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编者按关于在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中,合同当事人及具备利害关系的案外人可享有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笔者在前期文章中进行了分析。
在分析中,笔者对撤销之诉和确认无效之诉的特点及优劣进行对比后,认为确认无效诉讼的优势在于其不受行权期限的限制。有读者对此提出质疑,笔者特解读本公报案例裁判观点予以说明。
*2裁判概述合同效力的认定,实质是国家公权力对民事行为进行的干预。合同无效系自始无效,单纯的时间经过不能改变无效合同的违法性。
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不应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而合同经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关于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的请求,应当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3案情摘要1. 1993年3月3日,北生集团与威豪公司签订《土地合作开发协议书》,双方合作开发乡镇企业城范围内土地。
2. 合同签订后,威豪公司在1993年4月30日前共付款2500万元给北生集团,但北生集团未依约办理蓝线图及转换合同,也未为威豪公司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3. 至2005年,北生集团未取得讼争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也未对讼争土地进行开发利用,威豪公司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开发合同无效、返还2500万元本息。
4. 双方当事人均当庭确认威豪公司在诉讼前一直未向北生集团主张过权利,北生集团提出时效抗辩。
*4争议焦点确认合同无效诉讼,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
*5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本院认为,合同当事人不享有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定权利,只有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有权确认合同是否有效。合同效力的认定,实质是国家公权力对民事行为进行的干预。
合同无效系自始无效,单纯的时间经过不能改变无效合同的违法性。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不应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而合同经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关于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的请求,应当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本案中,威豪公司与北生集团签订的《土地合作开发协议书》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后,威豪公司才享有财产返还的请求权,故威豪公司的起诉没有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
案例索引(2005)民一终字第104号*6相关法条《合同法》(失效)
第5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民法典》
第153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196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7类案判决(2016)最高法民终685号:恒发公司知道沈宏观签订《合作协议》后,已经告知德厚公司对沈宏观的行为不予追认,《合作协议》对恒发公司不发生效力。
恒发公司请求法院确认《合作协议》无效,并非债权请求权,亦不受诉讼时效期间限制。并且恒发公司持续向德厚公司主张权利,要求其退出项目,未怠于行使权利。
故恒发公司起诉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8实务分析实务中,对于确认合同无效之诉是否应受到时限限制的问题,存在不同观点。
有观点认为,应当参照诉讼时效规定,当事人启动确认合同无效诉讼并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往往只是过程和手段,其终极目的仍然要回归到返还或赔偿的经济目的。
对此,司法并不以为是恶意,司法审查中享有诉的利益也是判断原告适格与否的一项因素,从这个角度上讲,当事人应当在诉讼时效的期间内启动该诉讼。
另有观点认为,合同无效系自始无效,单纯的时间经过不能改变无效合同的违法性。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不应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而合同经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关于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的请求,应当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本文援引公报判例的裁判观点即是如此。
还有观点认为,应当参照适用撤销权期间的相关规定,因为合同被撤销、被认定无效以及合同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是相同的,同时合同的撤销和认定无效在某些构成方面的界限也是模糊的,参照适用撤销权的期限规定有一定的合理性。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均有一定道理,但实务中主流观点还是本文援引公报判例观点,推荐本文,以供参考。
来源 :金融审判研究院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在征收集体土地过程中,市、县级人民政府作为组织实施的主体与被征收土地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因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双方不是平等主体,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协议条款不必经双方平等协商,征地过程都是行政行为等特征,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属于行政合同。 专门规范行政合同的立法目前还是空白,只能参考适用民事合同的相关理论。而民法通
没有诉讼时效规定。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属于确认之诉的范畴,由于确认权属于形成权,故不适用一般的诉讼时效规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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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情况有以下几种:(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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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八种情形的问题,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情况有以下几种:(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96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支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企业债券本
1.我国目前没有取得时效制度,只有诉讼时效制度。2.所谓取得时效,是指占有他人的动产和不动产,持续达到一定时间,即可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的法律事实。所谓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经过法定期间,即发生权利功效减损法律效果的制度。我国目前民事立法对诉讼时效的客体未设明文,但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应区分类型予以处理,诉讼时效只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和部分物权请求权如动产物权人的返还财产请求权以及
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情况有以下几种:(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
如何理解《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中的“其他费用”(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1年第19次法官会议纪要)案情摘要A公司与B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出借资金,若B公司出现违约,则双方为解决争议而实际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和合理的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因B公司未依约偿还借款,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B公司偿还借款本息,并支付律师费及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法律问题民间借贷纠纷
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指,有证据表明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据一般规律推定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2、实务中,一般出现这种情况,就看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哪一方承担举证责任,一般就应该举出相关的证据来证明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如果证据不够足以让法官认为对方有知道的可能性,那么就可能承担因此带来的败诉风险。3、相关法律规定中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以一般普通公众的认知作为判断标准,只
在很多的车险理赔案中,保险公司所怀疑的诈保案件,多数情况处于“有理无据”的状态。这种案件通常的几种表现为:1、偏僻路段;2、雨雪雾气候;3、晚间或凌晨;4、损失严重;5、本人无伤;6、单方责任;等等。车主索赔提供的材料让保险公司无懈可击:行驶证、驾驶证、事故认定书、保险单、公估定损单。如果仅凭怀疑就拖赔或不赔,不仅违反《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而且一旦诉讼,保险公司也必输无疑。在这种情况下,引入第三方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如何计算法律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计算方法:1、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2、没有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债权人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则从该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3、附条件的债权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时开始计算。4、附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到达时开始计算。5、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应当自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这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应理解为“当事人在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以后,表示自愿履行的,法院应当受理,并可以判决强制履行”。这里的“当事人自愿履行的”应当包括以下情形:①表示自愿履行并且已经履行完毕;②表示自愿履行但尚未履行;③表示自愿履行后,又反悔。遇上述情形,均可直接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
怎样确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日1、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2、没有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债权人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则从该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3、附条件的债权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时开始计算。4、附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到达时开始计算。5、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应当自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6、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