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捐赠的税务处理
1、基本规定:按12%比例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捐赠行为应税范围分为四个层次:
一是非公益性的捐赠,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二是纳税人未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直接向受捐人进行的捐赠,不允许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三是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比例的公益性捐赠,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四是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如果企业的年度会计利润总额为0或者出现亏损,其符合规定的捐赠也不得在税前扣除.
[例]某公司20××年审核确认的年度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公益性捐赠200万元,假设该企业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则该企业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为120万元(1000×12%),当年实际发生公益性捐赠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0万元(200-120),20××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080万元(1000+80).
2、特殊规定:允许100%全额扣除
除了按照12%的扣除比例税前列支公益性捐赠外,针对特定事项的捐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税收优惠政策,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务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59号)、《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7号)中的规定.比如,企业只有发生为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举办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和青海玉树地震、甘肃舟曲特大泥石流灾后重建等这样特定事项的捐赠,可以据实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解读: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之税务处理那些事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称《慈善法》)于2016年3月16日颁布,这标志着中国慈善事业有了法律的规范和保障.
为了鼓励企业进行慈善活动,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于2017年2月24日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作出修改,允许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依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018年2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文,以下简称"15号文"),就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做出更明确的规定.
一、"15号文"适用的捐赠主体
《慈善法》调整的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有关行为,适用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企业所得税法》之所以将纳税人调整对象分为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并且把非居民企业划分得更为细致,是为了分类别计算纳税所得.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个人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不在《企业所得税法》调整的范围.
"15号文"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做出的更详细的规定,其调整的对象与《企业所得税法》完全一致.本文也仅讨论"15号文"的适用主体,不涉及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
二、"15号文"适用的受赠主体
根据"15号文"的规定,捐赠主体只有通过符合条件的单位对外捐赠,才享有税前扣除政策,符合条件的单位包括:
1.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是指县级以上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比如:青岛市人民政府及其下属的财政局、国土局等单位,但不包括人大常委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最新设立的监察委员会.
2.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组织
(1)公益性组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规定:公益性组织指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符合相关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
(2)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认定
2015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发布《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文),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作为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予以取消,对社会组织报送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环节予以取消,改由以下程序认定资格:
对于新申请设立的社会组织,民政部在登记注册环节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其公益性进行联合确认,对符合公益性社会团体条件的社会组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联合发布公告,明确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对在民政部登记注册且已经运行的社会组织,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结合社会组织公益活动情况和年度检查、评估等情况,对符合公益性社会团体条件的社会组织联合发布公告,明确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综上,如何判断受赠主体是否为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组织,请关注财政部、国税总局、民政部发布的最近一期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
三、"15号文"适用的捐赠用途
根据15号文的规定,捐赠人所捐支出必须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
1.慈善活动
按照《慈善法》的规定,慈善活动是指下列公益活动:
(1)扶贫、济困;
(2)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3)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4)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5)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2.公益事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具体范围包括:
(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法律法规对慈善活动和公益事业进行了列举,实践中,如果企业捐赠时没有注明上述捐赠用途,或者明知受赠单位用受赠款做了非上述用途,那么作为捐赠一方就不能享受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政策了.
四、公益性非货币捐赠,增值税减免
企业的公益性捐赠,既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非货币资产.
如果企业是以货币的方式对外捐赠,直接计入企业的营业外支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如果企业以非货币的方式对外捐赠,如企业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股权等,对于企业来讲不产生实际收益,但根据相关税法规定,须按照视同销售的方式计算销售收入或资产转让所得.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
单位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计缴增值税,并按照增值税纳税金额计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第(二)项规定:
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视同销售行为,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也就是说:企业对外进行非货币捐赠,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但符合《慈善法》规定的非货币资产捐赠,无需缴纳增值税.
五、公益性捐赠所得税支出总额
财税[2008]160号文第九条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算;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文)的第二条规定:企业实施股权捐赠后,以其股权历史成本为依据确定捐赠额,并依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综上,公益性捐赠支出总额包括:货币、非货币资产公允价值、股权捐赠历史成本价.
六、公益性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案例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以及"15号文"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根据财税(2018)15号文规定,按照以下三个步骤进行税前扣除的计算:
(1)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
(2)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3)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1、捐赠、赞助业务的收据。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六条规定“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财企[2003]95号文件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支出,应当取得受赠方出具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救灾、济贫等对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的捐赠,无法索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的,应当依据城镇街道、农村乡村等基层政府组织出具的证明和企业法定负责人审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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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应收款项管理制度的通知》(财企[2002]513号)第四条规定,建立坏账核销管理制度企业在清查核实的基础上,对确实不能收回的各种应收款项应当作为坏账损失,并及时进行处理。属于生产经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规定,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
1、企业向股东或与其他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借款数量不能超过其在企业的投资额的2倍。2、应签定借款合同,并取得税务局代扣的利息票据。企业向无关联的自然人借款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A.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B.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企业向无关联的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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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债转股的税务处理(转)作者:淡定 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了《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以下简称“57号令”),对公司债权转股权涉及的工商登记管理事项进行了明确。这使得债转股行为,即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从以前的个性案例转变为符合条件的主体都可以明确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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