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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的不定时工作制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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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的不定时工作制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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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不定时工作制,也叫无定时工时制,它没有固定工作时间的限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需要连续上班或难以按时上下班,无法适用标准工作时间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而采用的一种工作时间制度,是中国现行的基本工作时间制度之一。

二、适用范围

该工时制度在企业中经常被使用,主要是为了减少加班工资的支付。因为如果实施了不定时工作制,可以不适用相关加班工资的规定,甚至在有些省份(北京、江苏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也可以不用支付。

但也并非所有员工都可以使用不定时工作制,只有特殊人员才可以使用,而且保证这些人员的休息权利。主要有以下三类人员可以适用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三、不定时工作制未经劳动部门批准是否有效

工时制度是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只有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才导致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如何识别是否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其一,判断的标准是该强制性规定是否明确规定了违反的后果是合同无效;其二,法律、行政法规虽然没有规定违反将导致合同无效,但违反该规定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也应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从这个方面来看,《劳动法》规定的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应该经劳动部门批准的规定,应界定为管理性规范。所以,违反该规定,并不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即符合不定时工作制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未经劳动部门批准,不影响约定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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