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和争议
犯罪嫌疑人柳某某等十人自2012年8月17日至2016年9月21日期间,在未取得医药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在济南市成立士和天下置业有限公司,从事药品采购、存储、销售等经营行为。
在此期间采用挂靠济南恒丰伟业医药有限公司、山东省人民药业有限公司的方式,以这两个公司的名义进行违法经营。挂靠济南恒丰伟业医药有限公司经营药品期间,柳某某每月向济南市恒丰伟业医药有限公司交纳15000元的管理费。
挂靠山东省人民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药品期间,柳某某等按照销售金额2%向山东省人民药业有限公司交纳销售提成,并对开具两个挂靠企业的增值税发票交纳17%的增值税点。
本案中,涉案的犯罪嫌疑人均辩称,公司属于挂靠经营,而且一直是以两家公司的名义进行销售,并不属于非法经营。那么挂靠有销售资质的公司经营药品是否构成非法经营?
以及在此过程中授权挂靠的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二、非法经营罪的概述
在我国,非法经营罪的前身是1979年《刑法》中的投机倒把罪,在1997年修订刑法的过程中,投机倒把罪予以分解,同时采用列举加兜底条款的方式设置了非法经营罪。
由于该罪的兜底条款“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表述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和概括性,致使一系列单行刑法、司法解释以及判例频频将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明文列举之外的经营行为纳入非法经营罪中,从而引发了学界争议和实务适用的困惑。
(一)我国学界关于非法经营罪法益的理论
1.市场秩序说
主张市场秩序说的学者认为非法经营罪是刑法分则中第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的罪名,因此非法经营罪的客体是市场秩序。
2.市场经济秩序说
持市场经济秩序说的论者认为,本罪的法益是由国家市场管理法规所确定的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具体而言,是国家对专营、专卖物品及限制买卖物品,对进出口许可的管理制度。
3.市场交易秩序说
主张该学说的学者认为,本罪的法益是市场交易的正常秩序。市场交易的正常秩序是由国家专卖制度和国家外贸制度规定形成的,非法经营罪通过形式上破坏了这些制度,扰乱了市场交易的正常秩序。
4.市场管理秩序说
持市场管理秩序说学者认为,非法经营罪的法益是市场管理秩序。非法经营行为就是对对市场经营管理制度的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于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并发给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经营。
(二)我国理论界非法经营法益理论之评析
刑法理论根据法益的具体程度,将法益分为一般法益、同类法益和直接法益。主张市场秩序说的学者是直接将市场秩序这样一种同类法益作为非法经营罪的直接法益。
市场秩序是刑法分则第三章的同类法益,但是,非法经营罪并不能规制所有领域的市场秩序,而应当是规范特定的市场秩序。因此,采用该学说并不能够明确非法经营罪规制的具体行为有哪些。
主张市场经济秩序说与市场交易秩序说相比于市场秩序说而言,一定程度上将法益的范围有所缩减,但仍是治标不治本。经济秩序以及交易秩序范围仍然过大,非法经营并不是涉及所有的经济活动,也并不是涉及所有的市场交易,因此采用这两种学说依然不能够明确非法经营具体规制的是哪些。
市场管理秩序说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国家对于市场的管理存在利益,但是只有受非法经营罪的罪行规范的保护的市场秩序,才是非法经营的法益。
例如,单纯从国家对市场的管理秩序来说,无照、无牌经营属于扰乱了市场秩序,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无牌、无照经营都要受到非法经营罪的规制。
(三)非法经营罪法益理论之我见
笔者主张市场准入说。笔者认为,理解非法经营罪的法益是什么,首先从非法经营的罪名上去理解。经营通常理解为经办管理。
《刑法》条文中对于经营的概念没有明确的界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经营具备的两个要素:一是行为的内容应当是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二是行为的目的是为了盈利。
从这一概念出发,非法经营就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也就是说,不具备进入某一市场领域的条件,却在该领域从事经营活动,因此笔者主张市场准入说。
认为非法经营的法益为侵害了国家相应的准入制度。
《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由此可见,经营药品的前提条件是要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也就是未获得准许,是不能从事经营活动的。本案中,柳某某经营的公司工作性质是房地产公司,其并没有获得相关部门经营药品的许可,其公司本身是不具备经营资质,但是柳某某经营的公司依然从事经营药品的活动,是对国家在药品领域的准入制度的一种侵害,因此,从侵犯法益角度来看,柳某某等人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三、“挂靠”经营药品的法律问题
我国《刑法》中对于挂靠问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非法经营的相关司法解释中对于挂靠问题也没有进行说明。然而,挂靠经营药品在药品行业的确是一种常态。
(一)挂靠”经营药品概述
“挂靠”多出现在建筑领域,通常指的是一个施工企业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自己企业名义对外承接工程的行为。允许他人使用自己名义的企业为被挂靠企业,相应的使用被挂靠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或个人为挂靠人。
最高人民法院在制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时并没有直接将该行为定义为“挂靠”,而是表述为“借用”,即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企业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从事施工,“挂靠”与“借用”实际上系同一概念。
其实,在药品领域,“挂靠”行为指的是没有经营药品资质的企业,借用具有经营药品资质的企业的名义从事经营药品的行为。
本案中,柳某某经营的士合天下置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并不包括药品,而山东省人民药业有限公司与济南恒丰伟业有限公司具备相应的资质,于是,柳某某等人就借助上述公司的名义从事药品的经营活动,这就是所谓的“挂靠行为”。
(二)“挂靠”经营药品构成非法经营罪之原因分析
