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浅谈保护破产债权人利益之重整和预重整

问题描述

浅谈保护破产债权人利益之重整和预重整
1个回答

  

保护破产债权人利益首先要明确什么是破产?破产:是指债务人因不能偿债或者资不抵债时,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诉请法院宣告破产并依破产程序偿还债务的一种法律制度。

狭义的破产制度仅指破产清算制度,广义的破产制度还包括重整与和解制度。多数情况下,破产指一种公司行为和经济行为。而人们有时习惯把个人或者公司停止经营也叫作破产。

 

  破产这个词,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其实是既熟悉又陌生。熟悉,是几乎所有的人都听说过“破产”这个词或者接触到过破产企业的员工以及其生活等等;

说陌生,是因为一般对于破产都是人云亦云的。并不确切的知道破产的深意。即便是以法律为职业的法律人包括律师也不一定能对于破产以及其丰富的内涵有深耕的能力。

 

  绝大多数人包括法律人对于破产的固有印象无非是破产清算。也就是说一说破产,似乎就是关门大吉;而即便是有所谓的破产重组的概念的人,也往往对于能拿回债权权益根本不抱有希望,也无非是走形式的参加管理人会议,债权人申报等等,最后拿不到回报或者说权益也就不了了之。

律师代理人尚且如此,债权人更是自认倒霉对付过去。

 

   其实,破产重整,破产预重整,已经入雨后春笋一样在破产领域破土而出茁壮成长。破产重整不是破产清算,二者有本质的区别。

破产重整是针对已具备破产原因但还有再生希望的企业,实行资产、债务、业务等方面的调整,以达到企业脱困重生的目的。破产清算则是对扭亏无望的企业,在法院监督下对其财产实行清算、评估、处理和分配,最终让企业退出和市场出清。

很多有实力或者是企业本身实力很强只是由于资金链断掉的破产企业,破产重整或预重整是非常合适的处理方式。破产重整制度是各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纳的困境企业救助制度,我国理论界开始关注破产重整制度,是在2002年前后开始的,破产重整的出现说明了破产法的核心从清算转向再建,破产法的立法理念也由单纯的债权人利益至上转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均衡,乃至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的方向发展。

破产重整制度的主要任务是如何分配、协调与平衡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以及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而在破产重整制度中,普通债权人所承受的风险大于其他债权人,风险主要是来源于普通债权人自身的性质,同时还与重整制度的基本构造和现有的经济体制下的一些制度有关。

为了确保重整程序能够有效运行,破产立法需要对普通债权人的利益提供更好的保护措施。

 

在重整程序中,债权人是风险的主要承担者,这是无法改变的事实,但也不能让他们被动接受这一事实,相反重整立法应该为债权人提供更好的保护,因为保护债权人利益是破产法产生和发展的内在的动力,只有保护好债权人的利益,才能让破产制度得到更好的发展。

债权债务关系是社会经济组织运行的基础,破产法的发展主要是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找到了这个平衡点,社会经济组织才能更好的运行。

在产权关系上是债务企业事实上的所有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也是刻不容缓。强化债权人利益是我国破产实践的历史反思和实现需求,重整制度必须要协调好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

 

在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最难的不是减轻企业负担,而是最大限度地保障债权人、企业职工等各方利益。这件事做好了,各方才能形成利益共同体,才能协助管理人强化应收账款追收,引入战略投资者实施转型,促进企业尽快走上正轨。

 

保护好债权人的利益,要保障债权人在破产重整过程中有充分的知情权,无论是评估报告、评估的依据还是审计报告等必须向所有债权人完整公开,而且要给予债权人充分的时间去了解和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合理性。

同时,要有解决异议的程序通道,保障债权人异议权。

 

此外,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还要进一步明确债权人或者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权,并赋予监督权的具体权限和程序,合理合法维护债权人自身权益。

 

还有,保护债权人利益具体办法、手段也有很多,比如说引进良好的投资人,债权人之间联合争取自己合理合法的权利、权益等等,丰富多彩。

 

破产重整,是债务的重整,信心的重振,更是利益的重整,只有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按照市场化模式操作,将债权人利益和企业长远利益结合起来,才能将企业从破产边缘拉回来,为企业带来第二次生命。

相关问题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