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方案”房屋夫妻同住人生前并未确权,其继承人是否可代为确权?
[导读] 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按“94方案”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另一方作为具备可以主张产权共有条件的人,是否需要经过确权诉讼方获得产权份额?
生前未曾主张权利的,其继承人能否主张共有份额中其应得的份额?
[案情简介]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倾向性意见:产权登记人之配偶作为具备可以主张产权共有条件的人,无须提出确权诉讼,亦因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而自动获得产权份额。
方甲、秦某系夫妻,共生育方某东、方某南、方某秋三人。上海市潍坊四村xx号3204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原系租赁公房。1994年11月15日,系争房屋按“94方案”购为产权房,并于同年12月20日登记于方甲名下。同住成年人包括方甲、秦某、方某秋三人。1998年12月1日,秦某被报死亡,生前未留有遗嘱;2014年11月7日,方甲被报死亡,生前留有公证遗嘱,将系争房屋中其本人与其继承自秦某的份额指定方某秋继承。方甲和秦某父母均早于双方去世。2015年3月10日,方某秋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1、因其为94方案同住人,另一同住人秦某生前未确权,其应享有系争房屋1/2产权份额;
2、系争房屋另1/2产权份额为方甲遗产,方某东、方某南、方某秋法定继承房屋各1/6份额。
一审法院认为,系争房屋原为租赁公房,按“94方案”购买产权之后,已于1994年12月20日登记于方甲名下,距方某秋提出起诉之时已超过20年,已超过20年的最长保护时效,故对方某秋的确权请求不予支持。
系争房屋系方甲、秦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完全产权,故应为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秦某的1/2产权份额由方方某东、方某南、方某秋和方甲各法定继承1/8产权份额,方甲的1/2产权份额及继承自秦某的1/8产权份额按公证遗嘱由方某秋。
方某秋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倾向性意见:产权登记人之配偶作为具备可以主张产权共有条件的人,欲获得房屋产权份额,也应按同住人身份通过确权诉讼实现,且继承人不可代为确权。
李某与庄某系夫妻,育有李甲及李乙、李丙。李某与庄某夫妻于1995年8月5日以售后公房形式买下上海市曹杨X村XX号102室房屋,登记在庄某名下。
李某于2003年11月18日报死亡,生前未留遗嘱,父母均先于其过世。2007年7月10日,李丙以出让方式自庄某名下取得该房屋的产权。
2015年4月,李甲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庄某与李丙的房屋出让合同,法定继承分割102室房屋。
一审法院认为,李甲与庄某、李乙、李丙作为被继承人李某的配偶子女,均系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李某的遗产。102室房屋产权原系庄某所有,虽然李某与庄某系夫妻,但李某生前并未主张该房屋产权共有,应视为同意房屋产权归于产权登记人庄某,该房屋中没有李某的遗产,庄某出让房屋属合法有效。
故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李甲的诉讼请求。
李甲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称102室房屋是李某与庄某夫妻于1995年8月5日共同出资以售后公房形式买下产权,此行为发生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没有书面约定财产分别制,该房屋应视为李某与庄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李某去世后其在该房产享有的产权应当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处理。
二审法院认为,具备可以主张产权共有条件的人,要求确认售后公房产权共有,应以提出主张并经确认为认定依据,生前未主张的,应推定其对房屋产权归属在登记人名下并无异议,因此继承人不能再主张权利。
故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律师观点]“94方案”房屋属于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从诉讼时效到同住人资格以及同住人份额,一直是上海司法实务中的疑难问题。
目前,上海一中院与上海二中院仍有不同的倾向性意见。以后是否会有统一意见、以及会有怎样的统一意见,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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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实际施工人对外从事买卖、租赁、借贷等行为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在实际施工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常常起诉施工企业,要求施工企业承担还款责任。施工企业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大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判例(参考判例(2015)民申字第1217号、(2015)民申字第2687号),笔者总结:实际施工人购买建筑材料行为,如果构成表见代理,则施工企业应承担还款责任。最高人
法律分析:在房屋租赁期间租客意外受伤,房东需要承担责任的有以下情况: 1、房东配备的房屋设备未使用中或正常使用中发生损坏导致租客受伤的; 2、因房子老化等原因,导致天花板坠落等其他情况造成租客受伤的; 3、房屋设计等原因未与租客说明,在租客使用电器或其他设备时导致发生触电、火灾、煤气中毒等意外事故; 4、超出合同约定的租赁物使用范围造成的伤害。 总的来说,因个人原因造成受伤的情况的,由租客或导致该
承租人、同住人之间,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取得拆迁补偿款。 但有下列情况除外: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酌情多分;承租人或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补偿款,无法购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的;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对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 (二)属于本市两处以上公房承租人的,其对各处被拆迁公
