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10日,吉林省四平市政府印发了《四平市区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对四平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进行了相应调整,即明拆迁律师(4006161660)将该办法分享给大家。
第一条为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平市区(包括铁东区、铁西区、四平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四平经济开发区)内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第三条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征收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集体土地,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相关规定管理和分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征收以其他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和集体所有的道路、沟渠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相关规定管理和分配。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要全部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第四条征地拆迁涉及农民房屋的,采取货币或产权调换方式补偿安置。城市远郊和农村,主要采取迁建安置方式,由乡村重新安排宅基地,无法安排的,给予宅基地补偿费。在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原则上不再单独安排宅基地建房,采取货币或产权调换方式进行补偿;采取货币方式补偿的给予宅基地补偿费,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补偿的不再给予宅基地补偿费。房屋补偿的具体办法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住宅房屋使用人因征地搬迁的,征地机构向被征地搬迁人每户支付一次性搬迁补助费1000元。在规定的搬迁过渡期限内,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自行安排住处的,征地机构要付给过渡费,按被拆迁人房屋合法产权面积每月每平方米9元。逾期不能回迁的,逾期时段过渡费增加1倍予以支付。同一区域、同一项目农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要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相统一。第六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其中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执行,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执行。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有收益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给予一次性补偿。第七条菜田(温室、大棚、露地)、水田、旱田的地类划分及产值标准。(一)菜田
1.温室菜田:室内宽度6米以上,高度2.5米以上,温室间距是温室高度的2.5倍,东西走向,有棚膜、棚被等防寒设施,温室内具有浇灌设施,一年四季连续生产并常年使用的。年产值标准最高不超过13.10元/平方米(8733.38元/亩);
2.大棚菜田:钢架结构的,宽度10米以上,高度3米以上,棚间距1米以上,生产季节有棚膜防寒设施,有浇灌条件,每年3月中旬至10月中旬连续生产并常年使用的。年产值标准最高不超过9.83元/平方米(6553.37元/亩);
3.露地菜田:连续三年种植蔬菜并当年生产,地势平坦、有浇灌条件的。年产值标准最高不超过3.55元/平方米(2366.68元/亩)。(二)水田用于种植水稻等水生农作物的水田。年产值标准最高不超过2.21元/平方米(1473.34元/亩)。(三)旱田无灌溉设施,主要靠天然降水种植旱生农作物的旱田。年产值标准最高不超过2.04元/平方米(1360.01元/亩)。上述农作物产值的具体标准,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2—3年进行一次测定调整,重新发布实施;未作调整的,按原补偿标准执行。第八条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补偿费标准按一个栽培期产值计算。成材树、树苗、药材、果树苗、花卉等经济作物和林木按科学种植法通过评估确定补偿价格。被征收土地上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可以移植的,支付移植费用;不能移植的,按照科学种植法并按当年市场平均价格通过评估确定补偿价格。第九条对地类确定、农作物、花卉、草药或经济林木等补偿有争议的,由农业、林业和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相关专家界定,以专家界定结果作为补偿依据。更房超出20平方米部分或改变用途的,征地时不予补偿。第十条地上附着物由征地机构与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共同协商指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不能共同指定的,由征地机构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规定,组织选定并公布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地上附着物补偿依据。第十一条征地前,市政府发布拟征地通告,通告送达后,拟征收土地上新栽种的农作物、树木和新建的设施,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恶意投资建设不具使用功能的所谓温室、大棚和其他畜禽养殖设施的,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骗取征地补偿款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查处。第十二条严格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从事畜禽养殖等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的经营者,在使用设施农用地前,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并与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充分协商一致后,三方签订用地协议。用地协议签订后,乡(镇)人民政府应按要求及时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报区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或畜牧部门备案,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的不得动工建设。符合规定的设施农用地,征地时依照原地类给予补偿,生产设施、附属设施以及配套设施通过评估确认补偿价格。评估程序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土地发包时,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机动地的发包方式应当采取招标或者公开协商。发包方案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确定。在同等条件下,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享有优先权。未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办理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发包行为违规,对违规承包方不予补偿。第十四条严禁国家公职人员以骗取征地补偿费用为目的,以转包为名购买剩余年期土地承包经营权、短期租赁集体土地或者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合伙等方式参与非法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私搭乱建附着物,违者由监察机关依纪查处,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相关经济损失由其个人承担。第十五条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查处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119平方公里)范围外的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以及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除建筑物、构筑物以外其他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对非法占用土地行为进行调查、认定、处理。市城乡规划部门负责查处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119平方公里)范围内违法建设行为,包括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违法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违法建设行为,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调查、认定、处理。第十六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第十七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第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发生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第十九条被征收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国家建设需要,积极支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不得无理阻挠。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有关机关依法予以处理。第二十条市国土资源、住建、规划、农业、林业、畜牧等部门和铁东区、铁西区、四平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四平经济开发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严禁擅自设定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和政策,严禁超范围、超标准补偿。自立政策,超范围、超标准给予补偿,构成扰乱征地市场秩序的,一经查实,由监察和司法机关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当事人责任。第二十一条铁东区政府、铁西区政府、四平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四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受市政府委托,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并责成所属征地机构具体负责征地事宜。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进行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5年4月10日起施行。已经批准用地,正在实施征地拆迁的,按批准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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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体土地包括哪些1、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也就是说,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原则上属于集体所有。如果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则属于国家所有。应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法律指的是狭义的法律,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2、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是指的农村中包括有建筑物和没有建筑但是用于修建农房的空白地;自留地是指农业集体化以后,集体经济组织
