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证实完全没有真实业务,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案号: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黑0127刑初21号
说明: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辛某某涉嫌单位行贿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最后,审理法院支持对辛某某涉嫌单位行贿罪的指控,但认定辛某某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本文仅讲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部分。
一、基本案情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
被告人辛某某系A公司实际控制人。
1.2013年7月29日至2013年7月30日,B经贸公司向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金额为1888888.89元,税额为321111.11元,价税合计金额为2210000元。
2013年6月28日和7月23日,甲集团制药六厂为A公司出具2张银行承兑汇票,金额合计为1280280.5元,背书给B经贸公司。
2.2015年12月17日,C实业公司向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金额为753702.43元,税额为128129.41元,价税合计金额为881831.84元。
A公司会计账簿显示2015年12月11日至17日分别将各类纸张做入库处理,2016年2月20日至6月30日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881074.88元,使用现金支付756.96元,13张银行承兑汇票经背书后承兑单位为A公司。
C实业公司银行流水显示自2015年9月1日至2017年1月6日未收到A公司货款,公司账目显示2015年12月30日以收取现金881831.84元作记账凭证。
3.2016年1月22日,D纸业公司向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金额为512820.52元,税额为87179.48元,价税合计金额为600000元。
A公司会计账簿显示2016年1月18、19日将胶版纸做入库处理,2016年3月19日至11月24日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货款,银行承兑汇票经背书后承兑单位为A公司。
综上,A公司收到三家企业共计1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3155411.84元,税额合计536420元,价税合计金额共计3691831.84元。
经侦查,被告人辛某某于2019年5月22日被监察机关在北京首都机场抓获。
二、检察院指控
辛某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巨大,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辩护意见
1.辛某某的辩护意见
否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辩解都是发生真实业务而开具,并未虚开。
2.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对虚开发票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均不足以证明A公司与B经贸公司、C实业公司、D纸业公司之间不存在真实业务往来,故不存在虚开发票的事实,不构成虚开发票罪。
四、裁判理由
被告人辛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从A公司取得B经贸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看,有证人王某2证实,B经贸公司和A公司有业务往来,A公司给付过部分货款,由于部分纸张出现质量问题退货,发票没有退回。
运货的交通工具是雇的,2013年后公司没有经营,账目交给父亲保管,至今没找到,物流仓库的入库和出库单据找不到了。
从C实业公司开具给A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看,鉴定意见中,A公司会计凭证显示用银行承兑汇票和现金支付货款,银行承兑汇票显示最后收款单位为A公司,C实业公司银行流水显示未收到A公司货款。
但卷宗中有A公司对C实业公司的货物作交易入库处理的入库单,有证人张某2证实C实业公司与A公司有业务往来,由于汇票上的公章捺印有问题,A公司给的是现金,有入账凭证,出库单公司没有保存,业务是真实的,并提供了记账凭证及现金收据。
从A公司取得D纸业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看,鉴定意见中,A公司将取得的D纸业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入账,会计账簿显示用银行承兑汇票付货款,银行承兑汇票显示承兑单位为A公司。
但卷宗中有A公司对D纸业公司的货物作交易入库处理的入库单,法定代表人王某3称D纸业公司与A公司有过业务往来,公司废业,账本已损毁灭失。
综上,A公司取得的B经贸公司、C实业公司、D纸业公司三家企业的1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既有发生真实交易方面的部分证据,又欠缺发生真实交易的全部证据,但也无充分证据证实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完全没有发生真实交易。
亦即说辛某某是否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疑问,对所认定事实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能得出唯一结论。退而言之,即便认定辛某某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也无充分证据证实辛某某主观上具有偷骗税款的目的,也无充分证据证实客观上实际造成了国家税收损失,根据相关规定,不符合刑法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构成。
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辛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现有证据达不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可待进一步查证,故暂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指控辛某某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证据不充分,该罪名不能成立。对辛某某及其辩护人关于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关键词】何观舒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无罪辩护
引言罪刑法定,意味着犯罪、刑罚均只能由刑法来决定,而不是由前置的民商法、行政法所决定。如果认为前置法负责定性,刑事法只作定量判断,就势必会降低刑法上违法性判断的价值,不当扩大处罚范围。这一点,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适用时表现得特别充分。 1前置法的违法性和刑事违法性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体现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违反税收管理法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犯罪。据此,司法机关
真实案例:A出于融资需要向B企业借款,但因AB两个企业都是国企,出于审计等方面因素,不能直接签订借款合同。于是A企业又找来C企业,ABC三家企业以虚假交易方式进行融资。具体操作是名义上订立3份买卖合同,买货的流程是A→B→C→A顺序,资金流转顺序亦然,那么3个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流向就是反向的B→A→C→B顺序。从表面上看,A向B买货并支付款项,B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A,但实际上并
“变票”偷逃消费税,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原因如下,一是油品消费税主要征收环节在生产环节,变票的行为没有实质造成消费税损失,只是起到形式上掩盖的作用。二是不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三是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我们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按照刑法条文的解释应该认定造成国家税务损失特指增值税款,变票的行为并未造成增值税款损失。
我国《刑法》第205条规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该罪入罪门槛低、刑罚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1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的,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50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的,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但如果符合以下这些情形,并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1)为虚增营业额、扩大销售收入或者制造虚假繁荣,相互对开或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2)在货物销售过
