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二 【妨害安全驾驶罪】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一)主体
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主体不能理解为在上述交通运输部门工作的一切人员,也不能理解为仅指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驾车人员,而应理解为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
交通运输人员具体地说,包括以下4种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
(1)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人员,如火车、汽车、电车司机等
(2)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扳道员、巡道员、道口看守员等
(3)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指挥人员,如船长、机长、领航员、调度员等
(4)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监理员、交通警察等。他们担负的职责同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一旦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都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如非司机违章开车,在交通运输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的主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出,“在偷开汽车中因过失撞死、撞伤他人或者撞坏了车辆,又构成其他罪的,应按交通肇事罪与他罪并罚”这一解释说明,非交通运输人员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不以肇事行为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为要件。
(二)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酒后驾车、强行超车、超速行驶等,但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交通运输,是指与一定的交通工具与交通设备相联系的铁路、公路、水上及空中交通运输,这类交通运输的特点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紧相连,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
造成公私财产的广泛破坏,所以,其行为本质上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四)客观方面
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由此可见,本罪的客观方面是由以下4个相互不可分割的因素组成的:
1、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在交通运输中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承担处罚的法律基础。
所谓交通运输法规,是指保证交通运输正常进行和交通运输安全的规章制度,包括水上、海上、空中、公路、铁路等各个交通运输系统的安全规则、章程以及从事交通运输工作必须遵守的纪律、制度等。
如《城市交通规则》、《机动车管理办法》、《内河避碰规则》、《航海避碰规则》、《渡口守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
违反上述规则就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在实践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为主要表现为违反劳动纪律或操作规程,玩忽职守或擅离职守、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者违章行驶等。
例如,公路违章的有:无证驾驶、强行超车、超速行驶、酒后开车;航运违章的有:船只强行横越,不按避让规章避让,超速抢档,在有碍航行处锚泊或停靠;
航空违章的有:违反空中交通管理擅自起飞,偏离飞行航线,无故不与地面联络,等等。上述违章行为的种种表现形式,可以归纳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基本形式,不论哪种形式,只要是违章,就具备构成本罪的条件。
2、必须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这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条件之一。行为人虽然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未造成上述法定严重后果的,不构成本罪。
3、严重后果必须由违章行为引起,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虽然行为人有违章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而且在时间上存在先行后续关系,则不构成本罪。
4、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从始发车站、码头、机场准备载人装货至终点车站、码头、机场旅客离去、货物卸完的整个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
从空间上说,必须发生在铁路、公路、城镇道路、和空中航道上;从时间上说,必须发生在正在进行的交通运输活动中。如果不是发生在上述空间、时间中,而是在工厂、矿山、林场、建筑工地、企业事业单位、院落内作业,或者进行其他非交通运输活动,如检修、冲洗车辆等,一般不构成本罪。
检察院1992年3月23日《关于在厂(矿)区机动车造成伤亡事故的犯罪案件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在厂(矿)区机动车作业期间发生的伤亡事故案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因违反交通运输规章制度,发生重大事故,应按刑法第113条规定处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刑法第114条规定处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发生的,应当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由此可见,对于这类案件的认定,关键是要查明它是否发生在属于公共交通管理的铁路、公路上。
利用大型的、现代化的交通运输工具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定交通肇事罪,这是没有异议的。
但是,对于利用非机动车,如自行车、三轮车、马车等,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违章肇事,使人重伤、死亡,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存在不同的看法。
