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用房屋征收拆迁程序,原来房屋征收方在打这个算盘!
导读:众所周知,与拆迁相关的法律程序很多,每一种都有其独立性和特殊的适用对象、条件,譬如针对城市房屋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针对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和耕地的集体土地征收,针对违法建筑的处置直至拆除,针对棚户区的改造,针对危房的排险等等。
然而在实践中,一些地方频频上演了两种甚至多种程序“混用”的情形,这无疑让被征收人感到一头雾水。那么,这类程序混用究竟目的何在呢?
被征收人又该如何识破并加以应对呢?
情形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适用集体土地征收程序,省钱!
龙吟拆迁律师团律师曾代理过这样一起案件: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政府拟对人民路延伸工程小白家沟段红线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
委托人李先生的房屋在此次征收范围之内。2013年7月,丰润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作出《集体土地征收预公告》,组织进行了入户调查工作后,于2014年7月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但涉案项目却一直使用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推进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安置事宜。
而据龙吟律师申请信息公开所获知的情况,涉案地块在多年前即实施了“村改居”工程,土地性质早已转变为国有,委托人也手握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显然,这样一起案件中,区政府应依据国务院第590号令(以下简称“条例”)所规定的程序来实施征收,既有征地预公告,又有房屋征收决定的做法无疑自相矛盾,而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计算补偿标准更是显著压低了被征收人的补偿数额,更会在程序的推动中令被征收人在不知不觉中丧失掉很多《条例》所赋予的程序性权利。
这样做最终损害的是被征收人的合法补偿权益,却有可能让地方政府在项目中减少成本。
实践中,利用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主要目的也就在于此。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对此保持高度警惕,敏锐捕捉涉案项目中存在的“文书混用”问题,及时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对这一现象予以纠正、遏制,从而确保自己的补偿权益不受影响。
情形二:集体土地征收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省步骤!
龙吟拆迁律师代理的案件中也曾出现这样的现象:明明是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地方政府却非要下房屋征收决定甚至征收补偿决定,按590号令中所列的文件名称走程序,这又是为什么呢?
通常而言,这和涉案项目的征地批复相关。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5条之规定,征收土地的,或者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由国务院批准,且还要同时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而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之规定,征地批准文件是必须要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进行公告的,即所谓“征地公告”。
而实践中,一些项目是先上车、后补票,建设施工已然进场,工程已推动到了村民的房屋边上却并没有拿到应有的批文。此时,一些地方政府就会搬出590号令中所规定的房屋征收决定来,因为这一决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就有权作出。
故此,在“未批先占”“少批多占”等涉嫌土地违法的情形下,这类看似不可理解的程序混用也就有了其存在的意义。
需要指出的是,这种情况下广大农民朋友可不要指望征收方依据590号令所规定的标准来进行补偿安置,因为那根本是于法无据的,征收方也没有那么大一笔资金。
所谓“征收决定”只是个棋子、工具,用一用而已绝不能当真,而最终利益受损的还是广大被征地农民。
情形三:滥用责令限期拆除通知(决定)进逼强拆
龙吟拆迁律师曾多次指出,只要是针对合法的房屋,责令限期拆除文件就没有用武之地。然而实践中,却几乎呈现出“逢拆迁必有拆违”的怪象:不论国有还是集体,不论走的是前述哪种程序,只要走不动了,责令限期拆除文件就会粉墨登场。
至于被征收房屋究竟是不是违建这一事实本身并不重要,你不签字耽误了项目进度才是重要的。一些征收方干脆明确跟被征收人讲,只要你赶紧配合签字、搬迁,违建的事儿咱就不提了;
你若是执意不签字,我们就按违建拆你,一分钱不补。由于“违建不补”这个征收补偿原则,及农村“无证房”因历史遗留问题大量客观存在的事实,这一“杀手锏”对于被征收人而言可谓屡试不爽,长盛不衰。
总之,广大被征收人需要牢记的是,如果所谓“责令限期拆除”类文件是在征收项目进行中突然冒出来的,那么十之八九有行政目的不单纯的问题,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提起程序,运用法律粉碎征收方的这类违法图谋。
在明律师周涛所代理的浙江金华许水云案中,征收方就曾向被征收人下达过此类文件,结果在周涛律师的坚决起诉之下当地政府又放弃了将其房屋认定为违建的“思路”,转而开始在是否是营业性用房上较劲,足可见这里面的随意性是非常强的。
简言之,拆迁和拆违不是一回事儿,应当适用的不是一个法律,更不是一种程序,二者不得混为一谈,更不能互做帮凶而损害产权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情形四:没有行政强拆的程序被直接行政强拆
龙吟拆迁律师纪召兵代理的一起江西省赣州市曾先生的案件中,其500多平方米房屋被以所谓“补偿安置决定书”认定为违建,随后被以“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由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组织实施了行政强拆。
在这一过程中我们不难发现,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之规定,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本身并不是拆违文书,其强制执行只能由法院裁定作出,行政机关无权直接强拆。
这类“无权行政强拆”的程序却被直接以行政强拆终结,无疑是另一种形式的程序混用,其目的就在于避开司法审查,快速推进拆迁进度。
这里面最浅显的道理就是,责令交地只能对应司法强拆,而只有责令限期拆除类文件才可能对应行政强拆,两组对应关系不能紊乱。
而对于农村集体土地上的“违法用地”类违建,若责令限期拆除文书是由国土局而不是城乡规划或城管部门作出的,则同样不能直接行政强拆,而必须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走司法强拆途径。
龙吟拆迁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发现程序混用、滥用的前提是自己对各种拆迁程序要熟悉,各类文件分别对应的是何种类型的程序,心里要有数。
在遇到有疑问的地方时要及时咨询专业征收维权律师,那么这些“混用”之处就将成为被征收人依法维权的有力切入点,为被征收人提升补偿提供助力。
一、房屋征收拆迁程序需要多久从公示到拆迁一般要不得少于30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
