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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从政府处获得的搬迁补偿款的税务处理方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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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从政府处获得的搬迁补偿款的税务处理方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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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企业没有重置固定资产(用企业搬迁补偿款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或没有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没有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企业应以搬迁补偿款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将其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二是企业有相应的搬迁规划,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对取得的搬迁补偿款,准予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考虑到企业搬迁的阶段性需要,税收上制定了企业可以推迟(递延)确认收入的优惠政策。

为约束企业确实将搬迁补偿款用于再生产,税收对企业搬迁补偿款推迟确认收入在时间上作了限制性规定。即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搬迁补偿款暂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搬迁补偿款余额应并入完成搬迁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年期满后,如果企业仍未完成搬迁,即使在搬迁规划确定的计划内,在规划搬迁次年起的第六年,也要将搬迁补偿款余额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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