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行为人“挂床”行为的认定
XX县人民法院(20XX)X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XX,X,19XX年X月X日出生,X族,农民,住XX县。
委托代理人李XX,X,19XX年X月X日出生,X族,农民,住XX县。
被告万XX,X,19XX年X月X日出生,X族,农民,住XX县。
被告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X路与XX路交叉口。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
负责人张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XX,该公司员工。
原告李XX诉被告万XX、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下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基层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XX、被告万XX、被告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XX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XX年X月X日X时许,被告万XX驾驶XS×××××昌河车沿XX路从X向X行驶至XX路××街道路段,遇前方同向行驶由李XX驾驶电动三轮车右转弯,两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受损,原告受伤。
原告住院治疗后,后经法医鉴定为X级伤残。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X元。
被告万XX辩称,自己垫付X元,要求一并处理。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在行驶证、驾驶证、保单合法有效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非医保用药等间接损失;
本案多人受伤,请求法院在保险限额内预留份额;原告病历只有20XX年X月X日之前的记录,从20XX年X月X日到20XX年X月X日,中间有X天无任何的体温记录、查房记录、临时医嘱等,应属于挂床,我方只认可原告住院X天时间。
经审理查明,20XX年X月X日X时许,被告万XX驾驶XS×××××昌河车沿XX路从X向X行驶至XX路××街道路段,遇前方同向行驶由李XX驾驶电动三轮车右转弯,两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李XX和车上乘坐人魏XX受伤,两车受损。
经XX县交警大队认定,万XX对该起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李XX、魏XX不承担责任。原告受伤后即被送往XX县人民医院救治,其伤情被诊断为头皮开放性外伤。
原告提交的住院病历首页显示,出院时间为20XX年X月X日X时,实际住院X天;住院病历内,长期医嘱单显示,从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期间X天无治疗记录;
临时医嘱单显示,治疗截止时间为X月X日;体温单显示,体温记录截止时间为20XX年X月X日。原告支付医疗费用X元。
原告治疗终结后,XXXX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情进行了鉴定,并于20XX年X月X日出具XXXX司鉴所[20XX]临鉴字第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经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X级伤残;原告支付鉴定费X元。
另查明,事故发生时,被告万XX持有C1驾驶证,有效期限自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豫S×××××昌河车行驶证上登记的所有人为汪XX,检验有效期至20X年X月;
该车系万XX从汪XX处购得,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及包括不计免赔率的赔偿限额为500000元的商业三责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事故发生后,万XX先行向原告支付了X元。
再查明,该事故另一伤者魏XX因该事故造成肱骨骨折、骶骨骨折,已产生医疗费用约X元,二次手术尚未施行,准备另案起诉。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事故认定书、保单抄件及复印件、XX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出院证、住院结算费用表、医疗费发票、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电动车票据;
被告万XX提交的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道路交通事故借款凭证及购车协议的复印件;本院对案外人魏立琴的询问笔录;且有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基层法院予以确认。
基层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万XX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李XX不承担责任;
诉争双方不持异议,基层法院依法予以确认;故被告万XX对该事故的发生存在全部过错,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有交强险、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原告的损失应先由被告保险公司依法在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再由被告万XX赔偿。
又因该起事故另一伤者魏XX准备另案起诉,基层法院考虑其受伤治疗及产生损失的实际情况,为其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预留50%的份额。
关于原告住院天数问题,基层法院综合病历记载的内容,确认原告住院至20XX年X月X日,住院天数为X天。
对原告的各项损失,基层法院结合庭审情况及原告诉请,依照法律规定,并参照河南省相关标准,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作审核认定如下:医疗费凭票计为X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30元/天×X天=X元,营养费为20元/天×X天=X元,护理费50元/天×X天=X元(原告主张按50元/天计,不超出相关标准,依法准予),误工费为50元/天×X天=X元(计至定残日前一天;
原告主张按50元/天计,不超出相关标准,依法准予),残疾赔偿金为9416.1元/年×10%×X=1X元,精神抚慰金X元,交通费酌定为X元,鉴定费X元;
原告主张财产损失X元,因其提供的票据不合法律的规定,基层法院不予确认。综上,原告李XX的损失总计为X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计X元,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计X元;
在商业三责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X元;以上合计人民币X元,被告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原告李XX。
二、被告万XX应赔偿原告李XX鉴定费人民币X元,从其先行支付的人民币X元中扣除;剩余人民币X元,由原告李XX在领取上述保险公司赔偿款时返还被告万XX。
三、驳回原告李XX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X元,由原告李XX负担X元,被告万XX负担X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基层法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三份,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XXX
审判员 XXX
人民陪审员 XX
二〇XX年X月X日
书记员 XXX
律师认为:
