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因一果”侵权行为的认定和责任份额的确定——以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为例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27日17时12分许,原告朱*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小区门前处撞到停车等候横过道路的第三人沈*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二人均受伤。
2019年12月30日,泗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朱*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沈*承担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2019年11月27日17时13分许,被告尤*驾驶车辆登记所有人为被告丹*公司的车牌号为苏NJ3827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由北向南行驶时,压到受伤躺在路面上的原告朱*及其电动自行车,造成车辆损坏,原告朱*受伤。
2019年12月30日,泗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尤*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朱*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朱*被送至医院治疗花费合计58049.56元。
被告丹*公司就损害结果和该起事故的原因力大小,是否可以排除另外一起事故的损害及损害结果和该起事故之间的原因力的比例申请鉴定,宿迁市沭阳县中医院司法鉴定所于2020年4月28日以审查病案资料及申请事项不能认定其因果关系比例退回并出具司法鉴定终止通知书。
2020年1月15日,原告朱*将被告江苏丹*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尤*、第三人沈*诉至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00169.84元及诉讼费用。
分歧
对本案如何处理,主要存在三种意见:
一是“沈*与朱*各自驾驶电动车相撞致使朱*受伤躺在路面上”与“尤*驾驶机动车压到躺在路面上的朱*”这两个原因行为直接结合,对朱*的损害后果构成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理由是:上述两原因行为的先后发生是理论上的,间隔的一分钟实践中难以准确界定、现实可能无限接近而直接紧密结合;
二是上述两个原因行为间接结合,对朱*的损害后果构成“多因一果”侵权行为,承担按份责任,再结合过错大小和原因力比例大小酌定责任份额,理由是:上述两原因行为即便无限接近但终归先后有别,若连带担责有失公平;
三是“沈*与朱*各自驾驶电动车相撞致使朱*受伤躺在路面上”并非朱*的损害后果的直接原因行为,可不承担责任,理由是:将沈*的侵权行为视为朱*的损害后果的原因行为,严重不符比例原则且原因力已被尤*驾驶机动车直接压到所阻断。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
首先,两个事故的并存时有发生,“沈*与朱*各自驾驶电动车相撞致使朱*受伤躺在路面上”系朱*遭受侵害的起因,应在先发生,否则朱*有快速逃脱免于被车压的高度盖然性,但并不必然引起后者“尤*驾驶机动车压到躺在路面上的朱*”,故二者间并非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
前者导致的损失不能要求后者的侵权人承担,反之亦然;
其次,司法解释已作出规定。传统侵权法理论界定共同侵权概念采主观说,数个行为人之间须有共同致人损害的故意或者过失。
但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中对共同侵权的本质采纳了客观说,规定:“二人以上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两种情形统称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前者为无意思联络之共同侵权;后者为多因一果的侵权行为,本质区别系各侵权行为的结合方式,厘清这两者既关键又困难,可从如下方面着手:
一、把握二者内涵和特征
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意指数个行为人事先并无共同的意思联络,因行为的直接结合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行为。主要特征:
1. 区别于单独侵权行为,其侵权行为主体为数个。
2.各侵权行为人主观上无意思联络,主观上没有共同的故意或过失。
3.各行为人的行为直接结合,无法判断各自行为导致损害结果的原因力。
4.损害结果为单一且不可分割。
5.数加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多因一果侵权指数个行为人事先并无意思联络,数个行为偶然结合而产生同一损害。主要特征:
1.侵权主体为多个。
2.各侵权行为人主观上无意思联络。
3.数个侵权人的行为间接结合造成受害人受损的结果。
4.损害结果在事实上为同一个,但各侵权行为各自的加害部分或程度可以区分。
5.数人的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间有因果关系。
二、把握各侵权行为间系直接结合还是间接结合
直接结合指对加害后果来说,数个行为各自原因力和加害部分无法区分,均为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构成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行为整体,属一因一果。
如某市区十字路口,行人丙依行人绿灯由南向北步行过街,甲、乙两司机闯红灯分别从东、西两方向驶来,丙左右前后躲闪不及,甲、乙两车将丙挤在中间相撞,致丙受伤,但无法区分甲、乙两车在致丙受伤中的过错大小以及原因力大小。
间接结合中数人的加害行为并没有结合成为一个原因,各原因间相辅相成,属多因一果。一般有一个直接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行为,其他的要么创造条件,要么扩大损害后果,但并非直接引发损害后果发生。
如本案中,“尤*驾驶机动车压到躺在路面上的朱*”是造成损害结果的直接原因,作用大;“沈*与朱*各自驾驶电动车相撞致使朱*受伤躺在路面上”是造成损害结果的条件,作用相较小。
同时,两次事故发生时间相隔不过1分钟,系同一时空下的现状,并无时空的割裂。
三、“多因一果”侵权行为责任份额的确定
本案中,丹*公司主张本起事故属于“多因一果”,鉴于结果和原因力之间的比例未能通过鉴定的方式得出,责任推定双方各半承担,然一般可通过释明当事人启动伤病比例司法鉴定并从如下方面对多因一果数个侵权行为责任比例作出正确认定。
一是过错大小。“多因一果”侵权主观都是过失行为,通过注意义务程度的高低来判断过失的程度,重大、一般、轻依次减轻。
本案中,尤*则傍晚驾驶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路上行驶,所负的注意义务显著高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沈*,过失程度亦显著较高,故对损害结果发生起主要作用,因其系职务行为,酌定丹*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二是原因力比例大小。原因力的大小取决于原因事实与损害结果的距离、各原因的性质及原因事实强度。本案中,“尤*驾驶机动车压到躺在路面上的朱*”是造成损害结果的直接原因,“沈*与朱*各自驾驶电动车相撞致使朱*受伤躺在路面上”是间接原因;
尤*驾驶车辆未尽注意义务而违法是内因,沈*相撞致使朱*受伤躺在路面上是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人民司法》总第676期71页关于肝病患者被撞死按比例确定死因的保险案例,运用的同样是比例性因果关系。
三是考虑裁判的社会效果。本案审理过程中,有观点认为将沈*的侵权行为视为朱*的损害后果的条件和偶然原因行为,严重不符比例原则且原因力已被尤*驾驶机动车直接压到所阻断,更何况朱*本案中并未主张与沈*之间的责任比例,故沈*当然不承担责任,但审理中法官并未略去这一侵权行为的讨论,因为朱*本案中未主张系其诉讼权利,可另行主张,本案判决结论中对此不予理涉,但沈*的过失侵权行为系朱*损害后果的原因之一,其作为道路交通参与者应尽注意义务的法律责任需要在裁判精神中彰显,从而起到较好的教育引导作用,其社会效果不容忽视。
裁判结果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9日作出(2020)苏1323民初433号民事判决:
一、被告丹*公司赔偿原告朱*各项损失共计517921.62元;
二、原告朱*返还第三人紫金财保公司垫付款24494.05元(该款由被告丹*公司在上述第一项范围内直接向第三人紫金财保公司返还);
三、驳回原告朱*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朱*、丹*公司提起上诉。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9日作出(2021)苏13民终1527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交通事故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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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哲 律师
北京-朝阳区 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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