我国《刑法》第205条规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该罪入罪门槛低、刑罚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1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的,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50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的,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但如果符合以下这些情形,并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1)为虚增营业额、扩大销售收入或者制造虚假繁荣,相互对开或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2)在货物销售过
审查要旨:犯罪嫌疑人张某甲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受闫某某的指派到临河帮助纪某乙注册公司,证实张某甲在主观上有共谋,客观上实施了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临河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临检公诉刑不诉〔2019〕15号 一、基本案情: 巴彦淖尔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2月至4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闫某某、纪某甲、张某甲利用张某乙等十四人身份证,在临河区成立了巴彦淖尔市*
裁判要旨:存在真实皮棉交易,因不明的原因,将收购发票开具给与其没有购销关系的朱某3等人,该行为是否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及损失的多少,税务稽查报告均无法证实。瑞昌市XRX纺织实业有限公司被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一审请求情况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5月至2013年6月,被告瑞昌市XRX纺织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人胡某祥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制作假产品购销合同,以瑞昌市XRX纺织实
前言: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的原则。不能离开《刑法》的规定,根据一般观念去认定案件事实的性质,再去生搬硬套刑法条文,这样容易张冠李戴,造成冤案。“票货分离”是对某种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的经营模式(现象)的概括。国家税务总局多篇新闻报道中把“票货分离”的现象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事实,中国裁判文书中至少有23个判决把“票货分离”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基本构成
裁判要旨:根据最新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入罪标准由虚开税款数额一万元调整为五万元,故原判认定张甲虚开税款数额4.6658万元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基于从旧兼从轻原则,应改判原审被告人张甲无罪。张甲被控被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查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相关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会计资料》《电子邮件》《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货物运输发票》《增值税专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如何界定“真实交易”?有一次在餐桌上,得知我是税务律师,且执业的律所机构也专注涉税法律服务,一民营商贸企业(乙公司)突然咨询我:甲公司销售给乙公司一批建材,但是甲公司收到该笔货款系丙公司代乙公司付款,但是实际真正需要使用这批建材的是丁公司,故而建材由甲公司直发给丁公司的工地。现就甲公司依法应当向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涉嫌虚开的刑事法律风险? 张老板说:购货合同由甲、
裁判要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是指以骗取抵扣税款为目的,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从刑法的具体条文来看,具有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应是认定此类犯罪的构罪要件。在不能证明智某有骗取抵扣税款或帮助他人骗取抵扣税款故意的情况下,仅凭找其他公司代开发票的行为就认定构成此类犯罪不符合立法本意,也不符合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至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少交税款,
案情简介:某当事人甲系A公司油品销售员,本案被告人乙通过实际控制的B公司及关联公司,经被告人丙的介绍,通过甲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向A公司、C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税额超过250万元。公安机关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甲刑事拘留,在起诉意见书将其列为排序第二的主要犯罪嫌疑人,认定虚开税额超过250万元,量刑档次十年以上。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可甲为公司员工的身份,系从犯,判决适用缓刑。 辩护人
定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量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因追诉时效届满而不起诉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例汇总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3)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
变名销售被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为何判决无罪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近年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呈现高发的态势,特别是医药、煤炭、黄金、废旧物资、石化等行业,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重灾行业。这些行业涉嫌虚开都有着一定的特点,如在石化行业的“变名销售”行为,即石化企业取得品名为沥青、芳烃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在多个企业之间流转,以更改货物品名的方式,开具销项成
一、引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增设源于特殊的社会背景。1994年,我国实行全面税制改革,建立了以增值税为主的流转税制度。在新税制实行的过程中,许多犯罪分子虚开、伪造、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取非法利益,给国家税款造成了巨额损失。为了严厉打击该类犯罪,立法机关于1995年增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新罪名,并为其配置了死刑在内的极高法定刑,体现出我国当时对于该类犯罪极强的处罚力度,直至2011年刑法修正才
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挂名法定代表人是否会被判刑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暨广强律师事务所税务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规定:“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这是单位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处罚规定,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法定
定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量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温州乐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相对不起诉案例汇总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1.1.案例一: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1.2.案号: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乐检刑不诉〔2021〕20278号)1.3.简要案情:王某某担任温州A矿业机械有限公司经理期间,取得杭州B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金额计897963.60元,税额152653.81元,价税合计10506
可以,但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取保候审条件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