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举证期间的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条第款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这里的“法庭上”自然是指开庭审理中的法庭,该规定表明,当事人不仅可以在开庭前的审理准备阶段提出证据,而且可以在开庭审理中的任何阶段,包括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阶段等,直到最后一次开庭的法庭辩论终结之前,当事人都可以随时提出证据。
在审判实践中,法庭辩论结束后往往并不是立即评议,当庭宣判,而是经过一段时间后才最后宣判,在判决书形成之前,当事人实际上也都可以向法院主张新的事实和提出新的证据。
当然,这是针对第一审程序而言的,在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仍然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因为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的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遵循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不仅适用于一审程序,同样适用于二审程序。
同时,民事诉讼法第条第款第项还规定“原判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这里不管是发挥重审,还是查清事实后改判,都意味着需要进一步调查收集证据,核实案件事实,因此当事人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从另一个视角看,法律没有关于禁止当事人提出新证据的任何规定,也同样表明当事人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法院决定对案件进行再审的事由之一是,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决。可见,在再审程序中,新的证据可以作为推翻原判决的一项理由,当事人当然也就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举证期间的含义
举证时限制度有学者称为证据失权制度,源于古罗马一一教趣立近业置庄,是指负有举证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证明其主张的相应证据,逾期举证的则应承担证据失效的法律后果的一项民事诉讼期间制度'。
此项制度后来逐渐为各国所继承和不断发展,成为证据规则的重要部分。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限定的期间,即当事人必须在法定或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积极提供支持自己诉讼主张的证据二是法律后果,即如果当事人逾期举证就要承担证据失效的不利后果,前者是形式上的,后者是实质意义上的,因为只有以法律后果为支持,限定的期间才能得以落到实处。
从根本上说,举证时限制度是举证责任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它为举证责任的完成限定了期限,成为举证责任制度真正落实的重要保障。
举证时限的一般规定
1、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2、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3、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4、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5、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6、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7、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8、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提举新证据的时限规定
1、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2、一方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或者举证。
证人出庭的时限规定
1、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2、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3、开庭时,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
从上文中相信大家都有去认真了解了。小编提醒大家在日常中遇到一些诉讼的问题,对于证据的收集等相关的案件问题,大家如果有什么不懂,或者在时间上有什么问题的话,可以委托相应的律师帮忙处理,这样可以避免出现一些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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