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张某某等17人与无锡某超市有限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无锡城区某超市门店任职主管或职员,17人均是超市老员工,在超市工作年限大多超过10年以上。
2019年3月20日,公司门店店长召集全体员工会议,会议宣读要求安排员工昆山培训(两月),宣读16人名单(有1人后来通知加上),后经张某某等员工询问,得知要求员工自行垫付交通食宿费用,员工提出要求单位提供交通、食宿安排未果。
期间员工在单位正常出勤上班。2019年3月31日,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张某某等5人未到昆山店参加培训,连续旷工3天以上”为由,根据公司《纪律管理政策》解除与张某某等5人劳动关系。
张某某等5人认为公司是因为经营状况原因,需要裁员,但因为大家均是老员工,工作年限比较长,公司不愿意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通过安排异地培训的方式逼迫员工辞职。
经投诉到劳动监察后单位不配合调查处理,张某某等人委托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潘开荣律师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申请劳动仲裁,因仲裁未出裁决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一审判决公司违法解除,应支付经济赔偿金。
本案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异地培训是否具备合理性?未参加单位安排的培训可否认定旷工?
律师辩护观点:
1. 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无锡
2. 被告安排的培训不具有合理性,恶意增加劳动者负担,逼迫劳动者违纪:
(1) 地点安排在昆山;
(2) 时间为两个月;
(3) 内容不明(实际上根据后续的员工反馈,只是到昆山干活)
(4) 无交通、食宿安排,无费用,经多次询问没有明确回复。
(5) 被告安排的培训实质是故意逼迫原告离职,而且经原告多次协商无果。
3. 原告在被告单位正常出勤上班,不存在旷工事实,被告公司的规章制度没有关于未参加培训即视为旷工的制度内容,解除合同没有法律和规章制度依据。
4. 结合被告公司前面一系列措施(通知主动辞职、调岗、安排三公里销售等等),被告违法
解除劳动合同的恶意很明显。,因此公司的调岗行为不具备合理性,以旷工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
法院认为:
参加劳动职业技能培训系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用人单位应根据经营上的必要性和劳动者的具体情况合法、合理安排培训,不应将此作为加重劳动者负担,造成劳动者违纪情况的手段。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等人异地长达两个月的培训,交通及食宿费用等均未予明确安排,并要求劳动者垫付,影响劳动者家庭生活和社会生活利益,而且未能证明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岗位要求,也未能说明培训的内容和目的,且在劳动者提出异议和要求后,仍拒绝正面回复。
因此,劳动者拒绝参加培训具有合理性,用人单位据此辞退劳动者没有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
律师建议:
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以培训、调岗为由逼迫劳动者辞职情形时,应及时联系咨询专业律师,在专业人员指导下合法、合理应对处理,如冒然旷工、或其他违纪,则维权很难得到裁判机关的支持。
微信是人们日常交流、沟通的一个平台,很多人都在使用。宏远公司的员工崇某某也经常通过微信聊天,没想到一次酒后在微信群里发牢骚而被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Hello,各位,我要离开公司了,老板洗钱、骗钱,工资大概只能发到4月,大家早做准备吧。”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市场营销总监李某在公司微信群里发了这条信息。老板得知后,以其散布谣言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解雇。随后,双方因劳动合同赔偿金争议上诉至法
对员工进行考勤管理,可以说是企业中非常普遍的员工管理手段。所以由此引发的劳动纠纷案例是屡见不鲜。下面,为大家分享一则由考勤打卡所引发的劳动纠纷案例。基本案情夏某在甲公司从事项目管理工作,她的工作模式是常年在公司位于郊区的项目部上班,偶尔回公司总部进行汇报等工作。由于夏某的家就在项目部附近,每个月的收入不菲,她对这份工作很满意。然而,甲公司在2019年5月开始,启动了新的考勤管理制度,并颁发了对应的
公司未足额支付加班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可行。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员工拒不参加公司组织培训可以开除 。1、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有权安排其进行培训;《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有权以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的方式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如果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为提高劳动者相关技能,使劳动者更好地为企业创造效益,可以组织劳动者进行专业技能培训。此时,参加
员工拒不参加公司组织培训可以开除 。1、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有权安排其进行培训;《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有权以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的方式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如果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为提高劳动者相关技能,使劳动者更好地为企业创造效益,可以组织劳动者进行专业技能培训。此时,参加
证据需要 劳动者入职方面的证明:如,《入职登记表》、《聘用书》等;劳动者工作内容方面的证明:如,《劳动合同》、《入职登记表》、《岗位调整通知》、《借调函》、《岗位说明书》、《员工绩效考核表》等;关于约定工资、工作时间的证明:如,《劳动合同》、《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 劳动者工资发放的证明:如,《工资条》、《银行打卡记录》等; 劳动者具体工作时间的证明:如,《考勤表》、《考勤记录》等;劳动者离职方面
如果该活动系由单位组织安排,并且单位鼓励或要求职工积极参加的,那么应属工伤认定的范畴。判断职工所参加活动是否属于工作原因,不应仅从该活动的内容形式予以考虑,更应从该项活动的目的、性质、是否为单位组织安排、费用承担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审慎考量。【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
