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委托人在济宁市XX区XX镇XX村拥有两处住宅及一处空地。
2017年11月X日,济宁市XX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XX村XX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称将对XX村规划红线范围内所有建筑物实施征收,委托人的住宅及空地处在上述征收范围内。
2017年12月X日,山东XX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分别对委托人位于XX村XX号、XX号的两处住宅作出房屋面积认定,其中XX号住宅面积为XX㎡,XX号住宅面积为XX㎡。
另一处空地也经XX村委会认定面积为XX㎡,并同意按空白宅基地补偿标准协助委托人与拆迁单位签订安置补偿XX㎡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2019年4月X日,委托人房屋被暴力强拆。在此次强拆前,委托人没有收到任何通知,该行为给委托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屋内物品、院内银杏树、毛竹等财物遗失、损毁殆尽。
据了解,济宁市XX区人民政府为涉案项目的征收主体,应当依法对委托人的两处住宅、空地进行补偿。委托人遂于2020年12月XX日向济宁市XX区人民政府邮寄递交了《履行补偿职责申请书》,请求济宁市XX区人民政府依法对委托人进行补偿,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但济宁市XX区人民政府收到委托人的申请后,至今未对委托人作出任何答复。
起诉认为,济宁市XX区人民政府怠于履行补偿职责的行为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委托人因此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济宁市XX区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对委托人作出包含补偿安置内容的书面决定。
二、案件审理进程
【被告答辩】
一、2017年11月1日,济宁市XX区人民政府发布并在XX村公示了《关于XX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及《XX街道办事处XX村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决定对XX村进行棚户区改造。
济宁市XX区人民政府为征收主体,XX区XX街道办事处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关于XX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对征收项目名称、征收范围、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房屋征收实施时间及征收期限、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被征收人权利和义务等房屋征收决定事项进行了公告,内容第七项“被征收人权利和义务”载明“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搬迁签约期限内,按照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完成搬迁,如被征收人不服本征收决定,可在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委托人对《关于XX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及《XX街道办事处XX村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没有提出复议和诉讼及任何异议。
二,答辩人积极履行了法定职责,安置补偿协议未签订的责任在委托人方,依据《关于XX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及《XX街道办事处XX村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对委托人的房屋进行了勘户调查、评估,并依法制作了《房屋勘户调查表》和《XX街道办事处XX村改造房屋征收评估明细表》。
因为XX街道办事处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XX街道组织人员与委托人人协商不下几十次,最后于2019年9月XX日达成委托人对拆除后的物品损失和地上附着物(包括所有的树木、竹子,搬迁方案中本就没有对树木的补偿)不再要求赔偿,并签订保证书一份,后由于委托人反复无常,没有同意任何补偿方案,导致搬迁补偿协议至今未能签订。
综上所述,济宁市XX区人民政府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故请求依法驳回委托人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审理的焦点问题是济宁市XX区人民政府是否应当履行对委托人房屋的安置补偿职责。本案中,济宁市XX区人民政府发布并在XX村公示了《关于XX村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及《XX街道办事处XX村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决定对XX村进行棚户区改造,委托人的两处房屋及一处空闲宅基地均在该征收范围内。
根据上述公告、方案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济宁市XX区人民政府是XX村项目房屋征收主体,且济宁市XX区人民政府庭审过程中对委托人应履行安置补偿职责予以认可,故济宁市XX区人民政府具有对委托人进行安置补偿的法定职责。
济宁市XX区人民政府在收到委托人的履行补偿职责申请后,应当积极作为,及时依法履行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成立,被告违法拒绝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履行原告请求的法定职责;尚需被告调查或者裁量的,应当判决被告针对原告的请求重新作出处理。
本案中,对于委托人两处房屋及一处空闲宅基地应获得的补偿安置内容,济宁市XX区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考虑具体的登记、建设、村内背景等情况结合涉案征收补偿方案进一步作岀裁量。
【审理结果】
济宁市XX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委托人作出补偿安置决定。
三、案例分析
在征收过程中,征收方与被征收方就补偿安置问题无法协商一致时常发生,无论是因为何种原因导致补偿安置协议无法签订,征收方都无法免除其应履行的补偿安置职责。
***诉****人民政府确认违法及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诉**人民政府确认违法及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的委托,指派李鹏霞律师作为本案的诉讼代理人,现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提出如下代理意见,望合议庭予以采纳:一、**人民政府是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的义务主体。《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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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故意的,就不会构成故意伤害罪的,那么就不用负刑事责任了,但是毕竟你把别人打伤了,是需要赔偿别人的相关费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
律师观点分析案情简介:原告:汤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宁,广西旺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某。被告廖某是柳州市某村村民,原告汤某是柳州市城镇居民。2002年2月2日,原告汤某与被告廖某签订了一份《合资建房协议书》,约定因被告廖某资金不足因此与原告汤某共同出资,在被告廖某所有的宅基地建造一栋房屋。协议书第二条约定,被告廖某出资建第一层、第二层,原告汤某出资建第一、二、三层厨房卫生间,以及第三层、第四层
你好,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我们需要注意的是支付补偿的时间,我们应约定支付金额、支付期限,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发生违约,可要求其继续履行义务、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在和拆迁方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时,一定要注意协议内容是否约定明确,如果不明确不要签字,不要盲目相信拆迁工作人员的口头承诺。对于补偿款多久给钱,需要看你们双方签订的协议里面的约定,根据协议的约定时间内支付补偿费用。如果协议没有约定,一般
如果涉及的是业主的公共利益,业主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与侵犯业主权益当事人(开发商、物管公司、个别大小业主、政府部门等)进行谈判,协商解决业主权益受侵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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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中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违法行为,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违反国家规定。这里的国家规定,主要是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方面的国家规定。二是,有未经注
拆迁改造本是为了城市建设改善生活环境造福群众的一项工程,,但是有些征收方为了快速完成拆迁任务,对有异议的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违法强拆。有些被拆迁人觉得,既然房子都被拆了,于是就去领取了拆迁补偿款,但事后却越想越不痛快,想要起诉征收方强拆违法。那么在这种已经领取了拆迁补偿款的情况下,还能起诉征收方的强拆行为违法吗?即明律师告诉大家,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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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法院执行期间,也是可以进行和解的,这个属于执行和解,很多时候法官会积极促进双方进行执行和解。所以说达成的还款协议是有效的。但是最好是约定一个违约责任,即如果分期还款协议有一期不履行的,则全部执行还未履行的判决金额。然后直接申请恢复执行。法院强制执行期间,双方达成的还款协议,有法律效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