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公共收益涉及补税罚款应由谁承担
基本案情
被告闵行区某小区业委会(甲方)与第三人某物业公司(乙方)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所有的附房及相关设施其经营管理权属甲方,甲方委托乙方管理。
公共收益包括固定停车费、临时停车费、附房租金及其他公共收入。业委会收支账务由物业服务企业代管。同时,双方签订《补充条款》,约定小区的物业办公室和铝合金车棚对外出租后的租金收入、小区停车费属小区公益性收入,税后按甲方30%、乙方70%比例分成。
因物业公司在经营中存在取得临时停车费、房屋租赁收入及公益性收入等未申报纳税,2019年8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向物业公司发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决定对其追缴营业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各类附加、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共计95,364.71元。
同时处以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47,473.07元。后物业公司向税务部门缴纳了上述税款及罚款。
事后物业公司在小区内公布的“2019年7月-2019年9月公益性收支汇总表”记载,公共收益补缴税务局税金45,500元,“2019年10月-2019年12月公益性收支汇总表”记载,公共收益补缴税务局税金65,080元。
2021年1月,小区内部分业主致函业委会,称税务部门处罚对象为物业公司,故补缴税款和罚款与业主无关,物业公司利用为小区代管账户的便利私自扣划小区公共收益款为其违法行为补缴税款和罚款,明显违法,要求业委会维护全体业主的利益,把有关款项追讨回来。
后小区业主朱某作为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业主委员会于2019年作出的代第三人物业公司从小区公益性收入中补缴税金的决定和因物业公司逃避缴纳税款产生的罚款共计人民币110,580元的决定。
被告业委会辩称:业委会从未就涉案款项的划出作出任何决定。小区公益性收入账户是物业代管,税款和罚款确实是从账户扣划了,物业也通知业委会了,但业委会没有说同意,实际上业委会也不知道怎么操作,询问了有关部门,也没有得到清楚的答复。
业委会跟物业说了暂缓扣除,实际扣划时没有盖过业委会的公章,业委会主任也没有签字。业委会认为这钱是物业自说自话扣掉的,业委会没有同意过。
原告要求撤销决定,首先得是业委会作出过决定才能撤销,事实上业委会没有作出任何决定,此事仍在继续沟通当中。第三人物业公司述称:补缴税款和罚款虽然都由物业公司缴纳,但是导致罚款的原因在业委会,故补缴税款和罚款应由业委会承担。
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依据,应予驳回。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国家税务部门对物业公司作出追缴税款、处以罚款的决定,物业公司并未提出行政复议,而是履行了决定书内容,说明物业公司对其税务违法事实不持异议且愿意接受处罚。
而根据小区内公布的公益性收支汇总表,物业公司确实用其受托管理的小区公共收益来补缴了税金共计110,580元。无证据证明业委会就涉案款项110,580元从小区公共收益账户划入物业公司账户作出过决定。
故原告要求撤销业委会决定的诉讼请求,因缺乏依据,本院难以支持。小区业主如认为物业公司擅自使用公共收益补缴税金侵害其合法权益,可另觅合适途径主张权利,故判决驳回原告朱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
笔者认为,本案涉及的税收问题主要在于小区临时停车费、房屋租赁收入及公益性收入的补缴税款及罚款应当由谁承担?关于补缴的税款,因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约定“税后按甲方30%、乙方70%比例分成”,故税款应当在收入中扣除后再在双方之间按比例分配。
当然本处约定的“税后”并不是太严谨,因收入涉及营业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各类附加、印花税、企业所得税,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具体税种,避免产生争议。
关于罚款,因业委会收支账务由物业服务企业代管,且相关收入也由物业公司收取,税务机关登记确认的纳税主体也是物业公司,故因未申报纳税导致的罚款应当由存在过错的物业公司承担。
当然,如业委会明知并同意物业公司不申报纳税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至于本案业主为何会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原因主要在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上,因业主朱某提起的是撤销权诉讼,而被告业委会辩称其并未作出过代缴税款的决定,相关税款是由物业公司自行扣划的。
因业主无证据证明业委会曾作出过上述决定,故其起诉要求撤销的对象并不存在,只能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至于本案中业主是否可以直接提起侵权之诉,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或返还相应款项,笔者认为在诉讼主体上仍存在一定障碍,毕竟业主个人无法代表全体业主,本案适格主体应当是业委会。
如业委会不履行自身职责,存在失职行为侵害业主权益的,则业主可提请更换不称职的业委会成员,此程序涉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社区自治问题,本文不再展开。
正如判决书所述,小区业主如认为物业公司擅自使用公共收益补缴税金侵害其合法权益,可另觅合适途径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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