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点评:本案对人身损害的三期认定及有保险的交通事故赔偿顺序有指导价值,只得参阅。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726民初2447号
原告:石*梅,女,汉族,住封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勇,河南富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雷*涛,男,1975年4月6日生,汉族,住滑县。
被告:泰*保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xx3N。
原告石*梅与被告雷*涛、泰*保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泰山财保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石*梅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自勇、被告lei*涛、泰山财保河南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赔偿
1.医疗费14199.1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元,
3.营养费910元,
4.误工费15757元(含住院期间4个月),
5.护理费16176元(住院13天2人护理3338元、出院后100天1人护理12838元),
6.交通费1000元,
7.担架费600元,
8.法医照相费280元,以上共主张35461元。事实及理由:2019年5月16日,在新乡市延津县迎宾大道王堤村路口处,雷*涛驾驶车牌号为EAF698号重型客车与原告乘坐张*驾驶的豫G×××××号自卸低速货车发生交通事故,2020年6月9日,延津县公安局交通事故大队道路第41072612020000007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雷*涛与张*承担同等责任”。雷*涛与泰*保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保险合同关系。故诉至贵院,请求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望判如所请。
被告雷*涛辩称,由保险公司赔偿。
被告泰*财保河南分公司辩称,本案事故车辆在保险时效内,原告诉求过高部分法院依法核减,诉讼费、鉴定费不承担。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及双方责任,2.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保单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告雷*涛车辆投保情况,3.新乡市中心医院门诊费票据5张、住院费票据1张、病历、诊断证明各1份及新乡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延津县中医院门诊费5张,证明原告受伤住院及治疗情况,4.医学照相收据1张,证明法医照相费。
二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3真实性无异议,认为应当扣除15%的非医保用药,住院天数按照13天计算,证据4有异议,认为不真实,且与本案无关。
原告提交的证据1-3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证据4,不是正规票据,对该证据不予采信。被告雷*涛提交收据1份,证明垫付1000元,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质证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5月16日4时30分许,在新乡市××县迎宾大道(××村路口),雷*涛驾驶豫E×××××号重型货车由南向北行驶,与同方向行驶向左转弯,张*驾驶的豫G×××××号自卸低速货车(载石*梅)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张*和石*梅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雷*涛、张*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石*梅无责任。原告受伤后在新乡市中心医院非手术住院治疗13天,花费医疗费14341.15元。
该院出院证载明:1.颅脑损伤、轴索损伤、蛛网膜下强出血、头皮软组织损伤;2.肩外伤左侧肩胛骨骨折;3.胸外伤创伤性湿肺;
4.腰外伤肌肉软组织损伤。出院医嘱3.3周至一月后需于门诊复查CT或MRI了解有无慢性硬模下血肿形成。被告雷*涛驾驶的车辆在泰山财保河南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本院认为,雷*涛与张*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石*梅受伤,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客观真实,责任划分适当,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由作为车主的被告雷*涛按照同等责任承担赔偿义务。原告的合理合法损失如下:
1.医疗费,按照原告主张14199.1元予以支持,
2.住院伙食补助费,每天按照50元计算住院期间,计算为50元/天×13天=650元,原告主张2000元,不予支持,
3.营养费,举证不足,不予支持,
4.误工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规范》4.7闭合性颅脑损伤误工期30-45日,10.2.2肩胛骨骨折非手术治疗误工期60-120日,护理期30-60日。结合原告病历及住院证载明的内容,本院酌定原告误工期为90天,按照2019年河南省农、林、牧、渔业47272元/年予以支持,计算为47272元/年÷365天×90天=11656.11元,原告主张4个月护理期,没有依据,不予支持,
5.护理费,根据上述三期评定规范,本院对原告肩胛骨骨折的护理期酌定45天,按照2019年河南省居民服务业标准46858元/年,计算为46858元/年÷365天×45天=5777.01元,原告主张住院期间2人护理及出院后100天护理期,不予支持,
6.交通费,酌定为20元/天,计算为20元/天×13天=260元,
7.担架费,未举证,不予支持,
8.法医照相费,举证不足不予支持。因被告雷*涛的车辆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原告的损失首先由被告泰山财保河南分公司在交强险各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泰山财保河南分公司按照同等责任比例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医疗费赔偿限额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营养费。以上原告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14849.1元,由被告泰山财保河南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原告10000元;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中原告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共计17693.12元,由被告泰山财保河南分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交强险不足部分14849.1元-10000元=4849.1元,由被告泰山财保河南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照50%的比例赔偿原告,计算为4849.1元×50%=2424.55元。因原告各项合理合法损失均在保险理赔范围内,故被告雷*涛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雷*涛垫付款1000元,由被告泰山财保河南分公司直接返还被告雷*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泰*保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石*梅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0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原告石*梅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17693.12元。
被告泰*保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石*梅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2424.55元。
驳回原告石*梅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雷*涛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一、二项共计30117.67元,由被告泰*保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赔偿原告石*梅29117.67元,由被告泰*保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直接返还被告雷*涛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7元,减半收取343元,由原告石*梅负担52元,由被告雷*涛负担291元。
