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下班前,收到一份法院的裁定书,是法院邮寄的我们很关心的一个案件的裁决书,法院作出了驳回原告诉请的裁决,也就是被告(我们代理的)胜诉了。
法院的理由看起来也很简单,就是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与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直接的厉害关系,所以被告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
这句话怎么讲呢?看起来特别生僻,其实很简单。举两个例说明一下就很容易理解了:
张三找李四借了10万元钱,到期以后张三不还,于是李四准备起诉,可是李四把王五给起诉了,于是法院就会作出一个驳回李四诉请的裁决书,理由就是作为被告王五与本案没有厉害关系,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张三和开发商A签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可是开发商A迟迟不交房,于是张三把物业公司B起诉到了法院,要去物业公司交房。
显然,法院也会作出一个驳回张三诉请的裁决书,理由就是物业公司B与本案没有厉害关系,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看起来好像比较简单,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上这种“张冠李戴”的情况非常的多,而且有些情形还非常的复杂,特别是涉及到公司的时候。
很多朋友不太搞得清公司与公司的股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关系,比如有的时候明明最开始是与公司发生的合同关系,可是后来偏偏又和公司股东个人签署的字条、文件;
有的时候开始明明和公司法定代表人发生的个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可是偏偏后来又是公司在每月还款,那么问题和争议就会层出不穷,到底是谁和谁发生的关系呢?
回到文章开头,你看,一旦处理不好或者没有分清楚,诉讼到法院,可能就会吃“大败仗”!所以,“主体资格”看起来和每个人没关系,其实关系可大着呢!
(本文仅供读者参考,不构成专业的法律意见;本文为原创文章,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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