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这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应理解为“当事人在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以后,表示自愿履行的,法院应当受理,并可以判决强制履行”。
这里的“当事人自愿履行的”应当包括以下情形:①表示自愿履行并且已经履行完毕;②表示自愿履行但尚未履行;③表示自愿履行后,又反悔。
遇上述情形,均可直接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问题
最高法院法复(1997)4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该批复的适用条件应该是:
1、主观要件是双方有继续履行债的新合意,债务人自愿继续履行的意思表示;
2、形式要件表现为达成了新的协议;
3、内容要件是要能体现出对原债权债务的确认及履行方式达成了一致。
符合以上三个条件的,应当受法律保护,诉讼时效期间从还款协议确定的给付期限届满的次日起重新计算。
三、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盖章的问题
最高法院法释[1999]7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逾期贷款通知书,债务人在该催收单上签字或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对这一批复的适用,根据批复的本意和目的,①对“债权人”,应作扩张理解,即不仅指信用社,也应当包括其他金融机构这类特殊主体。
批复中的“借款人签字或盖章”,按四川省高级法院川高法(2000)204号复函,“超过诉讼时效期,不仅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的签字或盖章行为对法人产生约束力,法人的其他工作人员在催款通知单上的签字或者盖章行为,只要是受法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委托,或者在履行其工作职责的相适应的行为,其法律后果均应由法人承担。”
应理解为法定代表人及其代理人和法人单位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的负责人及其代理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签字或盖章;借款人作为自然人的,应理解为借款人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和同居成年家庭成员的签字或者盖章。
②债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文件仅限于催收逾期贷款通知单,不包括对账单和征询函等需要协商一致的其他文件。
四、法官不能主动适用诉讼时效
从罗马法以来,时效制度有一项重要原则,即时效只能由当事人主张,而不能由法庭主动援用。就《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规定来看,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如果债务人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抗辩,就应视为其放弃了诉讼时效利益。时效制度的适用,主要影响当事人的利益,是否提起抗辩,系义务人的权利,而非法庭主动适用的对象。
故法官不应主动审查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仅对被告就此提出的抗辩予以审理。
五、法官不应当告知被告可以提起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抗辩
法官将原告的诉讼请求的诉讼时效期间已届满告知被告可以提起超过时效的抗辩,将直接导致原告败诉的结果。这会使当事人对法官行使释明权的正当性以及法院裁判的公正性产生合理的怀疑,并可能使当事人对法官个人的职业品质产生不信任,即便是被告得了好处,他仍然会由此对你这位法官的个人品质产生怀疑。
因此,对释明权的行使并不是没有限制的。如果法官主动进行时效超过抗辩的释明,就属不当释明,违反辩论原则和法官中立审判的地位,有悖于公平和正义。
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指,有证据表明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据一般规律推定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2、实务中,一般出现这种情况,就看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哪一方承担举证责任,一般就应该举出相关的证据来证明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如果证据不够足以让法官认为对方有知道的可能性,那么就可能承担因此带来的败诉风险。3、相关法律规定中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以一般普通公众的认知作为判断标准,只
1、民事诉讼时效过了,权利人同样可以提起诉讼维权,但如果对方当事人以已过诉讼时效提起抗辩,权利人将丧失胜诉权。2、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3、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诉讼案件过程中,发现案件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但当事人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不能够主动向当事人释明,指导或引导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更不能直接援引诉讼时效制度,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如何计算法律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计算方法:1、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2、没有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债权人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则从该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3、附条件的债权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时开始计算。4、附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到达时开始计算。5、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应当自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
一、2022年民事诉讼时效期间规定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我国《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特殊诉讼时效期间: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二十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
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期间就应当相应延长。为了便于涉外民事诉讼当事人充分地行使诉讼权利,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涉外民事诉讼期间作出了特别规定。(一)被告提出答辩的期间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8条规定:“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30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涉外民事案
民事诉讼中举证期间的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条第款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这里的“法庭上”自然是指开庭审理中的法庭,该规定表明,当事人不仅可以在开庭前的审理准备阶段提出证据,而且可以在开庭审理中的任何阶段,包括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阶段等,直到最后一次开庭的法庭辩论终结之前,当事人都可以随时提出证据。在审判实践中,法庭辩论结束后往往并不是立即评议,当庭宣判,而是经过一段时间后
怎样确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日1、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2、没有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债权人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则从该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3、附条件的债权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时开始计算。4、附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到达时开始计算。5、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应当自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6、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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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缴物业费有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三年。物业服务合同系持续性合同,物业公司要求业主给付物业服务费用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最后一期物业服务费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物业费诉讼应在诉讼时效内提出,否则对方可以进行诉讼时效抗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
如果侦查机关已经对案件进行立案侦查,该案件是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案件不会超过追诉时效。但如果是公安机关没有立案侦查的,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犯罪经过五年的;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犯罪经过十年的,不再追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
3.为什么要规定诉讼时效?这一方面是为了催使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以避免民事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另一方面是为了避免因时间过长造成搜集证据的困难和影响法院的正确处理。 4.为什么诉讼时效问题容易被忽视?我国法律中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是借鉴外国的法律而制定的。而在我国古代,法律上并没有这种规定。相反,我国民间历来有“父债子还”的说法。一个人的债权不但不会在自己在世时因时间推移而失效,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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