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拆迁人拆迁房屋的时候,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而拆迁补偿的方式有很多,如支付货币,进行产权置换等,那么房屋拆迁什么情形下视为同住人?下面由淄博律师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房屋拆迁哪些情形下视为同住人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也就是说拆迁公有租赁房屋的,拆迁人要和房屋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承租人、同住人之间,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取得拆迁补偿款。但有下列情况除外: (一)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人,可以酌情多分: 1.承租人或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补偿款,无法购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的; 2.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 3.对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
买卖售后公房主要涉及到两个问题1、按照方案购房的未登记的产权人权益按方案购买的售后公房,产权证上只有一个人的名字,但可能还会存在其它的产权人,如同住人、职级人、工龄人等均有权要求确认为产权共有人。不过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和公信力,因此只要与房产证上的权利人签订了买卖合同,则其他的产权人不能以未经其同意为由主张买卖合同无效,其他的产权人可要求出售人承担赔偿责任。2、同住人的居住权利未按九四方案购买的房屋
房屋租赁纠纷中承租人的同住人利益保护纠纷的处理加强对合同同住人保护的必要性,这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以及租赁合同性质而产生的。保护承租人的同住人是租赁合同的一项附随义务。对承租人的同住人的保护义务涉及附保护第三人作用合同制度。附保护第三人作用合同制度为德国判例法所首创,至《美国统一商法典》而发展完善,《美国统一商法典》中第2-318条所规定的利益第三人担保责任堪称附保护第三人作用合同的典范。该规定由于
【基本案情】薛 王某是杨浦区某处公房的承租人,和老婆薛某、女儿王某某一起居住在该房屋内。2006年,王某某与张某结婚,婚后在外租房居住。2009年12月,王某作为承租人与拆迁人签订《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使用货币补偿)》,该协议载明各类拆迁补偿安置款总额为106万元,王某一户作为购买了从拆迁人手中购得航头镇某处三室一厅一套,该套房屋的售价为53万元,产权登记在王某和薛某名下。另外还有
公安查开房记录能查到同住人。旅馆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对住宿的旅客进行登记。如果不予登记的,将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公安查开房记录至少可以查一年,最多查几年根据各地的不同规定而有所不同。开房记录有详细的记录,具体的时间,人物以及身份证扫描件都有记载。 一、公安查开房记录能查到同住人吗 公安查开房记录可以查得到同住人的。现在入住酒店、旅馆都必须要出示身份证进行“一人一证”的实名登记并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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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动迁,承租人和同住人如何分配?周运柱律师根据长期的经验回答如下:一、公房动迁,承租人和同住人如何分配这个问题是建立在承租的公房动迁纠纷中已经确定了承租人和同住人的身份;二、如果同住人的身份没有被确定下来,或者其他家庭成员对于当事人的同住人资格有异议,这种情况可能要法院来诉讼进行确定;三、如果公房内并无承租人,房管局也没有指定承租人,那么 其他同住人要协商公房动迁后承租人和同住人如何分配的法律
上海公房同住人一定要在户口上吗?资深周运柱律师根据多年公房拆迁的经验答复如下: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有权对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主张权利的,一般是指被诉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和 同住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也视为同住人: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征收决定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
公有住房同住人的认定如下: 1、同住人在公有住房处具有常住户口; 2、同住人在公有住房处已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 3、同住人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属于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经常有上海市民提问:上海房屋动迁知青政策?回沪知青子女动迁政策?知青子女空挂户口动迁案?例动迁同住人的认定知青回沪动迁算同住人拆迁知青配偶属安置知青动迁政策?上海回沪知青动迁政策。针对这一系列问题,上海回沪知青及知青子女动迁中作为特殊群体能否作为同住人?资深周运柱律师解答 :(1)知青按照政策退休返沪及知青子女按政策回沪户籍迁入,都应保留其在系争房屋内的居住权。报出生于系争房屋但从未实际居住过,
公房同住人的条件是什么,怎样取得居住权成为“同住人”应符合三个条件:首先,“同住人”应当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其次,“同住人”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时,在该房屋处已实际居住生活符合年限要求。最后,“同住人”是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怎样取得居住权房屋居住权的设定主要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第一、依合同而取得居住权。如承租人依租赁合同而取得对出租的房屋的居住权。第二、直接
意思就是上述情形给租客或在这个房子里住的人造成的人身伤害 房东都不承担责任
我朋友的记录已经被他老公找派出所熟人调出来了,但是记录只有我朋友个人的,就是想咨询下,想调同住人信息可不可以调的出来
因房屋征收所引起的纠纷中,共同居住人的认定往往会成为争议的焦点。在实务中,有许多知青子女按照政策落户,而后面临房屋动迁的案例,那么知青子女按照政策落户是否属于同住人呢?一、律师观点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房居住权纠纷研讨会综述》第三条第二款,除回沪知青子女等按政策回沪人员外,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许无法定监护关系未成年人迁入户口的,一般可认定为属于帮助性质。根据此条规定,回沪知青子女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