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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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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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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的认定主要规定在《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情形一】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社员,户口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情形二】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的子女,户口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情形三:需要认定】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户口迁入、迁出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公民,按照组织章程规定,经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表决确定其成员资格;

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情形四:成员资格随户口注销而取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注销的,其成员资格随之取消;

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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