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上房屋遇拆迁,除了房屋重置成新补偿你还能拿到其他补偿吗
现在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政策实行双向补偿,即农民既可以获得房屋的补偿,也可以获得宅基地的补偿,二者并存,同时补偿,并非相互排斥。
很多人存在一种误区,认为宅基地上面建设的房屋属于个人私有财产,受国家《民法典》保护,征收宅基地时对房屋进行补偿便是应有之意。
但对于宅基地的补偿,很多人持否定态度,认为农村宅基地产权归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分配给村民无偿使用,故宅基地的产权属于村集体。
因此,这部分补偿应归村集体所有,不可以给宅基地使用权人。
实际上,尽管宅基地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农民拥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故在房屋征拆时,农民依然可以获得宅基地的区位补偿费。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区位补偿价的概念,它是指被拆迁范围内房屋每平方米平均土地使用权价值。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确定,按照市国土房管局《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第六项第二百二十六条“乡镇行政区域内兼有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或者与国有土地相邻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批准该乡镇统一参照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相关规定,确定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格或拟订拆迁实施方案。”
同时,根据《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的规定,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计算公式是: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户均安置面积÷户均宅基地面积。
故农村宅基地遇征收时,被征地农民既可以获得房屋的补偿,也可以获得宅基地的补偿,二者不可混淆在一起,更不能因为房屋得到补偿就认为宅基地已经补偿了。
总结为一句话即: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与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之和才共同构成农民所应获得的房屋拆迁补偿价。计算公式为: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中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明确指出,确保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是农村征地拆迁补偿的基本原则。
要督促认真落实补偿安置政策规定,做到先安置后拆迁,住房安置要充分考虑农民的生活习惯和生产需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拆迁农民的居住问题;房屋拆迁要按照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被征地拆迁农户所得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能够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
显然,按照前述文件的要求,实践中一些地方出现的拆除农民宅基地上房屋后补偿明显偏低,致使其难以购买适合居住的安置房屋甚至降低其生活水平的情形是存在严重问题的。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通过上文的分析,对宅基地进行征收时,除了可以获得房屋重置补偿外,被征收人还可以获得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这一赔偿。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房屋成新是指被拆迁房屋拆迁时几成新,也就是房屋折旧率;房屋重置成新价是房屋重置价格乘以折旧率;房屋重置成新价格=房屋重置价格×(1-已使用年数÷耐用年限)。房子150平米房子按房屋拆迁补偿,土地证上其他土地按土地征用补偿。前者指拆迁的房屋的新旧状况(如7成新即为70%),后者指宅基地的土地类别(所处的地理位置),区位不同,补偿的价格也不同。1、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按下列公式计算: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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