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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网站代理行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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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网站代理行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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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了四种网上开设赌场的情形,【《意见》第一条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频、数据,组织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三)为赌博网站担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前两种和第四种形式都不难理解,但是关于《意见》中规定的第三种情形为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在实务中不易把握,因此需要进行具体分析。

(一)“赌博网站代理”的理解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就是明知该网站系赌博网站,代表管理者、经营者来从事开设赌场的行为。

哪些行为可以认定网络赌博中的“代理”?由《意见》第三条规定【《意见》第三条规定:有证据证明犯嫌疑人在赌博网站上的账号设置有下级账号的应当认定其为赌博网站的代理。

】可以看出,认定代理的条件有两个:一是在赌博网站上有自己的账号,且这个账号是“代理”账号,不是普通的“会员”账号,账号除了具有投注的功能还应当具有可以发展下线的功能;

二是要有下级账号,在上级账号的基础上,还需要发展下级账号,也就是说,必须实现上下级关系,明显呈现出金字塔形的代理关系。

然而,实践中对于“底层代理”定性仍然存在争议,行为人担任赌博网站代理,并且发展下级会员,从中获取赌博网站返点提成,那么行为人该如何定性?

【2014年11月至2015年10月10日,被告人季某某在其家中利用计算机互联网在“宝都棋牌”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大量发展下级会员,从中获取赌博网站返点提成。

截至2015年10月10日被查获时,被告人季某某通过该赌博网站非法获利计人民币123,147.49元】笔者认为,判断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的依据,就是看代理是否“设置有下级账号”。

代理的目的是扩大赌博网站规模、发展会员、稳定经营等,代理如果仅仅有账号,但是除了自己投注或者借给他人用该账号、密码进行赌博,自己从中抽头渔利外无其他作用的,那么实质上有代理之名,无代理之实,没有体现代理的作用。

如果没有下级账户的发展,行为人与赌博人员之间的管理和被管理,控制和被控制关系就无法实现。通过下级账户,可以确认代理已经发展了下一级组织,并且充当赌博网站的代理没有担任代理,而是通过利用自己掌握的赌博网站的网址、账户、密码等信息,组织多人进行网络赌博活动,则应认定为聚众赌博罪。

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网上开设赌场可能有总代理、一级、二级代理,每一层级的性质该如何界定?根据《意见》的规定,只要是发展了下级代理,不论自身的代理级别,都应视为赌博网站的代理人,都是开设赌场的行为。

(二)“并接受投注”的理解“并接受投注”是赌博网站运营的必要条件。不管是建立网站,还是出租网站,抑或是担任代理,都要有接受投注的行为,但如果没有接受投,那么说明网站还没有实际运营。

《意见》中规定了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行为属于开设赌场,但是没有明确解释“投注”的含义。从字面上来看、“接受投注”就是接受参赌人员投进去的财物,在网络赌博的代理型赌博中,“接受投注”就是在网络赌博中担任某一级代理,发展下级会员,并且下级会员投进去财物的情形。

在实践中,“接受投注”可能会出现代理发展了下级会员,但是下级会员不直接向代理人进行投注,而直接向网站投注的情形,那么此时代理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开设赌场的行为?

一种观点认为,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必须由代理者接受投注,才构成开设赌场的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只要接受投注,不管是跟网站进行投注还是跟代理进行投注,都应当认定为开设赌场的行为。

问题争议的焦点在于,应当向谁进行投注?从《意见》条文的内容上来看,“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是构成开设赌场罪的两个并列的条件,两者在同一条文中,同时出现,缺一不可。

如果下级会员只是跟网站进行结算,那么代理实际上就没有“接受投注”的行为,因此,不能认定开设赌场罪。代理的作用除了发展下线,同时还应当与下级会员进行结算,是赌博网站与参赌人员之间的中介。

如果没有对下级会员“接受投注”的行为,那么代理的作用就是发展会员,显然与《意见》的原意是相背离的。如果认为,只要是下级会员进行投注,不论是向网站还是向代理进行投注,一概认为就是开设赌场罪,实际上是对《意见》的扩大解释,不符合罪刑法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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