要区分,国有土地上拆迁和集体土地上拆迁补偿标准不一样。r 国有土地上的拆迁可以依据拆迁条例,如土地是出让地,可以按房地产的市场价进行补偿。而集体土地上的建筑只能按重置价进行补偿。具体的价格,房地产价按当地的交易价格左右,而重置价一般为建筑成本扣减使用年限。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根据立法精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标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
导读:2020年5月28日,举世瞩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表决通过,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这一2020年最重大的立法事件必将对征收拆迁领域问题带来影响,进一步巩固、强化被征收人对自己合法所有的房屋等财产所享有的权利。本文,在明律师对其中部分直接涉及征收拆迁问题的条款进行简要解析,与大家共同开启对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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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所谓“不患寡而患不均”,在征收拆迁实践中,老百姓最容易拿自己所能获得的补偿去和同一个项目中街坊四邻的比较。毕竟项目相同意味着适用的补偿安置方案一致,属于征收方爱讲的“一把尺子量到底”范畴。且都在一个片区内,对房屋价值影响最为直接的地段因素也完全相同,每平米的市场价格按说是差不了多少的。但这样一比就容易产生问题了:凭什么邻居家能拿那么多,我却只能拿到这么一点儿呢?这里面的道道,值得在明律师给大家说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商铺都是采用租赁的方式,虽然商铺实际经营者是承租人,但在拆迁中,拆迁人不会将承租人视为被拆迁人的,而是直接跟房主进行谈判补偿的问题,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承租人是可以依法申请拆迁补偿的。那承租人具体应该怎么争取自己的拆迁补偿呢? 一、承租人争取拆迁补偿的要符合以下四个基本条件 1、要具有合法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上注册地址要与实际经营地址一致。如果被拆迁
你好,具体是什么案子呢
补偿应包括以下几部分: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该部分补偿不得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地产的市场价格,具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评估办法确定。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具体什么情况?法律问题需要全面了解后具体分析 建议找律师详细咨询依法处理 有需要可以联系本律师
个人所得税显示两个公司发工资,不需要补缴双份,只需要按照年综合所得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就可以了。 根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
应要求原房主尽快迁出户口,避免你二次交易时因不动产内有户口未迁出导致的违约
当您发现您的任职受雇信息、收入纳税明细信息、办税权限与实际不相符时,可以就不属实的信息发起申诉。主要包括:被任职、被财务(办税权限)、被收入三类。
通常情况下,在车辆租赁过程中发生纠纷,首先可以向消费者协会、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投诉,或双方协商处理,达成一致后签署相关协议,还可以准备好诉状向法院提起诉讼。更多复杂的车辆租赁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是公布依据房屋征收相关政策、法令实施的房屋征收行为的对外宣布、通告行为。同时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也是该区域内的征收冻结的时间判定节点,在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下发后,房屋征收区域内的房屋和房屋户口将被冻结,无法进行入户、过户等动作,至房屋征收结束。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是征收人向被征收人告知房屋征收决定的方式,同时也是法定的必经程序。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摘要】 村民的房屋被村委会依据村民自治的《安置补偿细则》而强制拆除,要求镇政府依法责令村委会进行改正。镇政府认为该细则合法有效,区政府复议维持。法院认为被告镇政府未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其是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作出被诉答复,故《答复》和行政复议决定应予撤销。【关键词】征收拆迁,强制拆除,村民自治,安置补偿,行政诉讼1 引言 在征收拆迁中,村民的房屋被村委会强制拆除,镇政府有责令村委会
您好,农村房屋拆迁一般有三种补偿安置方式,第一种是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也就是农村房屋被征收之后,经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划部门批准,由村集体在就近区域或者村镇集中规划区安排一块宅基地,由被征收人重建房屋。第二种是提供安置房安置。农村房屋被征收后,拆迁方以建造或购买的房屋(安置房)与被拆迁房屋调换产权,并按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和调换房屋的市场价结算调换差价。第三种是货币补偿。农村房屋被征收之后,直接对
【摘要】原告户住房及商业用房属于征收的区域,原、被告签订《房屋安置协议》和《货币补偿协议》。协议签订后,原告腾空并交付了房屋,被告于2018年11月2日将房屋拆除。2019年月日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土地为国有土地,被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土地上房屋已由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原、被告签订的《房屋安置协议》、《货币补偿协议》不产生征收的法律效果,在征收决定作出前也不得作为腾空和拆除房屋的依据。【关键词
房屋征收拆迁过程当中,房屋的面积如何计算?房屋拆迁的面积在征收过程当中也是很重要的一项,因为最终的面积决定你最终的补偿的数额,跟补偿的数额有很大的关系。房屋的面积在实践过程当中,也是往往会产生争议的一个点,很大一部分的案件都是征收面积有异议。首先,不论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的征收,征收面积的确定应当在征收决定前,由征收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房屋进行调查确认,对房屋的面积进行丈量。先对房屋的面积进行
一、基本案情2008年9月至2011年1月,被告人李某清在担任x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参与80万吨乙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过程中,与时任村委会副主任赵某(已判刑)、村委会会计陶某(已判刑)、村委会委员姜某(已判刑)、村民代表向某1(已判刑);以及时任洪山区重点工程建设拆迁还建办公室拆迁部部长张某(已判刑)等人共谋,采取虚增房屋面积和虚列补偿名单,骗取房屋补偿款等共计1387053.54元,被告人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