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规定于我国《刑法》第八章贪污贿赂犯罪的第395条第1款,是职务犯罪案件中的一个兜底性条款,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罪名。
今天,法树漫谈将带您了解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本期导览:
1.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构成要件?
2.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认定?
3.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案标准与量刑标准?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构成要件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来源的行为。
1. 主体: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具体包括:在国家机关、国有公认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2. 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财产不合法而故意占有,案发后又不能说明财产的真正来源。
3. 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制度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4. 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首先,行为人拥有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而且差额巨大。这里所说的财产,是指行为人实际拥有的财产,包括住房、交通工具、存款等,名义上是属于别人实质是行为人的财产,应当属于行为人拥有的财产。
这里的支出,是指行为人已经对外支付的款物,包括赠与他人的款物。合法收入,是指按法律规定应属于行为人合法占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继承的遗产、接受馈赠、捐助等。
其次,行为人不能说明其拥有的财产或支出与合法收人之间巨大差额的来源。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认定
1. 非法所得数额的计算?
国家工作人员的合法收入是计算非法所得的基础。国家工作人员的合法收入,应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国家发放的各种补贴、本人的其他劳动收入、亲友的馈赠和依法继承的财产。
非法所得数额应以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与其合法收人的差额部分计算。计算非法所得时,应将合法收入部分扣除,只计算差额部分。
如果行为人能够说明财产的来源是合法的,并经查证属实的,应作为本人的合法收入;如果行为人不能说明财产的来源是合法的,则应视为非法所得,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2. “不能说明”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刑法第395条第1款规定的“不能说明”,包括以下情况:
(1)行为人拒不说明财产来源;
(2)行为人无法说明财产的具体来源;
(3)行为人所说的财产来源经司法机关查证并不属实;
(4)行为人所说的财产来源因线索不具体等原因,司法机关无法证实,但能排除存在来源合法的可能性和合理性的。
【案例1】被告人胡某系国家工作人员,家庭总财产为706.34249万元(包括存款、现金、不动产折币及有关支出),除去能够说明来源的家庭合法收入90.00624万元,胡某本人的不合法收入243万元和已查实的受贿金额167.6798万元(受贿的手表折价2.5万元除外)以外,尚有205.65645万元无法说明来源。
胡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家庭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其中尚有205.65645万元无法说明合法来源,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案例2】2003年至2009年6月,被告人刘某担任某乡党委书记期间,个人及家庭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47万余元。
刘某辩称这是朋友的钱,但拒不交待该朋友是谁,司法机关无法证实,且根据刘某的职位、收入状况,以及其犯受贿罪、贪污罪的事实,认为能够排除存在来源合法的可能性和合理性,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3.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贪污罪、受贿罪的界限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贪污罪和受贿罪有着密切的联系,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为一个独立的罪名有着自己的犯罪构成。首先,贪污罪和受贿罪的犯罪主体的范围要比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更广,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产的人员和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其次,在犯罪的客观方面,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只要求行为人拥有超过合法收人的巨额财产,而且行为人不能说明、司法机关又不能查明其来源。
也就是说,行为人拥有的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既可能是来自于贪污、受贿,也可能是来自于其它犯罪,这些都不影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案例3】2005年至2012年,被告人贾某利用担任A省B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总经理兼任某处处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共计1313.198494万元人民币;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价值共计353.2万元人民币;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共计420万元人民币。截止2014年10月,查明贾某的家庭财产及支出共计11253.643174万元人民币,明显超出其合法收入。
除贾建民受贿实际所得1163.198494万元人民币、贪污所得353.2万元人民币等,尚有5349.80893万元人民币不能说明其来源。
且除行贿罪外,贾某拒不如实交代其他罪行。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决定对贾某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
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案标准与量刑标准
(一)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二)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司法机关在查处贪污、受贿、走私等刑事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差额达到巨大标准的,应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予以认定,按数罪并罚原则处罚;
差额未达到巨大标准的,不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认定,但其差额部分仍属非法所得,应依法予以追缴。
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我们引用了中纪委网站上的典型案例,以图文形式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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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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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俊,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律硕士。现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实务研究会秘书长,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研究员,北京市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会员,北京邮电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实践导师,法制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曾获2015-2018年度北京朝阳区“优秀律师”荣誉称号。
夏俊律师曾在检察院等政法机关工作多年,加入京都律师事务所后从事律师业务十多年来,承办过大量刑事诉讼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及工作业绩。
夏俊律师尤其擅长“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有组织犯罪”等刑事案件的辩护,有多起案件获得“不批捕”、“不起诉”、“二审发回重审或改判”的良好辩护结果。
夏俊律师一直用“专业、勤勉、负责”的态度认真对待每一起案件,积极地为委托人排忧解难,最大限度地去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其所承办的多起案件均能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得到委托人的信任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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