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849号判决书:承包协议系无效合同,其中关于工程总价下浮5%的约定亦归于无效。一审判决根据公平原则及案涉工程的实际情况,对工程总价未予下浮,处理亦无不当。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但是存在多份合同价款且无法辨别真伪的情况下,不能确认当事人对合同价款约定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可通过委托鉴定的方式,依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工程价款作出司法认定。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尽管当事人签订的三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在工程已竣工并交付使用的情况下,根据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和建筑施工行为的特殊性,对于环盾公司实际支出的施工
如果用人单位使用欺诈的方式来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要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来计算,即劳动者在单位的工龄每满一年,用人单位要向其支付二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工程价款如何结算呢?依据笔者阅读的1742篇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文书,笔者将合同无效时工程价款结算的27条规则整理如下,供参考。 1.实际施工人有权获得利润。 陕西泾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1549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对于施工利润。泾渭公司认为合同无效,武东不应当获得工程利润。在本案中
1、借贷合同无效要还本金。就算借贷合同无效,也不意味着借款者可以不用去偿还本金,该要偿还的本金还是需要偿还。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
开发商将土地及在建工程进行抵押的,其所开发的商品房是否可以购买?开发商因为资金周转问题,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以及施工过程中,经常会将土地及在建工程抵押给第三方,有些开发商在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会在买卖合同中明确注明,有些开发商则未明确告知买受人,或者在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进行了抵押,那开发商出售的这类商品房能不能买?有什么潜在的法律风险?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这个事情。一、只要商品
我国父母与子女之间的遗产继承权是一种相互的权利。父母死亡时,子女依法继承父母的遗产子女先于父母死亡时,父母依法继承子女的遗产。作为法定继承顺序,只有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不存在的情况下,才能由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继承。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被继承人死亡后,如果生前立有遗嘱,或是曾经与某一社会组织或个人签订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应当先按遗嘱或遗
这个问题要拿具体的合同来分析,什么下浮,什么不下浮,在合同中通常应该都有商定的。个人观点:1、就使用清单招标的事项,通常来说,都是单价合同,结算时有投标价或是参照投标价的都不下浮,无投标价的按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方法组价,并按合同中商定的下浮率进行下浮(有时候可能也会商定,甲方认价的手续不参与下浮),非竞争性花费(如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参与下浮,合同中商定包干的事项(比如措施事项)不参与下浮,规费可否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约定“管理费”的处理 &nb
本案一审裁判按照备案合同处理,但备案合同条款中没有明确的计价原则,系空白合同没有让利约定,因此未作出认定;二审法院认为,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让利”条款对双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辩称在结算审核报告的基础上下浮2.5%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于这个问题的认识,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两类对立的认识。对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合同“让利”条款如何处理,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的约定。有的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导 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而与实际施工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在此种情况下,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约定的“管理费”是否可以得到法院支持?该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 观点一:参照合同约定说一、观点内容: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时,尽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价款仍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管理费”属于建设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故应参照约定处理。转包方、违法分
房地产抵押合同无效,是指房地产抵押合同因法律规定的原因而不发生创设抵押权效果。房地产抵押合同无效的原因是多样的: 1、主合同无效导致房地产抵押合同无效; 2、因房地产抵押合同自身的原因而无效,这些原因包括:(1)《民法通则》上的无效原因: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以合法原因掩盖非法目的等等;(
租赁合同中,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租赁合同成立并生效的,定金一般直接作为房租支付。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
没签合同的工程纠纷的解决如下:协议优先,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向法院起诉,如通过提供录音、提供证人证实原约定的内容。法律依据:《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合同到期后,如果双方均同意续约,那应该重新签订书面的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新的权利义务。房屋租赁合同到期,房东有权利拒绝对外出租,但是如果房东对外出租,作为原承包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受偿权
案例索引:衡水银行与乌海银行合同纠纷案【(2020)最高法民申6873号】裁判要旨:原判决在查明案涉《资管计划受益权转让协议》是李某某与肖某等人勾结,使用伪造的衡水银行印章擅自以衡水银行名义对外签订等事实基础上,认定该协议无效,并无不当。在《资管计划受益权转让协议》被认定无效的情形下,原判决根据衡水银行和乌海银行双方过错程度,判令衡水银行对乌海银行的部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符合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不
消防未经过验收合同是否无效,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来判断,因为并不是所有的房屋都需要经过消防验收,只有按照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所规定的建筑,才需要经过公安消防机构等进行验收。所以如果是属于需要验收,但是没有验收的话,就是属于无效的合同。
【导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
律师观点分析1、依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金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结合本案,涉案工程为天燃气管道的铺设和安装,需要相应的施工资质,原告作为涉
律师观点分析丁某和潘某签订了安装劳务合同,由丁某来负责完成某小区的室内批量装修工程。约定工程一次性包干费用75万元,但潘某未能按约支付工程款,导致丁某被起诉,基于潘某前期仅支付了10万元且潘某也存在亏损的情况,遂丁某只要求潘某支付30万元,但双方多次沟通未果,丁某委托了袁艳辉律师诉至法院,希望能维护自身权益。在庭审中潘某表示因丁某未按约施工和大量返工情况导致其支付包括返工费用合计有77万多元,因此
最高法院: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债务 【关键词】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责任 担保人 【裁判要旨暨律师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同时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