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方式改革要求法官在开庭中必须归纳双方的争议焦点,然后法庭调查围绕双方争议的焦点展开,因此,争议焦点归纳的是否准确非常重要,争议焦点归纳的准确,下步法庭调查就能把握住重点,做到层层展开,有条不紊地进行;
如果归纳的不准确,法庭调查就可能出现漫无边际的现象,该调查的内容没调查,不该查的查了一大堆。所以,归纳争议焦点从一个侧面体现了一个法官的业务能力,正因如此,认真总结审判经验,提高法官庭审归纳争议焦点的水平,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当前法官在归纳争议焦点方面存在的问题 法官归纳争议焦点是在听取了原告的起诉和被告的答辩后作出的,通常情况下,归纳的争议焦点与案件事实毫不相干的情形很少发生,所以,在法官归纳争议焦点方面存在主要问题,不是归纳的争议焦点错误,而是归纳的争议焦点不准确,不准确的表现主要有下列三种情形: 1、将“争议焦点”点“大”了。
争议的焦点明明是A属下的a,却点了A。例如:一个遗嘱继承案件,原告起诉称,其通过遗嘱继承的房屋被被告强行占有,要求被告倒出该房屋;
被告辩称,原告持有的遗嘱无效,该房屋归其所有,要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官归纳该案的争议焦点是:该房屋究竟应当归谁所有。
然后,开始调查被告是怎么占有的该房屋,被继承人死后有哪些继承人,原告是不是被继承人,原被告与被继承人是什么关系等等,开了三次庭,调查了一大堆内容,最后一研究,遗嘱有效,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结果在法庭上调查的很多内容都没有用上。
实际上,该案争议的焦点是:遗嘱是否有效。如果遗嘱有效,按照遗嘱执行,争议的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如果遗嘱无效,争议的房屋按法定继承处理,原告的诉讼请求就不予支持。所以,该案最关键的问题就是要解决遗嘱的效力,法庭调查也应当围绕遗嘱的效力展开,只查遗嘱是否有效就行了,其他问题均没有必要查。
而本案将“该房屋究竟应当归谁所有”确定为争议焦点,这个“焦点” 涵盖面就大了,要查的内容自然也就广了。当然,解决了房屋的归属问题,也就解决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支持的问题,但要解决房屋的产权归属,还要解决遗嘱的效力,遗嘱的效力才是纠纷的症结,才是真正的争议“焦点”。
所以,本案归纳的争议“焦点”点“大”了,没有直接点在真正的焦点上。 2、将判决结果要解决的问题确定为“争议焦点”。
例如,一个买卖合同案件,被告买了原告的货物,部分货款未付,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被告辩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要求退货。
法官归纳的争议焦点是:被告应不应该支付货款。“被告应不应该支付货款”是本案判决最终要解决的问题,是本案审判活动要实现的目的,将其确定为争议焦点对不对?
我认为不能说不对,但起码不确切。因为,原被告双方在支付货款问题上发生纠纷,货款应不应该支付是双方最大的争议,但纠纷发生的起因是什么?
是货物的质量,一方认为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另一方认为货物质量没有问题,因此,原告卖给被告的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才是本案争议的焦点,查清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是解决本案被告应不应该支付货款的关键。
3、不善于分解问题,把握多个争议焦点。有的案件虽然只有一个诉讼请求,但可能存在多个争议焦点,对于多个争议焦点,有的法官把握不住。
例如,一个劳动争议案件,原告诉称,其与被告开办的某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但该企业违约擅自解除劳动合同。其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故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被告答辩称,原告请求无理,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有三点,一是仲裁委员会的决定是正确的;二是某企业是独立法人,与被告无关;
三是原告无故旷工,某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是正确的。不难看出,本案有三个争议焦点:一是原告申请仲裁是否超过仲裁时效,是否存在仲裁时效中断的事由;
二是某企业是不是独立法人;三是某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约。但法官只笼统地归纳了一个争议焦点:被告是否对某企业解除原告的劳动合同承担责任。
如此归纳争议焦点,就是不善于把双方争议的问题分解开来,没有很好地把握多大争议焦点的结果。 二、如何把握争议焦点 1、明确什么是“争议焦点”。
争议焦点就是发生纠纷的“症结”,解开了这个“结”,其他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如第一个案例中,为什么把“遗嘱是否有效”作为争议的焦点,而不把“房屋应该归谁所有”作为争议的焦点呢?
原因很简单,解决了遗嘱的效力问题,房屋归属的问题也就解决了,而要解决房屋归属的问题,还要首先解决遗嘱的效力问题,遗嘱的效力在本案中是个非解决不行的问题,解决不了它,其他问题都解决不了,这就是纠纷的“症结”,就是争议焦点。
2、如何找准“争议焦点”。 一是多总结经验,学会抓“点”。争议焦点关键在于“点”上,作为法官要学会抓“点”,争议焦点是隐藏在争议的问题之后,导致纠纷发生的“症结”,不是浮在表面上的争议问题。
具有一定审判经验的法官,一般在听取了原告的起诉和被告的答辩后,就能很快找出双方纠纷发生的“症结”,所以,审判经验很重要,但审判经验不是审的案件数量多就自然有的,有的法官审了半辈子案件也不见长进,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不善于总结,不断总结审判经验对于一个法官的成长非常必要。
经验多了,解决问题的能力自然提高,找“争议焦点”自然找得准。 二是掌握“倒推法”。中学时期解几何题经常用“倒推法”,即倒着推理。
正常推理是,根据已知的条件推出结论,倒着推理是根据结论推出应具备的条件。“倒推法”应用在寻找争议焦点上效果也不错。
仍以前面的遗嘱继承案为例:把原告的诉讼请求作为结论,进行倒推,如果结论“被告应该倒出所占房屋”成立,那么必须具备条件1:该房屋属于原告所有。
在这里,条件1是不是争议焦点呢?再推推试试,如果推不动,已经到底了,条件1就是焦点,如果还能向前推,就不是焦点。
根据条件1我们又可推出条件2:遗嘱有效,本案原被告对房屋发生纠纷就是缘于“遗嘱”,推到这里,到底了。可见, “遗嘱是否有效”就是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
“倒推法”思维方式,乍用可能不习惯,用常了就行了。 总之,归纳争议焦点要本着一个原则,从确定的争议焦点上就能看出下步的审理思路,便于下步的法庭调查。
如果确定的争议焦点,叫人看了不知下步法庭调查从何处下手,那么这个争议焦点就可能存在问题。所以,准确地归纳争议焦点,有利于确定庭审重点,正确引导当事人举证质证,从而有效地开展庭审活动,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
作为审判法官,在庭审中,准确归纳争议焦点是其必须具备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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