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7年12月,某重庆籍船舶从湖南岳阳洞庭湖驶入长江干线,因超载违反了《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任何船舶不得超载运输货物或者旅客”,被某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依据该条例第八十二条和《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实施处罚后,该船舶并未改正其超载违法行为进行减载,而是继续超载违法航行。当该船舶上行至中央直属的某海事管理机构的辖区时,被现场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发现存在超载以及其他多种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对其超载违法行为给予了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该船舶对其超载违法行为给予罚款行政处罚不服,向中央直属的某海事管理机构的上级申请行政复议,申请理由是其超载违法行为已经被处以罚款行政处罚,被申请人再给予罚款行政处罚违背了《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规定。
被申请人给予行政复议机关的的答复是,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的罚款针对的是其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存在的超载违法事实,而不可能是罚款后的未知事实;而被申请人的罚款针对的则是申请人被处以罚款处罚之后不改正违法现象仍然超载违法航行,是一个新的违法事实。
因此,被申请人对该船舶给予罚款行政处罚,并未违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此案最终以申请人撤回申请而结案。
问题与分析
什么是同一个行政违法行为?到底如何认定同一个行政违法行为?
对于这个问题,《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并未给予回答,只是简单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这在实际操作时会使得行政管理有时不能实现其真正目的。
在认定行政违法行为时,一方面行政机关可能担心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导致被撤销、改变行政决定或败诉而承担责任,将并非是一个行政违法行为而认定为一个行政违法行为,从而使其他的行政违法行为没有得到制裁;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又可能将本是一个行政违法行为而认定为两个以上行政违法行为而重复对行政相对人处以罚款处罚;同时还可能被行政相对人钻法律的空子。
前者是渎职行为,后者是侵权行为,第三种是违法行为,不论是渎职还是侵权或者违法都未实现行政管理的最终目的。
原交通部规章《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在第二章“内河海事行政处罚的适用”给予了较为具体明确的规定,使得海事管理机构在实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时有了较为具体明确的依据。
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海事行政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第二款接着规定“当事人未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改正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属于新的海事行政违法行为”。
本案例中,被申请人中央直属的某海事管理机构对某重庆籍船舶给予罚款行政处罚,依据就是上述这个规章。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定、证明(或证伪)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和行政活动的实际情况,行政确认的形式包括:认定、认可、证明、登记、批准、鉴证、行政鉴定等等。一、行政确认在哪一部法规定行政确认在《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定、证
一、行政违法行为的追究时效是多久 两年。所谓行政处罚追究时效,是指在违法行为发生后,对该违法行为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发现这一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事实,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才发现的,对当时的违法行为人不再给予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
一、行政案件中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怎样进行认定1、主要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除非有证据表明属于他人合法所有,可以直接认定为违法行为人本人所有。对明显无价值的,可以不作出收缴决定,但应当在证据保全文书中注明处理情况。2、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四条二、作案工具如何处理作案工具是指犯罪人员进行犯罪行为时所用的一切物品,包括各种武器或工具。犯罪工具首先要具备可操控
在建筑领域,不少承包单位为追逐利益,将建筑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给第三人。同时为规避被认定为转包、违法分包的问题,有些人合同签订的比较隐晦,采用《合作协议》、《投资协议》等比较隐晦的字眼。有些人通过肢解工程达到将工程全部分包出去的目的。以为这样就可以瞒天过海,但事实真的如此吗? 一、违法分包、转包行为的认定1、违法分包的认定 违法分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该法条是对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四种
1.一般违法行为包括民事违法行为和行政违法行为,它们违法情节比较轻微,对社会危害性不大,(没有触犯刑法,只是违反了刑法以外的法律,法规).刑事违法行为属于犯罪行为,违法情节严重,对社会危害很大(触犯了刑法).2.一般违法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民事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违法行为应受行政制裁(一般强制性措施).尽管一般违法行为没违反刑法,但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刑事违法行为受刑事处罚(包括最严厉的
行政违法行为应由哪里的行政机关管辖 【摘要】当我们发现他人实施违法行为时,应向哪里的行政机关举报,应由哪里的行政机关来管辖;当我们违反了行政管理秩序时,哪里的行政机关可以处罚我们。一、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一般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是指违法行为发
法律咨询: 发生行政违法行为和犯罪竞合的实施处罚大致有哪几种情况? 律师回答: 1.单处刑罚 2.刑罚与行政处罚双重适用。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作出罚款决定的
行政违法行为有:1、实质性行政违法,指行政主体的行为在内容上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实质性要件;2、形式性行政违法,指行政主体的行为在形式上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形式性要件;3、内部行政违法,指行政主体在对其内部机构、人员及内部事务的管理中所发生的行政违法行为,包括内部实体违法和内部程序违法、行政编制和机构设置违法;4、外部行政违法,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对外部事务进行管理时发生的违法行为;5、作为行政违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四)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六)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七)关闭;(八)拘留;(九)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将前款的责令改正、责令限
【裁判要旨】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违法用地行为侵害的是国家土地利用的分类和规划制度,认定行为人是否存在违法用地行为,不以当事人使用的土地是否系有偿流转为判断标准,而是看当事人使用土地是否依法办理批准手续、是否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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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性的行政违法行为,也叫持续性的行政违法行为(以下简称“继续行为”,其他雷同),是指一个违法行为发生之后,行为以及由此造成的不法状态一直处于持续之中。《广告法》第37条:“虚假宣传”是继续违法的典型形态。这一违法行为从行为人准备广告发布开始,一直到误导消费者为止,其具有时间上不间断性和侵害客体的同一性特点。该行为似乎可以以时间为标准分段构成符合同一构成要件的数个违法。但是,主观上看,这一违法出于
(1)性质相同的,作为同一种违法行为,累计处理; (2)性质不同的,分别定性,“数事并罚”(此与刑法中的“数罪并罚”相一致)。 在此需要注意,行政违法行为的追究时效如何理解?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例如,王某01年、
通常情况下,如果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产生纠纷,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更多复杂的行政执法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一)下列行为属转包行为:1、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的;2、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包转给其他单位的;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转包建设工程行为。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建和工程未派出项目管理班子或其技术管理人员数量明显低于正常水平的,以转包行为论处。(二)下列行为属违法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
不满十四周岁。《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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