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起诉的种类(一)法定不起诉
法定不起诉是指《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的不起诉,即绝对不起诉。也就是法律规定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即凡是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具有如下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不享有作出起诉决定或者不起诉决定的自由裁量权,只能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1:刘某某非法狩猎案】2022年4月14日晚上8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身背电瓶马电机,采用电击的方式在**镇**敬老院附近的水沟内捕捞泥鳅、黄鳝、鱼等,被**派出所民警巡逻时发现,经民警盘查发现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背篓里有七只“蛤蟆”。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捕捞的七只“蛤蟆”为虎纹蛙,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检察院决定】对刘某某法定不起诉
【辩护要点】刘某某采用电击的方式捕捞七只虎纹蛙,不符合《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2号认定非法狩猎罪的构成要件,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的规定,应当对刘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酌定不起诉
酌定不起诉也称作相对不起诉,是指《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5款规定的不起诉,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既可以作出起诉决定,也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具有一定的自由裁判权。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酌定不起诉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二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适用不起诉的情形主要有:
(1)犯罪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犯罪的;
(3)犯罪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的危害而犯罪的;
(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没有造成损害的;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7)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在自首后又有立功表现的;
(9)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符合法律规定不起诉条件的。
要注意的是,相对不起诉的前提是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只是由于情节轻微而在综合考虑之下酌定不起诉,是“可以”不诉,而非应当不诉。
【案例2:周某某诈骗案】周某某在网络上冒充女性,以交男女朋友为名,虚构需要付房租、还信用卡等理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7075元。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之后周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7075元并取得谅解。
【检察院决定】对周某某酌定不起诉
【辩护要点】周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全部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因此,依据《刑事诉讼法》关于酌定不诉的相关规定以及“宽严相济”、“慎押、慎诉”的刑事政策理念,可以对周某某适用酌定不起诉。
(三)存疑不起诉
存疑不起诉也称证据不足不起诉,证据不足的情形有两种:一种是先天证据不足;另一种是由于排除非法证据而导致的证据不足。
两种情形最大的区别是,前者以补充侦查的存在为前提,不能直接作出不起诉决定;而后者既可以补充侦查,也可以直接作出不起诉决定。
1.一般情形下的证据不足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4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另外,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67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一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必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例3:刘某某寻衅滋事案】被告人刘某某、被害人田某某及朋友王某某三人酒后沿西环路寻找酒店住宿,步行至“**”酒店门口时,碰见同样喝完酒的张某某、赵某某、都某某三人,刘某某因错认拽了赵某某的胳膊,双方发生争吵,当即被同行人员拉开,而王某某却以此辱骂对方,从而将矛盾激化,双方六人相互殴打起来,刘某某在田某某面部蹬踏一脚,致使田鼻骨双侧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其他人不同程度受伤。
【检察院决定】对刘某某存疑不起诉
【辩护要点】被害人田某某鼻部双侧骨折究竟是否系刘某某所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
2.排除非法证据后的证据不足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73条,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定存在非法取证行为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其他证据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应当不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已经移送起诉的,可以依法将案件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或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被排除的非法证据应当随案移送,并写明为依法排除的非法证据。
另外,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6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的,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提起公诉。
(四)附条件不起诉
附条件不起诉,又称为暂缓起诉、缓予起诉、暂缓不起诉等,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性格、情况、犯罪性质和情节、犯罪原因以及犯罪后的悔过表现等,对较轻罪行的犯罪嫌疑人设定一定的条件,如果在法定的期限内,犯罪嫌疑人履行了相关的义务,检察机关就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这里主要适用对象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目的在于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这也是以起诉便宜主义为基础,体现了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属于不起诉的一种形式。
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适用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2条第一至二款规定,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如下:一是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二是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2.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2条第三至四款规定,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下文救济途径中的的规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3.对附条件不起诉对象的考察
(1)考察主体: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嫌疑人经批准迁居的,可以要求迁入地的检察院协助考察,将考察结果函告原检察院。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2)考验期: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3)应守义务: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①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②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③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④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4.考察结果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1)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
(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五)特别不起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
根据前款规定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二、不起诉的程序(一)不起诉决定的批准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以及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拟作不起诉决定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其他案件中,法定不诉、酌定不诉、存疑不诉、附条件不诉均由检察长批准后作出。
符合特别不诉条件的,应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二)不起诉决定书的制作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应当制作不起诉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依法确认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决定性法律文书,具有终止刑事诉讼的法律效力。
(三)不起诉决定书的宣告、送达
人民检察院应当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一经宣布,立即产生法律效力,并应分别送达下列机关和人员:
(1)被不起诉人及被不起诉人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
(2)如果是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
(3)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
需要注意的是,附条件不起诉为作出决定之日起生效;其他不起诉自决定书公开宣布之日起生效。
(四)相关事项的处理
1.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连同不起诉决定书一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并要求有关主管机关及时通报处理情况。
2.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需要没收违法所得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并要求有关主管机关及时通报处理情况。
3.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需要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书面通知作出查封、扣押、冻结决定的机关或者执行查封、扣押、冻结决定的机关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4.被不起诉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通知执行机关解除。夏俊,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律硕士。
现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实务研究会秘书长,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研究员,北京市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会员,北京邮电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实践导师,法制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曾获2015-2018年度北京朝阳区“优秀律师”荣誉称号。
夏俊律师曾在检察院等政法机关工作多年,加入京都律师事务所后从事律师业务十多年来,承办过大量刑事诉讼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及工作业绩。
夏俊律师尤其擅长“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有组织犯罪”等刑事案件的辩护,有多起案件获得“不批捕”、“不起诉”、“二审发回重审或改判”的良好辩护结果。
夏俊律师一直用“专业、勤勉、负责”的态度认真对待每一起案件,积极地为委托人排忧解难,最大限度地去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其所承办的多起案件均能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得到委托人的信任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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