虽然在民事领域允许一定的“挂靠”行为,但是,在涉及生命、健康的领域,这种挂靠就是违法的,甚至是一种犯罪行为。前文已经提到,笔者主张非法经营罪侵犯的法益是国家的准入制度。
对于“挂靠”经营药品的行为,很明显,其违反了相关的国家准入制度。因为,对于挂靠人或者挂靠企业而言,其并没有获得许可,从事某项经营活动,“挂靠”行为同样侵犯了相应的准入制度,本质上仍然属于无证经营。
同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当然,“挂靠”经营药品构成非法经营罪也存在以下几种原因。
1.“挂靠”协议无效,授权无效
根据前文所述,开办医药企业需要经过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是由政府药品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任何机构本身的授权都属于无效的。同时我国《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同时,该法第九条规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因此,有效的行政许可具备两个特征:
一、有权的机关批准,也就是批准机关具有特定性;
二、该许可不能转让。然而本案中,所谓的“挂靠”行为一方面并没有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另一方面,对于“挂靠”行为本身而言,该授权行为也不是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进行的,“挂靠”行为并不符合行政许可所具备的条件,因此该“挂靠”行为应当是无效的,“挂靠”的本质仍然是无证经营。
2.挂靠的行为通常具有独立性
在挂靠经营药品的案件中,涉案公司通常以一个具有资质的药品公司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但是也仅仅是用了公司的名义,实际的经营行为仍然是涉案公司的独立行为。
本案中,柳某某经营的士合天下置业有限公司在药品的经营过程中、不需要经过被挂靠公司的同意,其具有独立于被挂靠公司的独立意志;
在人员的使用上,士合公司独立招聘,独立给工作人员发放工资;在公司收益上,士合公司具有自己的会计人员,也有自己的财政系统——金蝶系统,药品的进出有三树系统。
从以上几个方面也充分说明士合天下置业有限公司在经营药品中的行为完全独立于被挂靠公司。
3.“挂靠”经营药品危害性更大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药品需要相关部门的许可,因为药品涉及老百姓的生命安全,国家对这一领域监管严格。然而,一方面,“挂靠”经营药品企业没有药品经营的资质,往往从不良渠道获取药品,逃避国家的监管,严重影响了老百姓用药安全;
另一方面,“挂靠”经营容易造成医药市场经营混乱,同时“挂靠”具有很强的隐蔽性、欺骗性。就本案而言,柳某某等人低价购进医保用药,或者是从不明渠道进购药品,药品的安全性自然无法保障,并且以人民制药或者恒丰药业的名义对外销售,其隐蔽性极强,该行为不仅对于医药市场的秩序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同时也严重危害了老百姓的安全。
因此,相比于一般的无证经营药品而言,“挂靠”行为的危害性更大。
四、“挂靠”经营药品责任问题
在挂靠经营活动中,挂靠人通常是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进行活动的,因此,如果挂靠人涉及违法犯罪,那么,被挂靠人如何承担责任?
(一)“挂靠”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在判断被挂靠者是否与挂靠者构成共同犯罪,还要结合共同犯罪的构成来判断,不能因为存在“挂靠”许可,就想当然的认定被挂靠者与挂靠着构成共同犯罪。
成立共同犯罪的前提是具有共同的故意。笔者认为,通常不能认定被挂靠者与挂靠者成立共同犯罪。
首先,被挂靠者缺乏共同犯罪的故意。在“挂靠”经营药品的案件中,被挂靠者与挂靠者对于“挂靠”行为,通常仅仅有“挂靠协议”,而且大多数案件中,“挂靠协议”也仅仅是口头上的约定,据此不能认定存在主观上的故意。
本案中,人民制药与恒丰伟业同柳某某没有明确的“挂靠协议”,也不存在书面材料,因此不能认定上述被挂靠公司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其次,被挂靠者并未直接参与经营活动。被挂靠者通常不参与经营活动。“挂靠”经营药品中的挂靠者通常是独立的从事经营活动,挂靠者也仅仅是借用被挂靠者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其经营收入并不计入被挂靠者的财务系统,挂靠者的经营行为是完全独立于被挂靠者的。
前文对此也进行详述。因此,也不能认定被挂靠者实施了实际的经营行为。
(二)被挂靠者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笔者认为,被挂靠者虽然不构成共同犯罪,但是被挂靠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首先,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九条之规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因此按照法律的先关规定,行政许可未经法律允许不得转让。但是在本案当中,被挂靠公司人民制药与恒丰伟业未达到法定条件私自授权不具有经营资质的企业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药品的活动,显然违背了《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应当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
其次,被挂靠者虽然不构成犯罪,但是被挂靠者的授权行为具有一定的违法性。作为经营药品的企业,应当知道药品的特殊性,并且应当清楚认识到对于药品的经营应当得到相应部门的许可。
然而,被挂靠企业既没有认真调查挂靠公司是否具有相关专业知识人员,同时也没有审查挂靠企业是否具有资质,进而肆意授权挂靠企业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药品的经营活动,严重扰乱了社会市场秩序,授权行为具备违法性,应当对被挂靠者进行处罚。
其三,当今社会,采用“挂靠”方法经营药品的企业不计其数。原因在于,该领域的市场监管力度不够,同时被挂靠者的授权行为为那些挂靠企业提供了可乘之机。
但是《刑法》对于此类行为没有明文规定,实践中又很难认定被挂靠者成立共同犯罪,对被挂靠者处以行政处罚,也能起到警示作用。
五、结语
药品本身就是与公众生命健康息息相关,因此国家对于药品的经营进行严厉的把关,“挂靠”经营药品,一方面严重损害了国家在药品领域设置的准入制度,另一方面,由于挂靠企业逃避监管,药品来源不明确,都将严重影响公众的生命安全,因此,对于此类行为要重点打击。
当然,被挂靠企业也存在一定的过错,理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在本案中,柳某某采用“挂靠”的方式经营药品,其本质上是无证经营,其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被挂靠的人民制药和恒丰伟业,未经法律、行政法规的许可,擅自授权,也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等相应的规定,对其应当处以行政处罚。