第一种意见认为:交通肇事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即能够同时造成不特定的多人伤亡或者公私财产的广泛损害,而驾驶非机动车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违章肇事,一般只能给特定的个别人造成伤亡或者数量有限的财产损失,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因此,不应定交通肇事罪,而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其犯罪的性质,造成他人死亡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造成重伤的,定过失重伤罪。第二种意见见认为,它虽一般只能造成特定的个别人的伤亡或者有限的损失,但不能因此而否认其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况且许多城镇交通事故都直接或间接与非机动车违章行车有关。
因此,上述人员违章肇事,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如果因其撞死人而按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因其撞伤人而按过失重伤罪论处,是不合理的。
目前司法实践中,一般按第二种意见定罪判刑,即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即交通肇事罪)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等规定定罪处罚。
《解释》将交通肇事罪的场所限定为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但对什么是公共交通运输范围并未作出明确的定义,致使本罪长期以来在适用场所上存在一定争议。
《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后,在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对道路的含义进行了限定,扩大了本罪的适用场所。
二、危险驾驶罪
刑法修正案八在交通肇事罪后增设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为危险犯,不需要造成实际危害结果,只要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构成本罪。
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危险驾驶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其他犯罪的,两个罪名出现了竞合,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三、妨害危险驾驶罪
(一)妨害安全驾驶罪是指:
1、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2、以及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3、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妨害危险驾驶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其他犯罪的,两个罪名出现了竞合,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二)鉴于《刑法》第114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重罪,该罪中的“其他危险方法”应当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具有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而通常情形中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不具有如此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因此,实践中,对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均不大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应当按照本罪进行处理。对于个别情况下,行为人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均较大,判处1年有期徒刑明显偏轻,符合《刑法》第114条规定的,可以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我们都知道刑法的规定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很多人对刑法内容并不是很了解,下面小编为您介绍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33条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33条 【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
就《民法典》第1191条而言,应特别注意几个核心概念:第一是“用人单位”和“工作人员”,在中国法上这一对概念相当于传统民法中的“雇主”和“雇员”。第二是“工作任务”,相当于传统民法中的“雇佣事务”,判断是否为雇佣事务应综合考虑时间、空间、控制力和利益四个因素,同时张新宝教授补充了一些具体案例对上述因素作了个别分析。第三是“劳务派遣”,在其法律构造中雇佣单位和用工单位是分离的,而真正能控制劳务派遣人
1、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定罪,即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2、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危险驾驶罪定罪罪名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
刑法并不是完全只有惩罚的作用,同时也具备着教育作用。刑法分为总则和分则,分则规定着不同的罪名,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运转,更多关于刑法205条规定了几个罪名的相关知识,接下来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一、刑法205条规定了几个罪名 刑法第205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
1、【交通肇事罪】(刑法第133条)(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不满5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造成死亡3人以上不满6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40万元以上不满80万元的;4.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5.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
1、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如果有逃逸致人死亡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护破产债权人利益首先要明确什么是破产?破产:是指债务人因不能偿债或者资不抵债时,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诉请法院宣告破产并依破产程序偿还债务的一种法律制度。狭义的破产制度仅指破产清算制度,广义的破产制度还包括重整与和解制度。多数情况下,破产指一种公司行为和经济行为。而人们有时习惯把个人或者公司停止经营也叫作破产。 破产这个词,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其实是既熟悉又陌生。熟悉,是几乎所有的人都听说过“破产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西南大学法学院)【摘要】刑法中的306条自增设之初就颇受争议,废除的呼声在刑事司法理论界持续多年。它被律师行形象地称为悬在律师颈上摇摇欲坠的屠刀,颇有吾为鱼肉,人为刀俎的味道。然而,本文根据我国现实的司法环境与法治发展的进程,通过306条的法理解读,重点对法条保存及其中的瑕疵进行立法限定。【关键词】构成要件 法条竞合 法定刑 罪状 阿诺德说过:“没有那个信条不受震动,没有那个曾饱受
