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女士与赵先生原系夫妻关系,后因感情不合协议离婚,并对家庭财产中的八间房屋进行了分割,其中五间房屋归侯女士所有,三间归赵先生所有,且有法院民事调解书确认。
后上述房屋遇到拆迁,赵先生针对上述八间房屋与拆迁公司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
侯女士认为,赵先生在未经其授权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处分属于其所有的房屋,显然属于无权处分行为。而拆迁公司在明知或应当知道赵先生无权处分涉案房屋的情况下,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且该协议至今不被本人认可。
侯女士认为,该协议书依法应属无效,遂将拆迁公司及赵先生告上法庭。
拆迁公司主要称,
1、其已与宅基地审批单上的产权人赵先生签订补偿协议书,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
2、依据此次拆迁补偿办法,一宗宅基地只签署一份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不论是否存在离婚、分家析产的情况,都只签一份协议;
3、整个拆迁中都是与宅基地使用权人签署,之前也有相关判决,均认定合同有效;
4、赵先生作为被安置人口,已经对其进行了补偿,侯女士主张合同无效不存在事实和法律依据。现因赵先生家庭内部产生纠纷,故与赵先生的协议还没有履行。
赵先生称,自己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确实没有征得侯女士同意,且拆迁公司在协议签订后立即拆除了房屋,但是至今未给予其补偿款,认为拆迁公司存在逼签行为,该补偿安置协议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本案中,经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位于XX房屋共计五间归侯女士所有,侯女士对上述房屋依法享有所有权。
拆迁公司和赵先生未经权利人侯女士同意而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对上述院内包括侯女士所有的全部房屋进行拆迁,侵犯了侯女士的合法权益,现侯女士对上述补偿安置协议不予追认,协议中涉及侯女士财产权益的部分应属无效,考虑协议体现了全部宅基地及房屋的补偿,不宜分割,故拆迁公司与赵先生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应属无效。
结合上述案例,可以知晓,在拆迁过程中,无处分权人在未经权利人同意及后续追认的情况下,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被确认无效。
因房地一体,而宅基地不宜进行分割处理,即便房屋归属不同权利人,因一块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也应当全部被确认无效。
一、案情简介委托人在济宁市XX区XX镇XX村拥有两处住宅及一处空地。2017年11月X日,济宁市XX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XX村XX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称将对XX村规划红线范围内所有建筑物实施征收,委托人的住宅及空地处在上述征收范围内。2017年12月X日,山东XX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分别对委托人位于XX村XX号、XX号的两处住宅作出房屋面积认定,其中XX号住宅面积为XX㎡,XX号住宅面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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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农民将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该房屋买卖合同一般应认定为无效。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本村村民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其基于房屋买卖协议而与征收部门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因缺乏合法的前提基础,故亦应归于无效。【裁判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申368号再审申请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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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同一农村集体组织村民之间宅基地上房屋买卖,房屋下宅基地使用权视为一并转让 【关键词】宅基地房屋 房屋买卖 地随房走 宅基地使用权 土地确权 【裁判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宅基地住房,该宅基地使用权也应一并转让。本判例涉案事项为同一农村集体组织村民之间的宅基地上房屋买卖,依法应将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给受让方,即“地随房走”。 中华人民共和国
原有的宅基地,老房子不能住,或人口多不够住,都可以申请重建,还可以申请补贴,至于能建几层法律并无相关规定。根据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一、宅基地上房屋倒塌能否确权宅基地上房屋倒塌的,就房屋权属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确权。而一般情况下,宅基地使用权是谁的,房屋就归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 【物权确认请求权】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定义】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
一、宅基地上房屋推倒重建可以建几层1、宅基地上房屋推倒重建具体建几层没有明确限制,关键要符合城乡规划,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只要有相关批件,且不妨碍周边住户的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就可以施工建筑。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
一、怎么避免宅基地无效买卖宅基地买卖只能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流转,不能在组织外成员之间流转买卖,所以对于宅基地买卖一定要慎重,如果不是在集体经济组织间流转,就不要进行买卖。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取得使用权的,用于建设住宅的集体土地。包括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三种类型。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农民集体成员所有。二、宅基地转让生效条件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
一户村民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如果宅基地上的房屋倒塌的,当事人可以在原宅基地上申请重建房屋发,如果在别处重建房屋的,原来的宅基地收归农村集体所有。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属于原地翻建的,应报送:1、农村村民用地申请书;2、农村村民建设用地审批表;3、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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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可以赠与,但赠与人与受赠人必须是同一村的村民,受赠人符合宅基地申请标准且所赠与的房屋建造合法、符合当地标准,同时该赠与行为报经集体经济组织批准同意。一、房产赠与过户需要办理什么手续房屋赠与,指一方(赠与人)自愿把自己所有的房屋无偿赠与他人(受赠人),他人愿意接受的民事法律行为。房产赠与过户,需要办理房产公证、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等手续。(1)办理赠与公证申情人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1
律师观点分析孙X与原告田X系婆媳关系,孙X与被告A、B、C系母女关系。田X的丈夫陈玉宝1976年去世,孙X2017年去世。涉案宅院位于赵县赵州洲镇北门村柏林大街路西X号,东西长17.15米,南北宽5.9米。有北XX三间(两明间一里间),西屋三间。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关于孙X去世后,其所有的1.5间房屋的所有权问题;二、原告主张的对被告所有的份额由原告折价补偿后归原告所有是否应得到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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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上来说,宅基地闲置或者房屋倒塌超过两年没有重建的,村集体有权收回宅基地的使用权重新进行分配。根据国土资源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 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但是考虑到农村习惯,一般会与宅基地原使用者或继承者协商解决。以上是对宅基地上房屋坍塌不再享有使用
宅基地上房屋遇拆迁,除了房屋重置成新补偿你还能拿到其他补偿吗现在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政策实行双向补偿,即农民既可以获得房屋的补偿,也可以获得宅基地的补偿,二者并存,同时补偿,并非相互排斥。很多人存在一种误区,认为宅基地上面建设的房屋属于个人私有财产,受国家《民法典》保护,征收宅基地时对房屋进行补偿便是应有之意。但对于宅基地的补偿,很多人持否定态度,认为农村宅基地产权归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分配
导读:2000年9月,张某与其配偶李某与赵某夫妇签订买卖房屋草契,约定以7500元价款将其祖遗位于北京市xx区xx镇xx村5号宅院(南房四间,东厢房六间)出卖给赵某夫妇,双方签订了草契,村民委员会在该契约上加盖公章。同年11月,赵某缴纳房屋契税办理契证。以史为鉴可以知得失,虽然说得太大了,但是从已经发生的一些案例当中,我们确实可以学到很多知识,并且可以让我们在今后尽量去避免犯一些错误。小编在这里为
律师解答农村宅基地复垦后,仍然归原农村集体所有。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的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条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