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假定某内资公司董事老李每月领取的收入为28000元。则:
方法1:若全额作为“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则其每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为:(28000-2000)×25%-1375=5125元。
方法2:若全额作为“劳动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则其每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为:28000×(1-20%)×20%=4480元(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纳税董事费收入应交营业税及附加,此处应缴纳营业税28000×5.5%=1540元,为计算方便忽略不计,下同)。
方法3:若将其分解成两部分,一部分作为董事费,一部分作为工资,各发放9000元,则:(1)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纳税,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为:14000×(1-20%)×20%=2240元;(2)工资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为:(14000-2000)×20%-375=2025元,两者合计每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为:22402025=4265元。
通过简单的加减关系可以知道,第三种方法与第一种方法相比,每月可以节约个人所得税款为:5125-4265=900元,每年可节约的税额为:900×12=10,800元;而第三种方法与第二种方法相比,每月可以节约个人所得税款为:4480-4265=215元,每年可节约的税额为:215×12=2580元。
因此,不少人充分利用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关于“劳务报酬收入”与“工资、薪金收入”适用不同征税方法的规定,以及公司董事可分别领取董事费和工资收入的特殊政策,在董事的总收入一定的情况下,将收入在工资和董事费之间进行合理分配,可在不增加任何个人税收成本的情况下,使公司董事的个人所得税税负达到最优。
这无形中也增加了税收执法的随意性。
值得注意的是,2009年8月31日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相应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14号)第一条停止执行。
上述规定出台后,对于既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又在公司任职、受雇的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和董事费不再分类计税,而是采取合并为一项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纳税。
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这样一部分董事类员工,在工资、薪金所得边际税率较高(一般高于20%)的情况下,将高出部分肆意转化为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课税的避税安排,是一种税制完善补漏性措施。
也就是国税发[2009]121号发布后,董事费按身份性质确定项目缴纳个税。前例中,如果老李只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但并不在该公司任职、受雇,则其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28000×(1-20%)×20%=4,480元;如果老李因在公司任职、受雇,而同时兼任董事、监事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则必须统一按工资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28000-2000)×25%-1375=5125元。
而不存在通过随意调节工资和董事费金额进行税收筹划的空间,也就是说明从此董事费个税筹划政策空间变得更小了。
1、捐赠、赞助业务的收据。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六条规定“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财企[2003]95号文件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支出,应当取得受赠方出具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救灾、济贫等对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的捐赠,无法索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的,应当依据城镇街道、农村乡村等基层政府组织出具的证明和企业法定负责人审批的
你好,以下是公司分立的税务处理分立企业涉及的税费主要是契税和印花税。关于契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中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因此,对于分立企业免征契税。关于印花税,根据《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以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
拖车费由市场定价,属于拖车服务部门或单位自行决定。一般收费如下:小型车辆在城区道路内被拖走,收取标准是每次200元;中型车城区道路上每次300元,公路上执行空车3元/公里,重车10元/公里;大型车城区内收费标准为400元,公路上执行空车4元/公里,重车15元/公里,基价起价350元。 法律依据: 《鲁价费发[1999]264号文件》 交通事故拖车费项目实质是事故
分公司若是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则其为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人,应单独申报缴纳增值税。若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则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
一、房产纠纷交物业费的规定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支付物业费义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
: 可以,以借支备用”的名义,将款项转到职工(含法人代表)的私人银行账户
答: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应收款项管理制度的通知》(财企[2002]513号)第四条规定,建立坏账核销管理制度企业在清查核实的基础上,对确实不能收回的各种应收款项应当作为坏账损失,并及时进行处理。属于生产经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规定,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
【法律意见】 小规模纳税人去国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征收率3; 注:小规模纳税人是不可以代开17的增值税发票的。 国税只对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税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浙国税函〔2010〕161号文件,对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经营者(含定期定额户,下同)免征增值税,主管税务机关不得为其代 开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代 开时需携带资料:1、《代开普通或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信息表》
1、企业向股东或与其他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借款数量不能超过其在企业的投资额的2倍。2、应签定借款合同,并取得税务局代扣的利息票据。企业向无关联的自然人借款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A.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B.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企业向无关联的自然
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规定,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各类资产,应按有关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1号公告)规定,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前即2012年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的进步,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都知道对于企业来说很多时候会发生一些分离重组的事情,那么对于就会涉及到相应的一些税务处理的问题,那么对于企业分立特殊重组的税务处理为多少,希望大家可以多去了解企业分立特殊重组的税务处理是多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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