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损害等人身损害赔偿中受伤人员的赔偿会涉及到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鉴定,简称“三期”鉴定。一、概念误工期 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护理期 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自理困难,全部或部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营养期 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要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1.背叛国家罪刑法第102条2.分裂国家罪刑法第103条第1款3.煽动分裂国家罪刑法第103条第2款4.武装叛乱、暴乱罪刑法第104条5.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法第105条第1款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法第105条第2款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刑法第107条8.投敌叛变罪刑法第108条9.叛逃罪刑法第109条10.间谍罪刑法第110条11.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
事先声明,只从法律角度谈问题,不涉及民族感情,不喜勿拍。就离婚程序来说,日本的婚姻法更注重调解程序的运用,这一点很值得我们思考借鉴。 在我国基层法院的民事诉讼中,很大一部分是家事诉讼,这不同于一般民事纠纷, 具有身份性、伦理性,非理性等特征, 这些特点决定了传统的对抗制诉讼模式不能很好地解决家事纠纷, 所以设立家庭纠纷前置调节机构很是重要,专业的调解人员可以耐心细致地为当事人分析矛盾原因,疏导不良
关于道路的认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中的“道路”,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即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然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不包括居民小区、学校校园、机关企事业单位内等不允许机动车自由通行的通道及专用停车场。对于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的,或者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门口后接替驾驶进入居民
纵观中国的法制历史,大致可知中国法制史的如下几个特点。第一,起源早。法律的出现是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是规范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以及人们行为的规范,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从商鞅变法,秦统一六国制定的较为广泛细密准确的法律,到标志中国封建法制成熟的唐律,中国法制历史起源早并且长期居于世界前列。第二,稳定性。中国古代法治体系世代传承,直到鸦片战争后才发生本质变化,传统封建法制体系才开始逐渐解体。第三,
众所周知,举世瞩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即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必将对我们的司法实践产生巨大的影响。在《民法典》合同编中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的条款一共有21条,相对于现行《合同法》中建设工程合同的19条,新增了第793条和第806条。新增的第793条中的第一款之规定,直接影响到目前施工合同纠纷中有关发包人请求参照无效施工合同支付工程款的认定。本文拟对此作一简要分析。一
证件号:(320722199510022333)
你的捷信贷款经济案请关注全国法院公告网公告,接收到传票直接带身份证准时出庭,开庭时期定为(2017年10月17日下午3时)!开庭地:连云港新浦区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案号:(2017)民初字第02350号?被告:李旭,原告:捷信金融有限公司,届时需要出庭的人员已通过调查取证并经过法院认定,缺席可直接判决,请关注全国法院公告网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你的行为违反刑法207条193条和合同法224条规定,公告期结束后,依法申请执行本人及相
申请执行要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1、执行申请书。执行申请书应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如果有利息的,应计算出到申请日的具体利息数额),以及申请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加盖印章或签名。涉外案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附有中文译本的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人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2、生效法律文书原件。3、执
刑法是统治阶级维护自身的利益,维护政治上的统一和经济上的秩序由国家强制力执行的刑罚和法律制度的总称,我国的现行的刑法典是1997年制定的刑法,那么刑法193条规定是什么呢,接下来跟着小编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一、刑法193条规定是什么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内容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大部分朋友对于刑法这部法律可能不会感到陌生,作为维持社会秩序的一部法律,它往往能发挥很好的作用以威慑犯罪分子。那么我国刑法多少条呢?下面是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知识,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 一、我国刑法多少条 到2020年修订后为止我国刑法正文一共有452条。 二、中国刑法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追诉时效的期限是根据各种犯罪法定
医托是一种违法的职业,但是现在有很多人为赚钱,所以会选择这个职业。而实际上医托是我们国家法律不允许存在的,因为他们属于骗人的行业,所以在发现的时候自然就会被罚款或者是判刑。下面我们请小编介绍下医托犯法吗刑法多少条。 一、医托犯法吗刑法多少条 医托是违法行为,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诈骗,才会追究刑事责任,相关人员都会受到处罚。如不构成犯罪,只是一般违法行为,查实后由公安机
一般情况下,网络赌博报警派出所核实后可以抓人的,但是不能随便抓人。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不会随便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