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性质相同的,作为同一种违法行为,累计处理;
(2)性质不同的,分别定性,“数事并罚”(此与刑法中的“数罪并罚”相一致)。
在此需要注意,行政违法行为的追究时效如何理解?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例如,王某01年、02年、03年、04年、05年、06年均出售过一次假货。
是从01年开始追究还是从04年开始追究?笔者认为应该从违法行为被发现之日起上推两年,两年以前的不予追究。“法律不究既往”,此乃《行政处罚法》设立“追究时效”的真正目的。
但是,在进行处理时,对于超出追究期限的违法行为,可以作为情节予以考虑。如果是继续性的行政违法行为,比如无照经营,则应从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继续性的行政违法行为,也叫持续性的行政违法行为(以下简称“继续行为”,其他雷同),是指一个违法行为发生之后,行为以及由此造成的不法状态一直处于持续之中。《广告法》第37条:“虚假宣传”是继续违法的典型形态。这一违法行为从行为人准备广告发布开始,一直到误导消费者为止,其具有时间上不间断性和侵害客体的同一性特点。该行为似乎可以以时间为标准分段构成符合同一构成要件的数个违法。但是,主观上看,这一违法出于
行政违法行为有:1、实质性行政违法,指行政主体的行为在内容上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实质性要件;2、形式性行政违法,指行政主体的行为在形式上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形式性要件;3、内部行政违法,指行政主体在对其内部机构、人员及内部事务的管理中所发生的行政违法行为,包括内部实体违法和内部程序违法、行政编制和机构设置违法;4、外部行政违法,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对外部事务进行管理时发生的违法行为;5、作为行政违
答案是否定的。 《行政处罚法》第29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本规定提心了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这一重要原则,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或两次以上的罚款。该原则的出发点在于防止重复处罚,彰显了过错和处罚相当的法律基本原则,对行政相对人的合
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不触犯法律,但如果女方并非自愿或女方小于十四周岁,则涉嫌触犯强奸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
对。这是《行政处罚法》中“一事不再罚”的原则。但准确的表述应为“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其中,一事指符合一个行政违法构成要件的行为;不再罚指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行政主体只能给予一个和一次处罚。一事不再罚作为行政处罚的原则,目的在于防止重复处罚,体现过罚相当的法律原则,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
1、这是行政法领域的“一事不再罚”原则,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2、具体到《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含义,应是:对于同一违法行为人的违反同一法律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罚款处罚或是多次罚款处罚。但如果是多人共同违法,可以同时给予所有违法人罚款的处罚;如果违法行为触犯的是两个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由不同的执法行政主体给予不同的罚款处罚;如果罚
行政处罚程序是合法的,如果你对该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建议马上报警。 一、定义: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二、法律规定: 根据刑法规定,犯强奸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罪定罪并从重处罚。究竟哪些行为属于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严重的,法律共列了五项情形
一、同一行政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如何罚款1、同一个行政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定的,并且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二、行政处罚执行的方式有哪些(一)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徼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徼纳罚款。(二)执法人员当场收徼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人之日起
案情简介 2007年12月,某重庆籍船舶从湖南岳阳洞庭湖驶入长江干线,因超载违反了《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任何船舶不得超载运输货物或者旅客”,被某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依据该条例第八十二条和《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实施处罚后,该船舶并未改正其超载违法行为进行减载,而是继续超载违法航行。当该船舶上行至中央直属的某海事管理机构的辖区时,被现场
1.一般违法行为包括民事违法行为和行政违法行为,它们违法情节比较轻微,对社会危害性不大,(没有触犯刑法,只是违反了刑法以外的法律,法规).刑事违法行为属于犯罪行为,违法情节严重,对社会危害很大(触犯了刑法).2.一般违法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民事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违法行为应受行政制裁(一般强制性措施).尽管一般违法行为没违反刑法,但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刑事违法行为受刑事处罚(包括最严厉的
行政违法行为应由哪里的行政机关管辖 【摘要】当我们发现他人实施违法行为时,应向哪里的行政机关举报,应由哪里的行政机关来管辖;当我们违反了行政管理秩序时,哪里的行政机关可以处罚我们。一、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一般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是指违法行为发
法律咨询: 发生行政违法行为和犯罪竞合的实施处罚大致有哪几种情况? 律师回答: 1.单处刑罚 2.刑罚与行政处罚双重适用。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作出罚款决定的
在行政处罚中,重大违法行为是指情节严重或者后果严重的违法行为。法定的从重处罚的情节包括:1.违法行为有较严重后果的;2.行为人有教唆、胁迫、诱骗他人的违法行为的;3.打击报复证人的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一、行政违法行为的追究时效是多久 两年。所谓行政处罚追究时效,是指在违法行为发生后,对该违法行为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发现这一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事实,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才发现的,对当时的违法行为人不再给予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在行政处罚中,重大违法行为是指情节严重或者后果严重的违法行为。法定的从重处罚的情节包括:1.违法行为有较严重后果的;2.行为人有教唆、胁迫、诱骗他人的违法行为的;3.打击报复证人的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快递、外卖行业的兴起及超市自助结账的广泛应用,利用这些新业态管理漏洞进行盗窃的案件明显增多,往往呈现出小额、多次的形态。笔者亲办过一起“多次盗窃”案,2022年2月28日至2022年6月3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北京市海淀区物美超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店内物品17次,共价值人民币274.75元。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认定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
偷越国境若是情节严重的就是刑事犯罪行为,不严重的,就是行政违法行为。法律规定,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不管是驾驶汽车还是行人过路等,都是要遵守交通规则的,不然就会因交通违法而受到处罚,就交通违法行为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吗、行政处罚的种类都有哪些、行政处罚会留案底吗,以下由小编为您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交通违法行为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吗 依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的处罚,是属于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