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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南医女生被害案为例介绍刑事追诉时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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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南医女生被害案为例介绍刑事追诉时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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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社会热点

2月23日,据南京市公安局官方微博消息称,28年前原南京医学院女生被害案告破,犯罪嫌疑人被抓获。这起案件发生在28年前,警方于1992年3月24日立案,但由于当时破案条件不足,长期以来凶手一直未能明确。

随后网上有人质疑,这起案件是否已经过了20年最长追诉时效?

答案是并没有。因为28年前警方已经立案侦查,虽然案件一直没有得以侦破,但犯罪嫌疑人长久以来逃避侦查,因此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下面就介绍一下刑法中的追诉时效。

02 什么是追诉时效?

追诉时效,是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进行刑事追诉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诉;超过了此期限,司法机关就不能在进行追溯。

我国刑法规定了追诉时效制度,这显然不是故意放纵犯罪,而是为了有效实现刑法的目的,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03追诉期限超过20年的特殊情况

第一种情况,类似于南京医学院女生被害案,这是对于已经发现的犯罪,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这种情况关键在于怎样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构成“逃避侦查或者审判”。首先,要判断行为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行为是否发生在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法院受理案件之后;

其次,要看行为人是否具有“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故意;第三,要看行为人是否实施了“逃避侦查或审判”的行为。

第二种情况,是发生了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但并没有人知道,公安机关也没有立案,在这种情况下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认为必须追诉的”犯罪,应限于那些罪行特别严重,行为人的再犯可能性特别大,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极大、经过20年以后仍没有被社会遗忘的一些重大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12年《关于办理核准追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且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二)涉嫌犯罪的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量刑幅度的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三)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虽然已过二十年追诉期限,但社会危害性和影响依然存在,不追诉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而必须追诉的;

(四)犯罪嫌疑人能够及时到案接受追诉的。

 

 

04 我国追诉时效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追诉期限的延长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陈律师说法】

刑事追诉时效制度如果设置合理,既能体现现代刑法的立法精神,又有利于发挥刑法的最佳效果,达到设立追诉时效制度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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