关于适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有关费用标准(2021年度)的通知(苏高法电〔2022〕164号, 2022年3月16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海事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相关业务庭、人民法庭:根据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统计的2021年全省居民收入支出等相关指标,现将2021年度我省相关赔偿费用标准所依据的统计数据通报如下:1. 20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定义是什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指,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依照法律的强制规定而投保的,以自己对机动车事故受害人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交强险是一种责任保险。根据我国《保险法》第65条之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的法定赔偿责任,而非固定价
何事都有可能发生,认为不公的,可以提起复核,交警有违纪行为的,可以向纪委反映情况。根据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在执法活动中,故意捏造事实,弄虚作假,就涉嫌执法犯法严重渎职了,属于违法行为,当事人可向其上级机关,纪检部门投诉予以处罚。投诉时前先整理好相关证据,证实其确实造假违纪违规。
“多因一果”侵权行为的认定和责任份额的确定——以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为例基本案情2019年11月27日17时12分许,原告朱*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小区门前处撞到停车等候横过道路的第三人沈*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二人均受伤。2019年12月30日,泗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朱*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沈*承担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2019年11月27日17时13分许,被告尤*驾驶车辆登记
一、医疗费实报实销。主要表现形式:外购药票据、门/急诊票据和住院大票。外购药应当有处方笺或医嘱,门/急诊票据应当与病历本所记载的就诊日期一一对应,住院大票与出院小结和住院费用清单对应。注意:车主在保险公司投保的车险通常都不涵盖非医保用药的部分,所以很多保险公司可能医疗费都赔不足,属交通事故案件统计中排位第一的争议焦点。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根据住院天数,每天20块
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相关法律规定 1、《民法典》第五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一千
【实务参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停运时间的确定?杨光辉1556441887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2012年版)【条文·释义·理由·实务】奚晓明 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编著一、确定合理停运损失的考虑因素关于“停运损失”,在征求意见稿中没有作限制,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些人对如何合理地界定停运损失、避免道德风险提出了担心。考虑到司法实践中个案情况差别较大,
2023年最新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一、医疗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2月15日通过)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
车祸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一般是三七开,即主要责任承担70%,次要责任承担30%。但前提是交强险赔偿部分先赔,交强险不足赔偿的,再根据事故责任承担
1、需要看具体的情况,一般情况下都是不会成功的。2、因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在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要对其进行当庭质证,对其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法庭说明自己的理由,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采纳,并有权决定事故的赔偿责任比例。3、交警的事故认定书只是民事诉讼的证据的一种。在当事人共同申请的交警调解中认定书是当然的依据;在法院的民事赔偿诉讼中,交警的认定书只是比较重要的证据,
2022年上海市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序号项目赔偿标准(人民币:元)1医疗费根据医药费发票等收款凭证2营养费一般20-40元/天3住院伙食补助费一般20元/天4护理费雇佣护工的,出示护理费票据;没有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松江区一般为40-50元/天5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
赔偿项目 计算公式1. 医疗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
对于这个问题是需要看具体的情况的,一般情况下都是不会成功的。因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在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要对其进行当庭质证,对其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法庭说明自己的理由,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采纳,并有权决定事故的赔偿责任比例。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对交警的责任认定书不服的可以申请上级机关行政复议。一些法院还受理对此不服的行政诉讼。但是现在,交警的事故认定书只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过期了怎么办交强险过期后,发生交通事故的,交强险不承担事故责任,如果有商业险的,由商业险在限额内赔偿,超出限额或者没有购买商业险的,由责任人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
2022年福建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一、医疗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通过)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法律适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的侵权责任】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
第一章承保实务规程第一节说明和告知一、保险人向投保人介绍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一)向投保人介绍条款,主要包括:保险责任、各项赔偿限额、责任免除、投保人义务、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等内容。特别对责任免除事项,要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二)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三)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人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
黑龙江省2020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工亡: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2359x20年=847180元根据黑龙江省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945元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2165元3、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982元4、农村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2495元2019年全省分行业在岗职工工资行业
2019年西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19年最新) ---杜凯律师【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最新标准】一、死亡赔偿金:33319元/年×20年=666380元死亡赔偿金=20年×可支配城镇居民收入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条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死亡赔偿金按其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二、丧葬费:67433×1/2=33716.5元丧葬费:
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已于2006年7月1日正式实施,其第四十五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据此,自10月1日起,本市交管部门对违反交强险规定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将依法进行处罚。 一、商业三者险未到期的是否也必须在10月1日前投保交强险? 答:在2006年7月1日前,已购买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