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行为的认定是如何的
所谓垄断行为,实际上是一种违反竞争法规定的行为,其目的在于扩张自己的经济规模或形成对自己有利的经济地位。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3条的规定,垄断行为具体包括:
1、垄断协议;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4、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垄断协议,也称为卡*尔,是指经营者之间达成或者采取的旨在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和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垄断协议分为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
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形成的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与下游交易相对人达成的垄断协议。
而从当前经济生活的实际状况来看,垄断可分为三种类型:
1、行政垄断,即政府职能部门利用权力搞地区封锁或强制交易,让消费者买其指定的商品,这是目前最受争议的垄断。
2、行业垄断,即公用企业和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实施的强制交易或限制竞争行为,这种垄断在铁路、邮政、水电、石油、电信、航空和金融等服务性领域广泛存在。
3、经济性垄断,指自由竞争企业出现的垄断行为,此类垄断在一些竞争性的产业中比如彩电等领域也开始形成。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没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晶,
5、联合抵制交易。
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总结来讲,垄断行为,是一种违反竞争法规定的行为,其目的在于扩张自己的经济规模或形成对自己有利的经济地位,其类型的认定主要是根据其具体行为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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