挂床住院是指患者已经不需要继续治疗应当出院却故意不出院,不办理出院手续的现象。一般来说,患者不在医院住院治疗或住院三天以上没有诊疗行为就称为“挂床住院”,部分人身损害类纠纷特别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受害人“挂床住院”的现象很多,之所以采取“挂床”治疗方式,主要是部分受害人与侵权人没有达成赔偿协议,以“挂床”住院的方式向侵权人施压,还有的是为了得到更多的赔偿,该现象不仅造成医疗资源的浪费同时也加重了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负担,而且很容易就造成当事人之间的对立,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单靠法院无法解决“挂床”乱象,还需要相关的主管部门积极主动履行职责,法院也可根据审判中遇到的实际情况适时地出具司法建议,多部门联动才能取得最大的社会效果。
【案件事实】20**年4月7日,原告的法定代表人余*驾驶粤L5**72号车辆行驶至北环路十字路口红绿灯路段时,因未避让右侧由潘*凤驾驶通行的粤LY**6小型轿车而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潘*凤受伤的交通事故。20**年4月11日,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编号为20**A0546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余*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即向被告进行了保险报案,被
“多因一果”侵权行为的认定和责任份额的确定——以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为例基本案情2019年11月27日17时12分许,原告朱*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小区门前处撞到停车等候横过道路的第三人沈*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二人均受伤。2019年12月30日,泗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朱*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沈*承担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2019年11月27日17时13分许,被告尤*驾驶车辆登记
建议拿到赔偿后,再给谅解书
1、交通事故的医药费可以直接起诉肇事者和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全部费用。也可以使用医保可以报销,只要是医保范围内的用药。不过保险公司有赔偿限额。双方协商,由车主陪同到保险公司核算赔偿数额,由保险公司在强险范围内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2、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
交通事故责任方要付尸检的钱,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尸检是必须做的,通常费用由肇事方承担,如是单方事故就由驾驶员家属承担了
对于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医药费,保险公司会根据实际的医疗费用进行赔付,通常会结合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所以需要在治疗之后才可以得出明确的数额。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
修车期间误工费交通费应由事故责任方赔偿,责任方缴纳交强险的,可由事故责任方的保险公司代付,事故责任可由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进行划分。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
如果保险公司不赔偿,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如果肇事车辆参加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人身伤亡或者是财产损失,那么保险公司就应当首先予以赔偿。因此当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得不到赔偿或者在保险金额的赔付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受害人可以直接将保险公司作为被告
对方全责,保险公司推迟赔偿可以起诉肇事方的保险公司,要求其按照规定进行赔偿。法院判决后仍未赔偿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交通事故主责和次责的比例如下:1、如果双方均为机动车或非机动车的,主次责任的比例为70%和30%。2、如果一方为机动车,另一方为非机动车的,则正常情况下应减少非机动车方10%的责任,即:如果非机动车方为主责的,则承担60%的责任;非机动车方负次要责任的,一般负20%的责任。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时间一般会有三十天,如果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需要进行鉴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
交通事故赔偿保险公司赔偿哪些费用, 一、交通事故赔偿保险公司赔偿哪些费用 (一)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也就是说在强制险限额范围内不需要区分当事人的责任大小,一律由保险公司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
交通事故车辆损坏修复后的折旧费, 一、交通事故车辆损坏修复后的折旧费 交通事故车辆损坏修复后的折旧费,一般是由当地交通管理部门聘请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各地鉴定费用不尽相同,一般机动车在1300-2500之间非机动车一般是300-800元之间。 交通事故中车辆损坏,肇事一方除了负责为无责任方修理车辆外,一般不需要支付损坏修复后的折旧费。 二、交通事故车辆在责任认定书没有下来可以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具有赔付义务。先行垫付的受害人或被保险人有权要求其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返还垫付费用
以交警部门事故认定书划分的责任为准,原则上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如对事故认定不服,可提起行政复议。按照确定的责任协商赔偿事宜
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如果有人员死亡的话,相关部门如果对死亡产生疑问的,是可以进行尸检的,尸检报告可以作为一种鉴定意见来证明案情,那么具体程序大家都清楚吗,接下来就由小编整理的关于交通事故尸检程序是怎样的相关内容。 一、交通事故尸检程序是怎样的 车祸属于交通事故,尸检不是处理交通事故的必要程序。需要验尸的具体事项: 1、当事双方对死者死因有疑问,或者办案机关认
车祸的赔偿一般包括人身损害的赔偿以及财产损失的赔偿。需要根据交通事故管理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书来确定双方承担的责任,根据具体的受伤害情况进行赔偿项目的确定,不同赔偿项目有不同的计算标准。
交通事故我全责对方起诉的应该怎么办交通事故发生后,我方负全责,对方起诉的,应向法院提交答辩状,并与对方积极协商赔偿事宜。做错事就要承认,不要推卸责任,但对于对方提出的不合理的赔偿,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交通事故我全责对方起诉的应该怎么办的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
保险理赔后由受害方返还,如不返还可以起诉
处理交通事故流程:1、交通部门现场勘查。交警部门对现场勘查记录经复核无误后应要求当事人或见证人在现场图上签名。为检验需要,可以扣留肇事车辆和当事人相关证件。2、交通部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交警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3、交通部门组织赔偿调解。在确认伤者治疗终结或确定损害结果后,如果事故当事人同意进行赔偿调解,交警部门可以组织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