您好,很乐意为您解答问题。下面为您提供第三人二审参加诉讼的情况,希望能够帮助到您!民事诉讼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之间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请求权,或者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被告之间正在进行的诉讼中去的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目的是在于维护自己的权益。在诉讼理论上,他人之间正在进行的诉讼,称为本诉;第三人参加的诉讼,称为参加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就形成了本诉与参加诉讼的合并审理,可以使人民法
【要旨】近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判决某科技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案情】 王某系某技术公司人力资源专员兼运营管理部专员。2020年10月24日(周六)20时56分该公司在微信上通知王某第二天到广州出差。10月25日9时56分王某回复称“昨天身体不舒服,很早就睡了,没接到电话”,随后表示因家里有事无法前往广州
您是派遣员工,用工单位是国企,用人单位是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经济性裁员的,用工单位国企可以退工,但用人单位也即劳务派遣单位不可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等待重新派遣的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该按照不低于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若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支付经济补偿
你好,很大可能需要赔偿的,最好律师帮你维权,需要看活动方有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需帮助可电话联系我
劳动争议的申诉时效是60天,即《劳动法》第82条所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但怎样理解“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5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3条如何理解的复函》又
小孟和小吴都是某中学的学生,报名参加某中学组织的篮球比赛,在比赛中小孟不慎将小吴撞倒,导致小吴脚踝骨折,小吴该找谁索赔?律师解答:在这种篮球活动中,往往都会有一些身体碰撞,存在一定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参与者理应知晓,故在小孟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小吴风险自担。 在这场比赛过程中,学校作为组织者,如果未能尽到相关安全保障义务,学校应就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政审主要强调考生本人思想进步、品德优良、作风正派,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和法制观念。一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政审不合格:1 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言行的;2 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道德品质不好的;3 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4 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较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外、国外 从事危害我国国家安全活动,本人与其划不清界限的;5 直系血亲中或对本人有较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考核工作程
在员工转正前一天,公司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将员工辞退,如果员工要维权,需要先判断公司的做法是不是违法,避免盲目维权,浪费时间金钱,《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中规定的经济补偿的范围,不包括“辞退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试用期员工”,如果公司以这种理由辞退员工的行为合法,是不需要支付补偿的。从法律层面上看,公司通知员工被辞退的时间并不违法,重点是看公司给出的试用期不合格的理由是否站得住脚。相关法条《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然,现实中员工未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便自行离职甚至提出辞职后马上离职的情形比比皆是,此时,企业可否提前约定一个月工资的赔偿,要如何处理呢?真实案例张某于2014年12月25日入职X公司,张某书面承诺“本人提出辞职的,将按规定提前30天办理辞职申请手续,否则须赔偿200元作为在公司试用期间所造成的
众所周知,员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申请依法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员工可依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享受相应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可选择是否能终止劳动合同,及明确应当在支付员工工伤待遇的具体标准,可见,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对解决工伤纠纷的重要性;那么认定工伤后,员工不去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单位应如何处理。《工伤保
1、如果伤害不是由第三人(也就是其他同学)造成的,如果十岁以下,学校负无过错责任,即由学校证明自己尽到了管理、教育义务,否则由其承担责任。如果十岁以上,学校承担过错责任,即由学生证明学校没有尽到管理、教育义务。2、如果是由于第三人过错造成的,那么就由第三人负责赔偿,学校只承担补充责任。
单位需要承担下列费用:1.职工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2.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用人单位应与其保留劳动关系,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法律依
通常情况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发生赔付纠纷时,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或者劳动局举报,或者直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若对劳动仲裁的结果不满,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更多复杂的员工赔付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