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罗X均与宋X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质证意见(被告提交) 证据一显示“宋X华”的《收条》一张 真实性有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 1、收条中的实际日期被人为涂改,涂改位置就在画圈数字上方。
“万客来5排66号”字样和画圈的“28000”并非被告所签,缺失具体日期等关键环节,无法与原始材料进行比对,真实性无法得到核实。
2、收条没有宋X华捺指印予以确认,与正常的收货程序不符,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使用。即使被涂改前的《收条》真实有效,也是宋X华于2013年3月份出具给罗X均的业务往来记录,证明内容与本案无关。
3、该份证据的日期、内容均被人为篡改,已完全丧失证据能力与证明力,不能当庭作为合法证据出示与质证。证据二?落款“宋”字的《收条》一张 真实性有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 1、该证据来源不明,没有签署具体日期,没有宋X华本人签字捺印予以确认,且落款的“宋”字并非宋X华的字迹,也与第一份证据中的落款笔迹不一致。
2、缺乏内容明确性与对象指向性,签署日期的日期没有具体年份,“5排66号”字样与第一份“万客来5排66号”字样的笔迹也不一致,无法核实该份证据的真实性。
且收条涉嫌伪造,内容、对象均不确定,与本案没有任何关联性。3、画圈数字“33600”,圈的闭合状态、零的笔画轨迹与第一份证据一样,均为人为事后添加。
该份证据来源不详、内容残缺、笔迹不明,系原告单方制作,我方不予认可。以上是一份买卖合同质证意见案例。
案情简介:2011年,机械公司与工程公司签订定作合同。工程公司预付20万元后,收到价值73万余元的定作物起重机及辅助设备。2013年,因工程公司未付余款53万余元,机械公司依定作合同中所有权保留条款诉请确认其对设备享有所有权,并要求取回设备,同时要求工程公司偿付设备折价损失4万余元、取回费用2万余元。法院认为:①《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
律师导读:回迁安置房买卖合同购买后,往往面临办证周期长的问题,在此期间容易出现某一方违约的问题,需要及时通过法律手段维权。 案件时间线起诉:李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李某2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我交付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镇某号房屋,包括房屋内所有设施设备、装饰装修、房屋钥匙及门禁物品。2.请求判令李某2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我交付回迁安置协议原件、房屋原始产权证明、收款证明、
买卖合同风险转移的主要问题是风险在何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1)如果买卖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则按约定转移风险。(2)合同没有约定情况下,风险转移以货物交付为标准。货物交付,通常情况下是卖方将货物的占有和实际控制权移交给买方。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在货交承运人这种情况下,卖方将货物交付第一承运人就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承运人领受货物视同买方之代
因丈夫不在家,妻子将夫妻共有的房屋卖给他人,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6月2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该协议无效,原告付-明及其妻子刘-花退还被告陈-月购房款155000元及利息。原告付-明与第三人刘-花系夫妻关系。2009年2月,刘-花以原告付-明在外地搞工程急需购买挖掘机为由,对外宣称卖房,通过原告的亲朋余某介绍,刘-花与被陈-月之父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一份,将其一原告共有的位于街道两间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从被告买的车,而且这个车辆已经被抵押,这个车已经经过多手转让,车辆抵押在融资租赁公司名下,后来原告的车辆被融资租赁公司拖回去了,向法院起诉了被告和融资租赁公司,后来该案经过审理,判决融资租赁公司不承担责任,被告要返还原告的购车款,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需要说明的是关于有抵押车辆的风险情况,尽量的不要购买法律风险隐患主体不确定的车辆。
樊某与顾某于2003年10月1日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樊某将座落于建设镇镇南路、在镇村镇建设用地上建造的建筑面积为339平方米的住宅楼一幢,以人民币20万元卖给顾某;如单方违约,承担违约金2万元;合同自订立之日起生效。嗣后,樊某在房地产中介机构的介绍下,又以27万元将同一幢住宅楼卖给了韩某、童某。顾某以樊某毁约造成其损失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樊某赔偿损失两万元。 对该案如何处理
(一)协商解决 合同双方当事人如果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了纠纷,首先应按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加以解决。既不应采取消极拖延的办法,也不应采取扣发货物或拒付货款的办法自行行使法律处分权。按照法律规定,应该首先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协商解决纠纷,双方是建立在互谅互让、平等磋商的基础之上,不影响团结以及今后的继续合作,还可以节省时间、人力和费用,所以,应该更多地采用这种方法。 (二)仲裁解决 仲裁是指
指导案例156号:王岩岩诉徐意君、北京市金陛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1年2月19日发布)指导案例156号 【关键词】 民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排除强制执行/选择适用 【裁判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了不动产买受人排除金钱债权执行的权利,第二十九条规定了消费者购房人排除金钱
(本案由广东中亚律师事务所杨广富律师代理)案情简介:原告(买方)与被告(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涉案房屋卖给原告,后由于卖方违约,买方委托本律师代理起诉至法院,要求卖方返还首期楼款、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由于案涉房屋被法院查封,在法律上及事实不能过户,两被告构成违约,并导致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支持原告解除合同,两被告应双倍返还定金。该院认为20万元明确是定金,支持