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实行征收以及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的,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一
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 》及 《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玄武、秦淮、建邺、鼓楼、栖霞、雨花台区范围
第一条为加强征地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4〕93号)执行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雨花台区、栖霞区(以下简称“江南八区”)范围内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附件4-1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青苗补偿标准一、果树补偿标准(元/棵)序号补偿项目规格单价(元/棵)成片种植每亩限额1荔枝、龙眼树冠投影直径小于0.5米25每亩最高补偿120棵树冠投影直径0.5(含)-1米150每亩最高补偿80棵树冠投影直径1(含)-2米300每亩最高补偿70棵树冠投影直径2(含)-3米650每亩最高补偿60棵树冠投影直径3(含)-4米1000每亩最高补偿45棵树冠投影直径4(含)-
1、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是针对土地所有权给予的补偿,因此该项补偿法律规定归集体,即归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组织即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土地补偿费按土地亩数计算,标准为前三年平均产值的6-10倍。土地补偿费用的分配各地分配方式不同,一般是按照比例在村民与村集体之间分配。例如,山东就规定70%归被征地农民,30%归集体作为发展资金使用。没有明确规定的,遵循村民自制原则,由村民2/3以上决定分配方案。 2、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一、最新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1、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在这里作者所列算的补偿标准,是以大众化被拆迁人自主搬迁和过渡方式进行的计算。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则无需支付临时安置费。2、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该费用针对非住宅类房屋运营性房屋进行补偿,因为属个案,补偿标准不能统一,一般是有征收当事人进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容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参照集体《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政府不得实施强制拆迁。中央纪委、监察部发出通知,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部署,切实加强对征地拆迁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通知指出,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规范国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发展改革、财政、人社、规划、房地产、农业、公安、土地储备、监察和审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各自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区人民政府(包括受市政府委托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经济技
农村房屋拆迁怎么安置,这在各地的标准有差异,以北京市为例,需要注意遵循以下安置标准: 1.拆迁补偿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经过合法批准,且不超过控制标准。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认定。 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但是,1982年以前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可以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每户宅基地面积的控制标准,按照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北京市人
1、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归属依据: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
被征收房屋所在土地原为集体土地,而相邻小区所在土地为国有土地,无论是从法律依据,还是从征收补偿程序等方面来讲,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标准与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标准均存在差异。原审法院并未考虑被拆除房屋原系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性质,直接参照作为国有土地性质的相邻小区房屋价格认定当事人的损失,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纠正。被征收房屋系集体土地上房屋,该房屋与商品房在土地性质、小区环境与配套设施、房屋本身的建筑
征用土地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偿:(一)土地补偿费1、征用耕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计算;2、征用精养鱼池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至十二倍计算,征用其他养殖水面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八倍计算;3、征用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二倍计算;4、征用其他农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5、征用未利用地的,按
经开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 《盐亭县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拆迁安置办法》已经县政府4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盐亭县人民政府 2015年1月1日 盐亭县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拆迁安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征收补偿、拆迁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个人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农村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于拆迁补偿有哪些规定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
一、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多少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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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了《2022年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从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质量、持续优化城镇化空间布局和形态、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等方面部署了多项任务。近日,各地方政府据此也陆续发布了具体实施措施。不过农民最关心的还是这些政策发布后,自己是否会得到实惠。相当一部分村民都盼着自己家能遇到征收,以此来改善自己的住房环境,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甚至借此可以变成“城里人”。为了在遇到集体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三章 拆迁补偿和安置第十三条 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另行审批宅基地。第十四条拆迁宅基地上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款。补偿款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确定。房屋重置成新价的评估规则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计算办法由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并公布。按照前款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的,不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