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上述法律规定表明,连带责任人承担了连带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其他负有连带责任的人追随偿。
2、首先,如前所述,共同债务人的形成,除了合伙、联营由数人约定外,还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司法解释的设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对被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这就明确了他们的债务是共同的。
3、对于因承包、租赁及因上级主管部门过错而负连带责任的,最高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中也明文规定应列为共同被告。其次,如果法律不赋予承担连带责任人的追随偿权利,就等于放纵了真正的债务人,这显然违背了公平的原则,对维护整个社会经济循序都是不利的。
4、连带责任人的追偿权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第一,须履行了义务。这里的履行义务,不应限于实际履行的行为,凡能因该债务人财产利益的减少而达到债履行效果的行为,例如提存、抵销等,均应包括在内。第二,须其他连带责任人共同免去履行责任,即因该连带责任人的履行行为,使主体债务人的债务全部或部分消灭。第三,须该连带责任人履行义务超过其应当分担的部分,未超过的,不能行使追偿权。连带责任人有权要求其他债务人偿付超过的部分,其他债务人每人应偿付的部分应按自己应承担的份额的比例确定。倘若其中某一债务人没有偿还能力,对该债务人不能偿还的部分,按照公平原则,可由追偿权人和其他债务人按照各自应承担的份额的比例分担。
5、连带人履行义务后可向其他债务人要求偿还其所付出的全部费用。比如保证合同中的保证人可拥有完全追偿权,还有承包合同中的发包人、租赁合同中的租赁人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等均有可能拥有完全追偿权。
6、部分追偿权是指连带责任人履行义务后只可向其他人要求偿付一定份额的费用,剩余份额的费用应当由其自己承担。比如合伙和联营中的共同债务人、侵权赔偿中的共同侵权人。
律师观点分析 实际施工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周某等诉北京市某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律师观点:建设工程只能由有资质的施工企业作为合同主体进行承包;国家禁止任何个人违法承包建设工程;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所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无效。无论合同是否有效,经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基于实施施工主张工程款并主张利息损失的,
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实际施工人不包括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21年第20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法律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实际施工人是否包含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法官会议意见《建工解释一》
《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条解释涉及三方当事人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二是承包人与实际施工
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由发包人承担责任。拖欠工程款的法律责任:1、违约责任,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2、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有权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
法律分析一般由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有权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7个最高法案例:探析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的责任承担工程报 关于“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许多误解,本文仅就涉及该规定的一些问题予以探讨。一、有关起诉中遇到的问题:1、实际施工人有选择权,可只起诉发包人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人民法院不必然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最
发包人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而且前提是违法分包或转包
重庆高院民一庭)实际施工人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应由实际施工人就发包人与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已经办理结算、实际施工人未得到清偿的工程价款数额等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实际施工人能够举证证明发包人与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已经办理结算的,应由发包人对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工程价款金额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发包人与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尚未办理结算,导致人民法院不能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
基本案情:崔某珍驾驶电动三轮车沿怡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北宫街北200米处时,与姜某宁骑的人力三轮车相撞,致姜某宁受伤,两车受损。事故后对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进行鉴定,结论为“1、根据现有证据及材料,无法确定红色人力三轮车事故时是否处于停止状态。2、上海永久牌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本案经过了一审、二审、再审,最终法院裁判:虽然崔某珍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经鉴定属于机动车,但姜某宁未提供证据证实
律师观点分析电动三轮车是否需要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案情描述:2019年3月11日,在北京市XX路段,孙某驾驶电动三轮车由南向北行驶,张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二车相撞发生事故,造成张某、孙某受伤,车辆损坏。经北京市公安局XX分局交通支队XX中队认定,孙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后张某经北京市XX区人民医院诊断为股骨干骨折,牙体缺损,口唇皮肤挫裂伤缝合术后,左下肢皮
在建工案件中,为了快点拿回工程款,不少人喜欢把挂靠人和被挂靠单位一并告上法院,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二者承担连带责任,但这种请求真的可行吗?咱们先来看看第五十四条怎么说?原文是“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但这条仅仅是从程序上解决了挂靠人和被挂靠单位诉讼主体
问: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各方对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答: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的合作一方按照合同约定负责开发项目建设的合同义务,由其作为发包人与施工企业签订施工合同,在发包人物理偿还工程欠款时,其他合作方对其偿还工程欠款原则上不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本解释所称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出让土
涉及公司纠纷案件当中,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否出资到位及股东财产是否与公司财产混同,根据民事证据举证规则的正常举证程序进行相应举证。针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明确规定由股东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股东不能自证个人财产独立与公司财产,那么在公司涉及的债务范围内很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连带偿还责任。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
被挂靠施工单位应当对挂靠人的对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被挂靠施工单位应当对挂靠人的对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施工单位也应该依法将工程承包或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具体施工单位,若将工程分包或承包给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或者个人或单位挂靠给有资质的单位,单位应该对没有资质的施工人或承包人对外雇请的工人的对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承包建筑工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原则上,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挂靠”关系中,挂靠双方对工程质量发生的纠纷、拖欠工程材料款、劳务费发生的纠纷、以被挂靠方分支机构的名义擅自对外担保的纠纷等必须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担保的,不承担连带责任。 一,“挂靠”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1、最高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将挂靠经营界定为“挂靠方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借用有资质的建筑
所在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后,安全员承担法律责任吗?这要看具体情况,安全员具有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才会按照重大安全事故罪定罪量刑。每个单位安全员的具体职责有所不同,总的来说如果安全员已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已尽职尽责),就不应承担责任;工作职责就是他的责任,未做到就应负管理不到位责任。《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
1、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中,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在法律责任上是一样的,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也是用人单位,只是用工形式是将劳动者派遣至另一家用工单位进行工作,在工作期间劳动者受用工单位的管理,但是劳动者的工资、保险等都应当由劳务派遣单位负责,如果发生争议,劳动者除可以申诉派遣单位外,还可以追加用工单位成
挂靠个人的资格证,如果单位有相应违法行为,个人也要承担责任。
属于工伤的,必须在一年之内申请认定工伤,认定工伤后申请评残,评残后申请仲裁,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赔偿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食宿费、营养费、残疾器具辅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费用。具体数额需要具体计算
执行中不涉及诉讼时效,但要在判决生效两年内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