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9年7月30日,被告发现,原告的场所挂有中医诊所标志牌,内有诊断桌、按摩床、药柜、药架、原告印制的“黄医师老中医”宣传名片、门诊登记簿等。
原告制作的“黄医师老中医”名片上宣传专治男女不育、阳痿等疾病。
经被告调查询问,原告称这个场所以前是案外人王某1用来开中医诊所的,后来王某1中医诊所搬走了,原告就自己在该场所内帮人看病,原告承认2019年5月24日至2019年7月28日门诊登记簿上的信息是他自己登记的,上面的患者也是他自己接诊的。
被告x县卫健委依法受理后,认为原告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从事非法诊疗活动,于2019年10月10日作出涉案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原告处以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原告观点
被告x县卫健委处罚程序违法,在对原告作出处罚前没有告知原告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该处罚程序不合法,应予以撤销。被告x县卫健委和x县政府认定事实不对。
2019年7月30日,被告x县卫健委工作人员至原告家中称原告被举报非法行医,原告如实说明,门诊广告牌等是王某1租用原告房子时挂上的,王某1搬走了,广告牌未拆除。
药房里的药柜、药架是当时王某1暂时寄放的,里面没有任何药品。
现场询问笔录不规范,x县卫健委工作人员自己编写询问笔录,要原告签字,原告未能核对笔录,在工作人员诱导、劝说下,原告签了字。
不存在涉案复议决定书所述“原告承认给马某琼、王某2、郑秋月看病并有记录”的事实。
2019年5月24日至7月28日的门诊登记簿,登记的内容是病人找王某1看病的记录。由于王某1租用的房子没有到期,原告和王某1说好,有病人来看病,由原告帮他登记下来,然后给他送过去,以此给原告点辛苦钱。
因原告没有退休工资,就答应下来。两被告以此作为认定原告行医的证据,原告不服,特提起诉讼。
三、被告卫健委观点
没有检索到原告相应的医师资格信息、医师执业信息。
四、庭审意见
原告提出被告x县卫健委行政处罚前未举行听证的意见。本案中,涉案罚款金额为10000元,被告x县卫健委未举行听证不违反法律规定。
原告提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没有原告的签名、现场笔录执法人员没有当场宣读且存在诱导原告签字的意见。
通过被告x县卫健委出示的证据及当庭陈述,涉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时,原告已接受但是拒绝签字,被告x县卫健委送达人员已在送达回证上注明并拍照,符合法律规定;
现场笔录制作格式符合规范要求,且原告已签字确认,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执法人员存在诱导、劝说行为。对原告的以上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
五、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黄某侯的诉讼请求。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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