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之间的遗赠扶养协议是否有效?
1.儿子和女儿健在的情况下,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之间不能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在儿子或女儿健在的情况下,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之间没有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定条件,即使签订了也是无效的。其原因在于,父母与子女之间存在法定的抚养、赡养义务关系,这是基于血亲关系依法而存在的,而儿媳、女婿与儿子、女儿之间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且存续之中,夫妻在经济上又是一个利益共同体,赡养双亲是夫妻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在对外经济关系上,夫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一般应由双方负连带清偿责任,除非双方有特别财产约定,且债权人也知道该约定;
在对外亲属关系上,夫妻对父母、子女承担的赡养、抚养义务也是连带负担的,这是基于夫妻关系的成立而不可推卸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
2.儿子和女儿去世的情况下,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之间可以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在儿子或女儿去世的情况下,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之间就产生了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定条件。儿子或女儿去世,婚姻关系随之消灭,儿媳、女婿丧失了对公婆、岳父母承担赡养义务的基础,此时公婆与岳父母也没有权利再要求儿媳和女婿尽赡养义务,如果公婆与岳父母有这种需要,就只能以给付对价的遗赠扶养的方式进行,此时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是法律允许和鼓励的。
实际生活中这种情况较普遍,在没有其他子女或者其他子女不孝顺的情况下,老人一般很愿意与对自己一直体贴照顾入微的儿媳和女婿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这是几年、十几年、甚至几十年儿媳、女婿的诚信付出换来的,法律给予承认和提倡是理所应当的。
二、遗赠扶养协议须实际履行
如果签了遗赠扶养协议,抚养人拒不履行对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约定义务,那么相当于扶养人违约,遗赠人可以单方撤销该协议或者申请司法机关予以撤销,如果遗赠人已经去世,其法定继承人可以主张该协议已经丧失履行前提,即遗赠人的遗产不能按协议给予未尽扶养义务的扶养人。
没有。子女对父母和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岳母没有法定赡养义务。
一、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有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1、公婆与儿媳之间,岳父母与女婿之间,虽然按父母子女关系相称,但并非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具有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2、从法律角度看,我们国家法律并没有哪一条明确规定儿媳有赡养公婆、女婿有赡养岳父母的义务,不赡养公婆、岳父母并不违反法律。3、所以赡养人的配偶不是法定的赡养人。虽然法律规定赡养人
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 我国的父母子女关系分为两类: ①、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父母与婚生子女、父母与非婚生子女。 ②、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主要包括: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 而公婆与儿媳之间,岳父母与女婿之间,虽然按父母子女关系相称,但并非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具有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没有法定的赡养
一、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有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1、公婆与儿媳之间,岳父母与女婿之间,虽然按父母子女关系相称,但并非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具有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2、从法律角度看,我们国家法律并没有哪一条明确规定儿媳有赡养公婆、女婿有赡养岳父母的义务,不赡养公婆、岳父母并不违反法律。而且儿媳、女婿在我国的家庭关系中,是没有其法律地位的。在
有效。应按补充协议确定结算。
导读:最高人民法院吴晓芳法官在《关于婚姻家庭纠纷审理热点、难点问答》里提到: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双方以借款或其他形式确定补偿金,一方起诉要求支付该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方履行后反悔,主张返还已支付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亦不予支持。但合法配偶起诉主张返还的除外。 有配偶者发生婚外情的事实一旦被配偶知情,无疑会直接导致夫妻感情亮起红灯甚至走向破裂。实践中,许多出轨
征地批复下达前,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通常不宜认定为无效。这是因为,从安置补偿协议所具有的行政性角度看,不宜认定该协议无效;从安置补偿协议所具有的合同性角度看,也不宜轻易认定该协议无效。由于《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并没有明确禁止在未批准征收的情况下签订协议,而只是就包括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在内的征地程序作出了规定,加之确认征地行为或协议无效,通常情况下反而会导致国家和公共利益受到更大损
劳动合同未到期,用人单位基于各种原因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就工资、补偿金额等达成协议,该协议是否有效呢?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
法律咨询常某是一家机械加工厂的员工,在一次焊接作业中不慎误伤眼睛,造成左眼失明。该工厂对于此事故既没有向主管部门上报,也没有给常某申请工伤认定,而是私下与常某达成协议,一次性给付常某30万元,常某不再追究其责任。那么,对于此类工伤事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的私了协议是否有效?律师答疑劳动者发生工伤以后,用人单位私下与劳动者就工伤赔偿达成协议的情况越来越多。那么这种工伤私了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究竟
一、父母生前订立的财产分配协议是否有效1、依法自愿所签的,有效。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二、继承权的取得有哪些方式继承权的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一般如下: 1、取得继承权的方式之一:根据遗嘱指定取得,即遗嘱继承权。但是必须满足三个条件:生前立下的遗嘱合法有效,继承权的取得和生效必须在遗嘱人
楼间距是否合理的依据,可向当地规划部门查询
家庭承包权可作为遗产继承,农村承包土地继承的方式为继承人与发包人进行协商签订承包协议,继承人进行生产收益,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女婿有没有继承岳父母遗产的权利
魏济民 张少丽(广东华瑞兴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广东华瑞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案情介绍】上海建工集团承建珠海长隆项目,其珠海分公司将部分工程分包给衡南五建公司。邹某为衡南五建珠海分公司的前负责人,其以上海建工集团珠海长隆项目部的名义与材料商郑某签订钢材购销合同,但合同上仅有邹某和材料商实际经营者旷某的签名捺印。因邹某拖欠材料款,材料商业主郑某及实际经营者旷某将上海建工、上海建工珠海分公司、衡南五
一、父母与子女间房屋买卖协议是否有效父母与子女间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只要该房屋买卖协议内容不违法,而且父母子女的意思表示真实,达成了一致意见,协议就是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二
一、入赘女婿有没有继承岳父母遗产的权利1、入赘女婿有没有继承岳父母遗产的权利,按以下情形处理:(1)、在法定继承的情况下,入赘女婿不是法定继承人,不享有继承权,但配合死亡,入赘女婿如果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岳父母遗产;(2)、如果岳父母订立了遗嘱,将遗产指定入赘女婿继承的,入赘女婿就是遗嘱继承人。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
1、一般情况下女婿对岳父母的遗产没有继承权,但是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2、如果岳父母在遗嘱中表示将部分遗产赠与女婿的,女婿也可以分得遗产。3、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褚X1与被告褚X2、褚X3、褚X4遗赠扶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褚X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被告褚X2、褚X3、褚X4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1、一般情况下女婿对岳父母的遗产没有继承权,但是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2、如果岳父母在遗嘱中表示将部分遗产赠与女婿的,女婿也可以分得遗产。3、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
关于电网与发电厂、电网与电网并网运行的规定(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