案例1 【裁判要旨】 执行法人工作任务的人员因其身份、持有印章以及其他行为能够表示其代表法人的,法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相对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有理由相信有关人员能够代表法人的,印章真伪并无鉴定必要。 【基本案情】 吕某因工程需要向某涂料公司购买进口涂料,后发现进口涂料存在质量问题,遂与涂料公司协商处理。涂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儿子王某持涂料公司印章,与吕某签订赔偿协议书。后因涂料公司未支付赔
最高院司法政策精神在国家确定的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可以按照国家政策及相关指导意见处理宅基地因抵押担保、转让而产生的纠纷。在非试点地区,农民将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非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后,买受人请求返还购房款及其利息,以及请求赔偿翻建或者改建成本的,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过错等因素予以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的通知》(2016年11月21日,法【2
律师观点分析(由广东中亚律师事务所杨广富律师代理本案)案情简介深圳市某电子有限公司(下简称电子公司)向惠州市某新能源有限公司(下简称新能源公司)购买电池产品,后来电子公司以新能源公司的产品有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尾款,并要求新能源公司赔偿损失近50万元。新能源公司为此委托本律师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利息并要求其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电子公司以新能源公司的产品有质量问
二手房买卖合同因房屋漏水解除合同退房案例: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涉诉房屋在交易前曾发生过漏水现象,对此,作为出卖方的LLL在双方签约时未将上述情况如实告知过WWW,违反了如实披露和告知的义务。在合同签订后,应WWW的要求,LLL对存在的漏水问题只进行了简单的维修。后经法院现场勘验,涉诉房屋楼下的XXX号房屋的卫生间屋顶存在多处漏水印渍和霉斑,且仍然存在漏水现象。综上,法院对涉诉房屋存在漏水的质量问题予
同创案例十二、购买小产权房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该如何认定?案情回顾: 王某在昌平区邓庄村有两套房屋。2016年3月,王某和家人商量后,决定将其中一套出售。通过朋友介绍,王某联系到有购房意向的李某,二人洽谈后,李某对该房屋价格、该村整体环境均满意。于是王某和李某2016年3月17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该房屋为小产权房,出卖人王某所在村的村委会及党支部表示对此不予干涉,房屋价款
案例分析 买卖合同的风险防范 案情简介 甲、乙双方于 2012 年 7 月 12 日签订了一份简单的购销合同,约定乙 方向甲方购买 50 万米涤纶哔叽,由于当时货物的价格变化大,不便将价格 在合同中定死,双方一致同意合同价格只写明以市价而定,同时双方约定 交货时间为 2012 年年底,除上述简单约定合同中便无其他条款。 &nbs
律师观点分析购买抵账房,开发商、建设方、购房者三方纠纷,如何过户——不动产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小析案情简介2005年原告与开发商、建设方签订《顶账协议》约定:开发商欠付建设方的工程款,以开发商开发的xx小区房屋抵账,三方同意未来由建设方将房屋出卖给原告。2007年原告与建设方签订《不动产买卖协议》约定将前文抵账的房屋出卖给原告,由建设方办理过户登记。但原告交付房款、办理入住后,开发商和建筑商迟迟没有为
律师观点分析汽车买卖合同纠纷,一车二卖,支付了车款却被汽车公司告知已出售给他人,且拒绝担责。陈志斌律师亲办案例,大获全胜! 审理法院: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案件类型:民事案件案 号:(2016)桂0105民初1097号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代理律师:陈志斌[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 原告:南宁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斌,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南宁XX公司被告:罗X
文/张传艳 山东君雅律师事务所一、案情简介2010年8月20日拆迁人A开发公司与被拆迁人张某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的预定安置房多层130平米一套,2010年9月21日张某同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被拆迁人张某将以上预定房(B回迁房)及490号房屋拆迁验收单,以3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同时约定被拆迁人张某负责协助王某办理其他后续事宜。合同签订后,王某按照合同约定全额支付
实践中存在着大量的农村房屋买卖后遇到拆迁产生纠纷的情况,那么买卖合同中有拆迁相关事由的约定,应当怎么认定?下面晏清律师来为您解读这则案例。【基本案情】李某与张某多年前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遇到拆迁产生纠纷。李某因诉A市B区地方、张某确认行政行为无效及补偿一案,不服法院判决,申请再审。李某再审请求:一、撤销(2016)豫71行初91号行政判决和(2016)豫行终2471号行政判决;二、改判确认中原区政
2009年4月,陈燕妮与星星公司签订《房产定购协议书》,约定陈定购一套商品房,并支付定金1万元。协议另载明:陈在签订定购协议时已详细阅读和了解星星公司在销售现场公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补充协议等购房文本的内容。同年4月19日,陈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认为该合同的补充协议有许多不公平条款,两次发函要求修改不公平条款。最后双方扯皮起诉到法院。 【判决】 该协议明确载明:陈已详细阅读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