【摘要】被告人金某自2015年3月以来,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x市x旅馆一楼等地为患者从事拔牙、镶牙等诊疗活动,且在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后,再次非法行医。为严肃国法,维护国家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制度,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打击刑事犯罪,2019年6月19日法院判决,被告人金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关键词】刑事诉讼
一、非法经营药品罪立案标准是什么1、对于非法经营药品的行为,在我国如果达到了一定标准的话,那就有可能认定构成非法经营罪,量刑标准一般以非法经营额和所得额为起点,并且要结合行为人是否实施了非法经营行为,是否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是否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悔改等来判断。2、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
一、关于是否构成环境污染罪:我们认为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废油收购业务并不直接构成环境污染罪。“废油”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目录》,故其受到《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规范,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依照《中华人
非法经营药品罪的立案标准是: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3、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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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经营药品罪立案标准有: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九条:违反国家规定,进
非法经营药品罪的立案标准是: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3、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应予立案追诉。
非法经营药品涉嫌非法经营罪,其立案标准如下:1、侵犯的客体应该是市场秩序;2、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3、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
非法经营农药构成犯罪吗是的。非法经营农药行为属违法。为了对农药经营严加管理,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设立了经营许可,并制定了限用农药定点经营、进货查验制度、进销台账制度和严厉的处罚制度。具体如下所述:1、经营假农药。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对假农药进行了重新定义,并扩大了按假农药查处的范围。假农药包括:以非农药冒充农药;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
【基本案情】2015年1月1日,李某在因交通事故受伤,前往x医院治疗。次日,该院入院诊断是左胫骨近端粉碎性骨折,建议手术治疗,李某亲属拒绝并办理出院。当天,李某父母带李某到翁某某按摩店请求被告人翁某某对李某进行治疗。被告人翁某某的按摩店有推拿按摩服务的营业执照,被告人翁某某平时也曾有过用草药对骨折治疗的经历,但没有执业医生执照。被告人翁某某采用草药热敷包扎治疗方法对李某进行治疗。
非法经营药品如何界定《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药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药用要求的非药品原料、辅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实施前两款行为,
一、非法经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追诉: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1、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3、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
1、证据要求不同 案例:在对张某销售伪劣产品罪侦查中,a县公安机关对涉案卷烟抽样送检,省烟草专卖局的检测结论为假冒商标卷烟,在移送起诉时,被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为什么? 检察机关退回是正确的,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伪劣卷烟,如果犯罪嫌疑人经营的卷烟是真品卷烟或仅假冒商标不伪劣的卷烟,则不构成本罪。 在销售伪劣产品罪中,对烟草制品的鉴定结论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没有检测报告,或者
非法经营药品如何量刑非法经营药品如何量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
一、与寡妇同居算违法吗不违法。寡妇已经没有婚姻关系,有权与任何人同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二、什么是非法同居非法同居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种同居行为。法律上并没有非法同居一说,非法同居是民间的一种误读。原因是婚前同居不受法律
无论什么条件都不构成非法同居罪,因为我国《刑法》并没有非法同居罪,同居并不犯法,即使是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同居,也仅仅属于道德问题,除非以夫妻名义同居,则构成重婚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
我们经常听到一些网贷、套路贷等引起的大学生自杀、父母卖房还债的新闻,背后总有“暴力催收”,对于此类行为,《刑法修正案(十一)》设置了新罪名—催收非法债务罪。接下来,杭州律师叶斌为您解释该罪的犯罪构成及重点问题:法律条文:《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二)限制他人
无证经营药品会受到什么处罚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刑法》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点:1、侵害的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