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岁女孩经常挨饿,还被父亲性侵
小玲的父亲邵某是徐州铜山区人,10多年前入赘到河南一户农家。一年多后,老婆王某生下小玲,但二人的婚姻并没有维系太长时间。
铜山公安机关调查发现,因为邵某好吃懒做,妻子王某提出离婚,并得到了邵某的同意。离婚时,邵某只有一个要求,那就是带走女儿小玲。
邵某带小玲回到铜山老家时,小玲尚不满两岁。不过邵某并不把女儿放在心上,打工赚的钱基本都是自己花销,酒后还经常殴打小玲。
为了生存,小玲在邵某外出打工的时候,只好四处讨饭吃。
参与审理邵某性侵亲生女案件的铜山区检察院未检科科长张红介绍说,当时10岁的小玲为了填饱肚子,经常跑出家门求助。去年六月下旬的一天,小玲遇到了好心人黄女士,她上前一把拉住黄女士的电动车,嘴里反复说着“我饿,好几天没吃饭了”。
当时黄女士在回娘家的路上,便带着小玲去娘家吃了顿饱饭,之后把小玲送回了家。令人意想不到的是,没过几天,小玲自己一个人跑到了黄女士的娘家,又说自己饿肚子了。
当时小玲脸部、下巴都有疤痕,头顶有一处颅骨凹陷,询问后她道出了一个惊人的秘密,“孩子说她被父亲侵犯了,还常常挨打,一开始黄女士不相信,但是又觉得这么小的孩子应该不会撒谎,便起了疑心。”
父亲入狱,女孩被好心人暂时收留
去年6月29日,黄女士带着小玲到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调查发现,小玲遭受父亲邵某性侵的情况属实。除了遭到父亲性侵,邻居家一位老人也曾将黑手伸向小玲。
据当地媒体报道,小玲因为饥饿,曾跑进同村村民张某家中找吃的。张某发现后动起了邪念,将小玲带进房间性侵。
据了解,检察机关介入此案后,先是联系了专业人士对小玲进行心理辅导,又委托黄女士临时照顾小玲。他们还联系到一家民营的教育机构,让小玲进校学习。
此外,还给了小玲2万元救助金。
去年10月,邵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通过救助,“小玲如今的生活各方面都在好转。”
张红说,在前些日子的探访中,他们发现小玲个头长高了不少,脸色也红润了。“黄女士夫妇俩也是普通家庭,但真的很疼爱小玲,当自己亲闺女一样。”
母亲已组建新家庭,对她不闻不问
父亲不管不问,母亲又在哪里?据公安机关调查,自从小玲被带至徐州后,其生母王某从未探望过她。案发后公安机关曾找到王某老家,将情况介绍后,其母亲称女儿已经组建新家庭,不会再过问小玲的事情。
“按照当时的情形来看,王某已经构成了实质上的遗弃。”张红说。
民政局申请撤销女孩父母的监护资格
根据小玲的情况,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撤销其父母的监护权,依据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
通过与铜山区民政局沟通,由铜山检察院出具起诉建议书,区民政局向法院提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申请。1月7日,铜山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
《意见》第27条规定,有权提起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有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妇联、关工委等。
还规定,被申请人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等七种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根据新的《意见》规定,小玲的情况完全符合,所以我们建议民政部门提起申请。”张红说。铜山区民政局相关负责人李福达表示,该局非常重视检察机关的建议,专门成立了领导小组,向法院提出申请,“我们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孩子能够更好地生活和学习。”
符合立案条件,一般情况一个月内审结
铜山区法院立案庭负责人姬广勇告诉现代快报记者,此案从内容、诉讼主体以及法院的管辖权等方面,均符合相关法律的要求,因此符合立案条件。
目前,该案已经移交到少年家事审判庭。
该案将采用民事诉讼法中的特别程序进行审理,特别程序具备几个特点:一般情况下,有一个月的审理期限;一审即为终审判决。
可以独立审理,也可以组成合议庭,“这起案件影响比较大,届时会组成合议庭。”姬广勇说。采用特别程序的优点在于,可以更快地让当事人小玲从中受益。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还会对被申请人进行全面的调查,邵某按照目前的情况来看,撤销其监护人资格是没有问题的,主要难点在于其母亲王某,最终的结论只能等到所有调查结束才能作出判定。”
撤销监护人资格对小玲有什么好处?
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刘茂通告诉现代快报记者,监护人的监护权在未成年人的成长中,起到关键的作用。没有监护人,或者监护权行使不到位,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保护,成长也会必然受到影响。
尤其是对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来说,监护权行使不到位,甚至会带来生命危险。
就小玲的情况来看,其父母的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小玲能得到更好的照顾,也让抚养人从心理上打消顾虑,为其成长扫清障碍。
“如果不撤销,她的父亲出狱之后,两人之间仍然存在法律上的父女关系,无法隔离,还可能对小玲造成伤害。”刘茂通说。
意见出台前为何监护人资格难撤销?
事实上,在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中,也有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相关条款。
姬广勇告诉记者,这些条款都是泛泛而谈,对由谁提出申请、在何种情形下可以提出、如何处置等都没有具体的规定,“不好落实,我们院这么多年来,极少受理这样的案子”。
《意见》出台后,对如何具体操作、诉讼主体、哪些情形可以提出申请、如何指定新的监护人,都有明确的规定,“极具操作性,有利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如果找不到新的监护人应该怎么办?
根据《意见》规定,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未成年人有其他监护人的,应当由其他监护人承担监护职责。其他监护人应当采取措施避免未成年人继续受到侵害。
没有其他监护人的,人民法院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在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人员和单位中指定监护人。
指定个人担任监护人的,应当综合考虑其意愿、品行、身体状况、经济条件、与未成年人的生活情感联系以及有表达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意愿等。
刘茂通律师认为,好心人黄女士具有监护人资格的优势,“她有这方面的主观意愿,孩子也同意,而且具备比原监护人更好的经济条件和感情付出,所以黄女士应该优先得到考虑”。
《意见》还规定,如果找不到合适的监护人,将由“国家兜底”:没有合适人员和其他单位担任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由其所属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能否申请恢复?
《意见》规定,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侵害人,自监护人资格被撤销之日起三个月至一年内,可以书面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并应当提交相关证据。
不过,申请人具有性侵害、出卖未成年人的;虐待、遗弃未成年人六个月以上、多次遗弃未成年人,并且造成重伤以上严重后果的;因监护侵害行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一般不得判决恢复其监护人资格。
刘茂通律师认为,根据这一条款,小玲的父亲因性侵害未成年人获刑,不得申请恢复。其母亲如果经法院查实存在遗弃行为的话,也不得申请恢复。
虽然监护人资格被撤销,但根据《意见》规定,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父母应当继续负担未成年人的抚养费用和因监护侵害行为产生的各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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