈报表中明确原告所在户的现有房屋为96.58平方米的楼屋两间【即本案中绍集建(x)字第4374号土地上的房屋】以及11.56平方米的平屋一间【即本案中的绍集建(x)字第4378号土地上的房屋】。

原告所在户户主王某根已经于2××0年12月2日转卖给案外人范某花,范某花在本次征迁中也领取了该部分房屋的全部补偿款(按应拆房价格计算,共计42749元)。

四、被告证据

宗地号2××的x县土地管理局地籍管理档案、宗地号2××的x县土地管理局地籍管理档案,证明案涉两处房屋为呈报表中“拆旧建新”的旧房,原告不再享有该房屋合法权益的事实;

绝卖屋契、房屋测量图、x街道x村城中村改造房屋土地面积权属认定汇总表、x街道(x村一期)货币安置其它附属物补偿付款清单,证明宗地号2××号的房屋已经被户主王某根绝卖给范茶花,且范茶花也已经领取了该房屋补偿款的事实。

五、庭审意见

本院认为,依据原、被告认可的拆迁政策《x街道x村涉及新三江闸排涝配套河道拓浚工程房屋补偿实施方案》第二条规定:“x街道办事处做好补偿费用的结算、安置补偿协议签订和补偿费发放清单工作。”

然,被告收到原告的履职申请后,未履行法定职责。

六、法院判决

被告x市x区x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对原告孟某英在2019年12月26日提出的《请求履行补偿职责申请书》作出处理。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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